经济法律关系是由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和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这三个要素构成的。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能构成经济法律关系。
(一)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经济管理和协调过程中依法独立享受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享有经济权利的当事人称为权利主体,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称为义务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按其法律地位、职能性质和活动范围,可分为以下几类:
1.国家机关
国家机关,是行使国家职能的各种机关的通称。它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等。作为经济法主体的国家机关,主要是国家行政机关中的经济管理机关。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在国家干预经济运行过程中,主要在市场管理和宏观经济调控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2.经济组织和社会团体
经济组织包括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它是市场中最主要的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中最广泛的主体。社会团体主要是指人民群众或社会组织依法组成的非经营性的社会组织,包括群众团体、公益组织、文化团体、学术团体、自律性组织等。
3.经济组织的内部机构和有关人员
国家通过制定经济法律、法规,对经济组织的内部领导制度和财务、会计等管理问题做出规定,以保障经济发展。经济组织内部担负一定经济管理职能的分支机构和有关人员,在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参加经济组织内部的经济管理法律关系时,具有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
4.农户、个体经营户和公民个人
农户、个体经营户和公民个人,除了可以参加民事等法律关系以外,当他们在国家干预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发生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时,就成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个体工商户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家庭或户。个体工商户的法律特征表现为:个体工商户是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或家庭,自然人或以个人为单位,或以家庭为单位从事工商业经营,均为个体工商户;自然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必须依法核准登记,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是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个体工商户只能经营法律、政策允许个体经营的行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在个人经营的情况下,以个人财产承担;在家庭经营的情况下,以家庭财产承担。
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从事商品经营,以户的形式独立为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特殊民事主体,享有特殊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它不属于个体经济的范畴,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种生产经营方式的法律表现。农村承包经营户按照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承包合同从事经营活动,除满足家庭消费外,主要以商品交换为目的。它不必经工商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也不能起字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二)经济法律关系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即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在经济法律关系中,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相依而存,具有相对性和对等性。一个经济法主体享有一定权利,必定以其他经济法主体负有一定义务为前提,没有对应的义务主体时,权利主体的权利便没有保障,是不可能实现的。同时,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具有对等性,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不允许只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也不能只承担义务不享有权利。
1.经济权利
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主体依照经济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相互间的约定可以自己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和可能性。经济权利可分为原生权利和取得权利。
原生权利,是指经济权利主体依照经济法律、法规、命令等直接取得的,不必依赖特定义务主体的行为即可行使和实现的权利。这类权利经常表现为权力或经济职权。此类权利是经济权利主体在其组成时即依法获得,它的存在和实行既不必再有别的法律许可或授权,也不必依赖他人的行为,即不必非得有一个特定的义务主体的行为或有一定的具体法律关系,才能体现出来。
取得权利与原生权利不同,它是指经济权利主体必须通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通过特定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才能获得的权利。这种权利的实现,必须依赖于义务主体的行为,而且必须是依赖它全面、正确地履行,经济权利才能获得。经济合同关系和其他经济债权关系中的权利,都属此类权利。
经济权利主要有以下几类:
(1)财产所有权。
财产所有权是所有制的法律表现形式,是民法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现已成为多个经济法律部门的一项共同的制度。从静态上看,它是各种经济形式、各个财产所有者的基本权利;从动态上看,它是在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中都涉及的所有权问题。
(2)经营管理权。
经营管理权也称经营管理自主权,是经济管理权和财产经营权的统一。经济管理权主要指对人事、劳动、组织机构等方面的权利;经营权是对财产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它是与所有权相对应的一种财产权。(www.xing528.com)
(3)经济职权。
经济职权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以及它们的领导人员、法定代表人等在组织管理经济活动中所依法享有的与本身职务相关的一种特殊的经济权利。这种权利具有一定的行政权力性质,故亦称经济权力。按经济职权的表现形式,经济职权可以分为:计划决策权、组织协调权、检查监督权等,具体包括:审核权、批准权、命令权、确认权、许可权、禁止权、撤销权、免除权、协调权,等等。
(4)经济债权。
经济债一般可分为经济管理债、经济协作债和内部经济债。债本是平等主体间的法律关系,当国家需要运用平等协商的方式确立与企业的关系时,也可在原本非平等主体之间采用债的形式,来实现和完成一定的经济管理任务。经济管理债即属此类,承包经营合同则是此类债最典型的形式。经济协作债的基本形式为经济合同。
(5)工业产权。
工业产权主要指商标权、专利权等,广义的工业产权还包括反不正当竞争中经济法主体所享有的一些权利。
2.经济义务
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主体依照经济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相互间的约定自己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
根据权利者和权力者的不同情况,经济义务通常分为以下两类:
(1)一般经济义务。
一般经济义务指一般组织或公民依照经济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做出一定行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的约束,主要包括守法经营的义务、公平竞争的义务、接受监督的义务。经济法主体承担的一般经济义务主要有:贯彻国家的方针和政策,遵守法律、法规;完成指令性计划;全面履行经济协议和经济合同;依法缴纳税金;不得侵犯其他经济法主体的合法权益等。
(2)特殊经济义务。
特殊经济义务指经济管理机关基于其地位与职能,依照经济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履行的职责。主要有政府必须正确行使权力的义务,即政府必须正确行使权力,不得放弃或转让,否则就是失职行为;同时权力的行使必须符合规范,不得超越权限范围,违反法定程序,否则也是违反义务。还有政府应当为市场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或创造便利条件的义务,包括向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和咨询,协调经济摩擦、组织劳动就业、培育和完善市场体系、发展和完善公共设施及公益事业等。
(三)经济法律关系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主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经济法主体通过经济法律关系所追求的目标。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必须是经济法主体能够控制、支配的事物。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条件下,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是不同的;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必须是国家经济法律允许进入经济法律关系,成为其客体的物或行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应当是能够直接体现一定的经济效益或是可以借以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的物或行为。
1.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经济行为和智力成果。
(1)物。
作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物,是指经济法主体能够控制、支配的,经济法律允许其进入经济法律关系运行过程的,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和实物形态的物品,以及可充当一般等价物的货币和有价证券。可分为: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种类物和特定物;可分物和不可分物;动产和不动产;流转物、限制流转物和禁止流转物;货币和有价证券等。
(2)经济行为。
经济行为,是进行经济活动能发生一定经济后果的行为。作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经济行为,是指经济主体在参与经济法律关系的过程中,为达到一定的经济效益或效用目的,行使其经济职权或实现其他经济权利所进行的各种经济活动,是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作为或不作为。作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经济行为,经济行为客体包括实现经济任务或指标、完成工作、履行劳务等。
(3)智力成果。
智力成果,是智力创造的以一定载体表现的知识成果。如专利、专有技术、技术改进方案、合理化建议、信息、商标、生产经营标记、著作等。它是一种无形财产,一般不具有直接的物质形态,但却是一种可以创造物质财富、提供经济效益的知识成果。作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知识成果应具备如下的条件:要有一定的载体;要有一定的现实的经济价值;一般要经专门的经济法律、法规确认。根据载体的不同,智力成果可分为一般信息资源和网络信息资源。专利、商标、著作等以“纸面”为载体,为一般信息资源;远程教育、远程医疗、电子商务、电子邮件、虚拟现实等精神产品以网络(无纸化)为载体,为网络信息资源。在当代,信息资源已经成为与物质资源同等重要的资源。网络信息具有高速、广泛传输的特点,使世界形成了没有边界的信息空间。信息资源不是有形体,也不是人的思维活动本身,而是思维成果的一定物化形式。信息资源由潜在的经济价值转化为现实经济价值,由一般物化客体转化为具体经济关系客体时,它将成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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