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作为家事法院诉讼的替代性解决方式,正在越来越多地受到各国欢迎。然而,尽管调解在解决国内家事纠纷方面的益处已获得广泛认可,但由于语言、文化的不同,加之地理上的距离,跨境家事纠纷中适用调解比单纯的国内家庭纠纷适用调解发展要缓慢。[3]因而,在海牙儿童诱拐公约实施过程中,适用调解程序解决国际诱拐儿童案件的做法还没有被广泛地采用。国际在适用公约调解这个领域上的改变刚刚开始。[4]
毫无疑问,在当事人想要建立一种持续的关系的情况下,调解就是一种特别有用的纠纷解决方式。[5]调查显示,相较于强制性的司法裁决,当事人更有可能遵守他们通过调解程序所达成的纠纷解决协议。[6]因而,作为一种解决跨国诱拐儿童问题的有效方式,公约调解逐渐成为许多试点和工作组的研究主题。在一些国家,专门为解决国际诱拐儿童案件建立的调解机制做得很成功。
(一)欧洲国家对公约调解的推动
欧洲整体对海牙《儿童诱拐公约》是极其重视的。欧洲版图上,几乎每一个国家和地区都签署了该公约,欧洲国家对于推动海牙《儿童诱拐公约》的有效实施,作出了卓越的贡献。同样的,在推动公约调解的发展方面,欧洲国家的努力也是最为突出的。
1.英国
毫无疑问,在跨国诱拐儿童案件领域,最先开展调解工作的是英国。2000年,英国指定一个位于伦敦的由民间资本支持的非政府组织——国际儿童诱拐中心Reunit组织,在涉及英国的国际诱拐儿童案件中提供专门的调解服务。在为期四年的项目试验期间,共计有28个跨国诱拐儿童案件适用调解解决,涉及的国家不仅包括海牙诱拐公约缔约国,例如巴基斯坦,也包括非公约缔约国,例如迪拜。仅适用调解方式而未经诉讼程序就成功解决的纠纷比例高达75%。截至目前,Reunit组织的研究结果为在跨国诱拐儿童案件领域适用调解问题提供了最为全面的报告。
Reunite项目采用的是单边调解机制,并确保调解机制的设计符合海牙诱拐公约和英国国内法律的要求。调解程序与海牙诉讼程序并行不悖,以便不会造成对海牙公约规定的6周时限的延误。通常,调解程序为期两天且一般是连续性的,共举行3次会议,每次3个小时。在调解前会有一个筛选性面谈(screening interview),当事人会被告知参加调解不会对其通过海牙诉讼程序提出交还儿童申请的权利造成障碍。Reunite项目要求每一个调解员都必须熟悉海牙公约,以确保调解程序以必要的速度开展,并且充分解决国际诱拐儿童案件所涉及的复杂问题。在调解中一旦达成协议解决方案,为了使其在英格兰和威尔士以及其他国家具有法律效力,调解程序要求当事人签署谅解备忘录,提交给相关的法院制作同意令。
由于居住在英国之外的当事人能获得一个私人基金会的资助,帮助解决调解过程中的旅行和住宿费用,因而Reunite项目能为当事人提供直接的、面对面的调解服务。[7]
2.德国
2002年,由联邦政府资助的德国联邦家事调解委员会(BAFM)启动了一个名为“涉及父母儿童的国际纠纷调解”项目,以解决与1980年海牙公约程序和《布鲁塞尔条例Ⅱbis》有关的涉及父母和儿童关系的国际冲突。2007年,德国联邦调解委员会(BM)开始从事BAFM项目。2008年,BAFM和BM共同成立了一个独立的非政府组织MiKK,专门调解国际诱拐儿童案件纠纷,该组织是非营利性的。在德国,调解现在是国际诱拐儿童案件的标准程序。[8]
德国建立的双边合作调解项目是目前最成功,也是最具有特色的安排。1999年,由联邦政府资助的德国联邦家事调解委员会(BAFM)建立了第一个德-法双边调解项目,并于2003年实施该项目,重点在于教导父母亲可以适用调解模式解决他们之间的冲突。[9]调解通常在周末进行,一般需要1~2个周末的时间,除非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在可能和适合的情况下,会要求儿童参与调解,所有的费用由各自的国家负担。2006年3月该项目终结时,通过调解处理的案件大约有50件到60件。参与该项目的研究人员指出,多数父母亲和调解员对这一项目给予了积极的评价。研究结果表明,父母双方参加调解和接受调解程序的意愿也很强。研究结果表明,即使没有达成调解协议,父母亲也认为参加调解获益很多。[10]受到德-法双边调解项目的鼓励,目前,波兰、美国、英国、法国和西班牙等国均与德国建立起跨国合作调解项目。[11]
一些国家或法庭会强制要求调解,但德国与绝大多数国家一样,规定调解是自愿性的,如果当事人不自愿参加调解,则该案件可能被评估为不适宜适用调解程序。在调解程序的任何阶段,不论是当事人还是调解员都可以随时结束调解。根据德国的调解标准,每个案件由两名调解员合作调解,调解员的选择遵从以下标准:(1)一名男性,一名女性;(2)一名调解员具有法律专业背景,另一名具有心理社会学专业背景;(3)调解员的国籍与当事人相同;(4)调解员接受过先进的跨境调解培训;(5)调解员应当至少掌握一门通用的语言。调解员必须经历过至少160个小时的家事调解培训,先进的IPCA案件调解培训,以及参加后续的研讨会。为了敦促当事人在海牙公约允许的时限内及时达成解决方案,调解只在海牙程序启动之后开始,调解员也必须能够一接到通知就快捷地准备调解程序。任何协议或解决方案,特别是关于交还儿童的细节或对儿童的未来安排,必须能被审理海牙公约案件的法院和留守方父母所在国家的法院所接受和承认。[12]
3.法国
法国在跨国诱拐儿童领域开展调解的组织是其国际家事调解协会(MAMIF)。调解协会负责为调解的适用提供不同层次的培训。该协会指出,其发现信息和培训是发展调解的关键性因素,并总结出成功调解跨境诱拐儿童案件取决于三个关键性的因素:信任、对父母亲的关心和真诚。[13]
法国国际家事调解协会除了参与组织法-德双边调解项目,其开展的双边调解项目涉及国家广泛,不仅涉及海牙公约缔约国,也包括非公约缔约国。在法国,担任国际诱拐儿童案件的调解员条件比较宽松,不像德国那样特别要求调解员的性别和专业背景。自2001年至2006年,MAMIF已调解454件案件,多数与国际儿童诱拐有关,共涉及77个国家。根据MAMIF的报告,国际家事调解的成功率大约是86%。[14]
欧洲其他国家如瑞士、瑞典、爱尔兰和荷兰,也在国际儿童诱拐案件中适用调解。例如,在瑞士,为执行海牙公约的国内立法规定,中央机关可以发起调解程序,法院则应当进行调解。
(二)美洲国家对公约调解的推动(www.xing528.com)
与欧洲情况类似,南北美洲几乎所有的国家和地区都加入了海牙《国际诱拐儿童民事方面的公约》。尽管相较于欧洲国家,美洲国家整体在推动公约实施方面的作用稍显逊色,但以美国为代表的国家在推动诱拐公约有效实施方面发挥着重要和关键的作用。同样的,在推动公约调解的发展方面,美洲国家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1.美国
在美国,负责处理海牙国际儿童诱拐纠纷的中央机关是美国国务院。2003年,国务院宣布一项计划,对调解员进行专门的培训,建立调解指引目录,购买电话会议设备,以增强调解在跨国诱拐儿童案件中的适用。2005年,美国国务院同意与德国BAFM建立合作调解项目,对跨国诱拐儿童案件进行双边的试点调解。位于维吉尼亚州的非营利性组织——全国失踪和被剥削儿童中心(NCMEC),为国际诱拐儿童纠纷的父母亲提供调解服务,并努力确保为经济困难的父母亲提供作为志愿者的调解员和律师。
为了在美国储备调解员和探寻如何有效开展调解工作,2008年2月,NCMEC和迈阿密大学法学院还举办了第一届美国国际父母绑架调解会议。会议致力于在美国建立国际诱拐儿童调解项目,以推动调解的发展。继这次会议之后,一个由律师、调解员和法官组成的国际指导委员会为在跨国诱拐儿童案件领域规范调解员工作,建立了一系列行动指南和草案。鉴于美国和墨西哥之间不断增加的跨国诱拐儿童案件,该指导委员会还探索在这两个国家之间建立双边调解试点项目的可行性。[15]
2.阿根廷
在阿根廷,实施海牙诱拐公约的中央机关向跨境诱拐儿童纠纷的当事人提供调解,作为其解决纠纷的一种选择。调解程序在被看作是中立场所的中央机关所在地进行。一般而言,调解员会组织多次调解会议直到达成一份协议,除非调解员感觉到一方当事人在利用调解作为其拖延时间的策略。[16]
在对跨国诱拐儿童领域适用调解的报告中,阿根廷中央机关指出通过调解绝大部分案件都能获得解决。即使在当事人没有达成协议的案件中,冲突也有明显的减缓。[17]
3.巴西
巴西实施海牙诱拐公约的中央机关是其人权秘书处(BCA),BCA为国际诱拐儿童案件的当事人提供调解的机会。在国际诱拐儿童案件中,一旦儿童的下落被确定,BCA会向诱拐方父母发出一份和解通告,提醒他们在提起司法诉讼之前可以通过BCA参加调解。调解的形式很灵活,根据当事人各自的情况和所在的地点,可以以会面的形式进行调解,也可以通过电话或网络进行调解。
如果BCA的调解不成功,一旦启动诉讼程序,将由联邦法院法官作出推动调解的第二轮努力,调解程序可以在诉讼的任何阶段进行。无论是通过BCA进行调解,还是在诉讼程序阶段进行调解,当事人双方的法律代表通常都能够参与,他们在调解过程中向当事人提出法律建议,以确保一旦最终达成解决纠纷的调解协议,这份协议将具有可执行性。[18]
美洲其他国家如秘鲁、厄瓜多尔和巴拉圭也对国际诱拐儿童领域开展调解表示出兴趣,并开始在国际诱拐儿童案件中尝试适用调解。
(三)其他国家对推动公约调解的努力
在亚洲,截至目前,加入海牙儿童诱拐公约的国家与地区非常少。除我国香港和澳门地区因为殖民政府而延伸适用该公约外,《儿童诱拐公约》的缔约国只有斯里兰卡、泰国、新加坡、韩国和日本,而且这些国家大都是最近几年才加入公约的。[19]尽管许多亚洲国家,例如日本和韩国都拥有非常悠久的调解历史,但就推动公约调解的发展而言,亚洲国家的成绩并不突出,这显然与儿童诱拐公约在这些国家的实施尚属初期阶段有关。然而,应当注意的是,关于在亚洲地区推动公约调解发展的努力已经开始。
2014年11月28日~29日,海牙调解工作组第一次东南亚地区研讨会在马来西亚举行。[20]与会人员由高级政府代表、法官、学者和儿童权利专家组成,分别来自澳大利亚、加拿大、埃及、印度尼西亚、日本、马来西亚、巴基斯坦、菲律宾、卡塔尔、沙特阿拉伯、新加坡、泰国、土耳其、美国等国。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秘书长,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的东亚和太平洋地区办公室代表以及一名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人员都参加了此次研讨会。此次亚洲研讨会的目的是:从区域视角探索涉及跨境非法转移儿童的家庭纠纷中儿童权利的问题;审视以伊斯兰教法为基础或受伊斯兰教法影响的法律体系和其他法律体系在解决这样的纠纷中既有的纠纷解决机制,包括家事调解制度;对这些复杂的案件在寻求符合儿童最佳利益的解决方案方面进一步加强国际法律合作。经过讨论,此次会议作出以下结论和建议:建议调解工作组继续与非公约缔约国和组织,例如阿拉伯国家联盟和联合国机构,如在日内瓦的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进行对话和接触;建议司法专家和学者,如果有可能的话,在东南亚地区公约缔约国和非缔约国之间,在调解领域以及在解决案件方面交流专家意见并保持持续性对话;建议非公约缔约国家考虑指定一名法官或是一个机构参与海牙的国际法官网络。
另外,在大洋洲和非洲,也有一些国家积极尝试通过调解程序解决涉及儿童的纠纷。例如,在澳大利亚,鼓励父母亲之间通过拟定父母计划(parenting plan)就孩子的问题达成协议。负责实施儿童诱拐公约的中央机关会识别案件是否适宜调解,如果适宜,将为调解的开展作出安排,或者是请求有管辖权的法院对案件进行调解。对于父母亲都在澳大利亚国家内,但距离上比较遥远的情况,澳大利亚政府为当事人提供免费的电话服务,使当事人在较远的地方也能参加调解。[21]非洲国家如埃及,已经建立起埃及-英国国际父母诱拐调解机制。英国Reunite组织负责人丹尼斯卡特(Denise Carter)女士还曾亲自赴开罗为该项目的开展培训调解员。
综上可见,在全球范围内,许许多多的国家和地区,都开始在为适用调解程序解决跨国诱拐儿童纠纷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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