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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牙会议推动公约调解: 儿童诱拐公约实施调研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多数当代起草的海牙家事公约,都明确鼓励使用调解和其他类似方式以达成协议解决家事纠纷的方案。这是特别委员会第一次明确提及在《儿童诱拐公约》实施中适用调解。为海牙《儿童诱拐公约》制定调解指南的工作始于2009年。2012年5月,调解指南修订版被分发给海牙会议成员国和1980年公约缔约国作最后的讨论,随后生效实施。

海牙会议推动公约调解: 儿童诱拐公约实施调研

近十多年来,海牙会议的工作反映出,在国际家事法领域运用调解和其他促成协议解决方案形成的方式越来越重要。多数当代起草的海牙家事公约,都明确鼓励使用调解和其他类似方式以达成协议解决家事纠纷的方案。为支持1980年海牙《儿童诱拐公约》有效实施和运作,几个行动指南都注意到了运用调解程序达成协议解决方案的重要性。例如,《跨境探视指南》第2章规定,鼓励使用调解方式帮助当事人达成跨境探视的父母亲协议;《预防性措施指南》第2.1.1规定,应当为在与监护或探视相关的问题上进行调解提供便利,推动当事人达成自愿协议可以帮助防止再次诱拐的发生。同时,应当考虑为不同文化背景下的婚姻关系中的当事人提供专业调解的利益。另外,近几年来,跨境家事纠纷的调解也被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列为未来工作的议题之一而被广泛讨论。

(一)制定公约调解指南

2006年4月,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成员国要求常设局准备一份跨境家事调解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就这一议题制定公约的可能性研究。2007年4月,常设局向总务和政策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提交跨境家事调解的可行性研究报告。2008年4月,委员会邀请常设局继续注意并向成员国通告有关跨境家事调解的发展情况,并且要求常设局首先开始启动为在海牙《儿童诱拐公约》实施中适用调解制定指南的工作。2009年,委员会会议在其结论和建议中确认以下决定:“委员会重申2008年4月会议上关于跨境家事调解的决定。委员会批准常设局的提议,在1980年海牙公约范围内调解的行动指南将在2010年初提交成员国讨论,然后在2011年审查1980年公约实际运行情况的特别委员会下次会议上进行批准。”实际上,关于在儿童诱拐公约实施中适用调解的讨论可以回溯到许多年前,该主题在审查公约实施的一系列特别会议上反复被探讨。早在2001年,审查1980年海牙《儿童诱拐公约》和1996年《儿童保护公约》实施情况的特别委员会就认为,中央机关“在可能和合适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公约第7条“通过向当事人推荐提供适用调解服务的专家组织”以履行其职责。这是特别委员会第一次明确提及在《儿童诱拐公约》实施中适用调解。2006年,特别委员会会议重申该建议并将调解议题提上日程,常设局为此次会议还专门准备了一份报告,倡议在国际儿童诱拐案件中使用调解程序解决纠纷。特别委员会对缔约国在1980年儿童诱拐公约实施中采取的调解举措和开展的项目表示欢迎,邀请常设局继续敦促各缔约国报告关于探视和诱拐的跨国纠纷调解的发展情况,并提请常设局继续就跨境家事调解的可行性作更加广泛的研究,包括在此议题方面制定法律的可能性研究。

为海牙《儿童诱拐公约》制定调解指南的工作始于2009年。常设局邀请来自不同缔约国的专家帮助准备调解指南的制定工作。在2011年第六次特别委员会会议之前,指南草案分发给1980年公约的缔约国和海牙会议成员国。特别委员会对调解指南草案表示了欢迎,并要求常设局根据特别委员会的讨论,同时考虑专家的建议对指南作出修订,并将修订案分发给成员国和缔约国作最后的讨论。2012年5月,调解指南修订版被分发给海牙会议成员国和1980年公约缔约国作最后的讨论,随后生效实施。调解指南的出台,为儿童诱拐公约实施中适用调解程序起到了重要的指导性作用,对推动公约调解在全球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建立调解工作组(www.xing528.com)

尽管截至目前,海牙国际诱拐儿童公约的缔约国数量已达到92个,是海牙儿童保护公约体系中缔约国数量最多的公约之一,但是世界上有229个国家,公约签署国仍然不到一半。还有许许多多的国家在发生跨国诱拐儿童案件时,没有可依凭的有关保护儿童的公约,包括1980年公约和1996年公约。为了帮助有关国家解决这一难题,2004年,一些国家和组织,包括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在马耳他的圣珠利安斯镇召开了会议(以后称为马耳他会议),讨论“如何确保对父母亲跨境探视权利的有效保护,和相关国家之间因为国际诱拐引发的问题”。在会议宣言中,就适用调解、和解或类似方式达成父母亲之间认可的保护儿童的协议解决方案,与会方一致同意为此提供便利。[1]在此次会议上讨论和建立的相关议题,以后称为马耳他程序(malta process)。马耳他程序,为来自某些海牙《儿童保护公约》缔约国和某些其法律以伊斯兰教法为基础或受到其影响的非公约缔约国国家的法官和高级政府官员之间提供对话机会。因为非公约缔约国没有相关的国际公约可以适用,而使解决涉及儿童监护、探视和诱拐的跨境纠纷异常困难,马耳他程序重点就是帮助其寻求解决方案,加强国家之间的合作。尤其是通过确保儿童继续与父母双方(尽管他们居住在不同的国家)保持联系的权利得到支持,反对国际诱拐儿童行为,提高相关国家之间的儿童保护水平。继2004年首届马耳他会议之后,相关国家和组织又先后在2006年和2009年召开了两次会议,进一步巩固了调解的地位。尤其2009年的马耳他会议宣言明确指出,急切需要为调解跨境家事纠纷建立更为有效的框架[2]

为了进一步推动1980年海牙《儿童诱拐公约》实施中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2009年,海牙总务和政策委员会要求在马耳他程序范围内建立调解工作组。工作组的目的是鼓励在没有相关国际公约适用的情况下适用调解方式,以帮助解决关于儿童监护或探视的跨境纠纷,并推动调解框架的发展。2009年6月,调解工作组成立,工作组成员来自马耳他程序的很多国家,包括1980年海牙《儿童诱拐公约》的缔约国和非公约缔约国。成员具体包括少数独立的调解专家以及来自澳大利亚、加拿大、埃及、法国、德国、印度、约旦、马来西亚、摩洛哥、巴基斯坦、英国和美国的专家。

2010年,调解工作组创立了在马耳他程序范围内建立调解框架的原则,该原则倡议在每个国家建立国际家事调解中央联络处。中央联络处旨在,为当事人获取相关的管辖区域内可用的调解服务信息或其他相关服务信息提供便利。2011年4月,委员会对工作组提出的,在马耳他程序范围内建立调解框架的原则表示欢迎,并同意将这些原则提交特别委员会第六次会议讨论。2011年6月,审查公约运行的第六次特别委员会会议鼓励国家考虑建立这样的中央联络处或者指定他们的中央机关作为中央联络处。一些国家已经采取措施在他们的管辖范围内实施这些原则,并为国际家事调解指定了中央联系处。截至目前,这些国家有澳大利亚、法国、德国、巴基斯坦、斯洛伐克、匈牙利、荷兰、俄罗斯联邦和美国。

马耳他程序以及调解工作组讨论的议题受到相关国际法框架的引导,尤其是1989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1980年《儿童诱拐公约》以及1996年《儿童保护公约》。近些年来,应总务和政策委员会的要求,调解工作组一直在就马耳他程序范围内推动调解框架的实施开展工作,并积极地与国家、地区接触与活动,并向委员会作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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