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调解协议中,通常要涉及处理不同的事项。在这些事项当中,根据相关的准据法规定,有一些是由当事人任意处置的,不需要有关机关的介入。例如,父母亲关于儿童假期的安排。在这些事项上,父母亲被认为是最知道怎样为儿童作出安排以及怎样友好地解决他们的纠纷,从而实现儿童的最佳利益的人。从这些事项确立的那个时刻开始,相关的调解协议部分就构成当事人之间的一份合同(private contract),对当事人立即具有法律拘束力。
然而,调解协议中也有一些事项不能由当事人任意安排。许多国家认为,与儿童相关的权利和福祉需要通过司法或行政机关的介入以获得保障。关于实施父母亲责任的协议,尽管多数国家是持鼓励的态度,但可能需要使协议获得法院的批准,以证实协议内容符合儿童最佳利益原则,才能获得法律效力。另外,尽管各国在与儿童有关的事项上鼓励给予父母亲更多的意思自治,但是依然可能存在对当事人在此领域意思自治的限制,尤其是涉及父母亲责任的时候。例如关于抚养儿童的决定,一些法律体系对父母亲不承担抚养儿童责任的协议能力作出限制。因而,就这些事项作出的安排,协议相关部分的生效需要经过法院批准。
如果调解协议没有获得法院的批准,这可能会造成一种很糟糕的情形。因为通常调解协议是作为一个“整体”,由当事人协商达成以友好解决诱拐儿童纠纷,不同事项的安排之间可能存在密切的联系。在调解协议未获得法院批准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任意处置的事项部分协议有拘束力,不能任意处置的部分协议没有效力,这可能造成对当事人一方有利,对另一方不利的情形。因而,在拟定调解协议时,就需要对在家庭法的某些方面限制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法域予以特别注意。例如,在一些法律体系中,有关父母亲责任的协议除非经法院批准,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另外,许多法域限制父母亲一方通过协议限定抚养费的能力。对类似这些情况,当事人在拟定协议内容时都应当予以考虑。(www.xing528.com)
如果调解协议的全部或部分有效性依赖法院的认可,调解协议就是一份效力待定的合同,它的生效将是有条件的,即依赖是否能获得法院的批准。例如,在英国Reunite调解项目下,特别强调在调解过程中达成的是“谅解备忘录”而不是“协定”,避免造成认为协定在此阶段就具有拘束力的任何误解。谅解备忘录不能被看作是一份完整的和有约束力的协议,直到该份备忘录被提交给海牙返还诉讼的管辖法院,由法院对此作出一项同意令后,该调解协议才具有法律效力。与Reunite调解机制的做法类似,调解指南也建议把调解结果作为一项“临时协定”,在协议标题和记录协议解决方案的文字中予以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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