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面对跨国诱拐儿童的指责时,许多诱拐方提出家庭暴力作为辩护理由。尽管其中一些可能被证明是毫无根据的指控,但是许多指控是有根据的,这也正是诱拐方带着儿童离开那个国家的原因之一。调查表明,家庭暴力在跨国诱拐儿童案件中是一种比较普遍的现象。大概1/3的公约案件涉及家庭暴力,其中70%的案件披露了家庭暴力的细节。[1]根据美国的一项调查显示,54%的诱拐儿童案件涉及家庭暴力。留守方有30%的人承认对其他家庭成员实施过暴力,或者遭到过控告。[2]一项家庭研究显示,母亲很可能会在她或儿童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下带走儿童,成为诱拐者。父亲也很可能带走儿童成为诱拐者,而他们通常却是施暴者。[3]
家庭暴力是一种复杂的和具有文化差别性的现象,这种现象超越了性别、种族、年龄和社会经济的界限。[4]家庭暴力的形式有很多种,它包括对身体或心理上的虐待,可以是直接针对儿童的虐待,也可以是对伴侣的虐待。暴力行为的范围从一个单独的偶发性行为,到持续性重复发生的行为。在家庭暴力反复发生的情况下,典型的暴力循环模式通常历经以下几个阶段:(1)对人身的轻微侵犯造成的紧张气氛阶段;(2)暴力升级发生严重的侵害事件;(3)和解阶段,施暴者通常会乞求对方的原谅,并许诺再不会施暴,同时受害者会努力相信对方作出的保证,有时甚至会觉得自己要对对方的心理状况负责任。面对反复发生的家庭暴力事件,受害者感觉自己陷入了暴力循环的困境,知道暴力情况不会有所改变,想要离开施暴者改变自己的处境,但同时又担心遭受报复性暴力而害怕离开施暴者。受害者这种无助的心理状态是反复性家庭暴力的典型特征。家庭暴力是个非常敏感的问题,一旦跨国诱拐儿童案件中发现存在家庭暴力的情形,需要非常小心地处理。
关于涉及家庭暴力的家庭纠纷是否适于调解这一问题,争议性很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相关的专家学者在理论观点上存在较大的分歧;另一方面,不同国家的立法在这个方面的规定也不相同。
一些专家学者努力推动禁止对所有声称有家庭暴力的案件进行调解,认为总体而言这样的情况就不适宜调解。他们指出调解可能会将受害人再次置于危险的境地。在调解程序中,调解员可能离开施暴者,而此时对于受害者而言无疑是最危险的。基于这样的考虑,这些专家学者认为与施暴者再次接触可能会对受害者带来更为严重的暴力或伤痛。家庭暴力本身具有的某些特性,例如力量压迫性和控制欲等,会对调解过程造成危害,使受害者面临危险或者被迫地接受某种结果。另外,调解作为一种友好解决纠纷的方式,其成功的基础在于双方当事人能友好合作,同时双方具有平等的协商能力,而这些条件在具有家庭暴力的案件中通常是不具备的。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在面对施暴者时,通常不敢主张他们自己的利益,这必然导致产生不公平的协议结果。因而即便适用调解,通常也不会成功。一些反对在家暴案件中适用调解的专家学者甚至指出,在具有家庭暴力情形的案件中适用调解,是对家庭暴力的合法化而不是惩罚施暴者。(www.xing528.com)
与这些推动在涉及家庭暴力的家事纠纷中禁止适用调解的学者观点相反,也有许多专家学者反对在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中总体性地排除调解的适用。他们提出,对于存在家庭暴力的案件,完全可以由在这方面受过良好训练的专业人员进行调解,他们知识丰富,可以胜任解决此类案件。另外,不同的案件中家庭暴力的情况差异性很大,是否适宜调解关键是要对个案进行评估。经过评估,一些案件可能适宜调解,而一些则必须由法院处理。实践中还可能存在一种情况,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在充分获取到关于调解程序的信息的前提下,在作出选择的时候,受害者可能希望参加对于纠纷化解有益的调解程序。受害者选择参与调解程序是个人的权利,在能确保当事人安全的前提下,受害者的这一期望应当被尊重。如果对受害者在调解过程中的人身安全表示担忧,可以通过选择合适的调解方式避免当事人直接会面来解决这一困境。例如,可以选择间接调解方式,由调解员在当事人之间穿梭调解,或者是以电话、视频或网络会议的方式进行调解。关于涉及家庭暴力的家事纠纷是否适用调解,除了专家学者在观点上存在分歧,不同国家的立法规定也不相同。一些国家的法律明确规定,在有证据表明存在家庭暴力历史的情况下,禁止在涉及儿童的家事纠纷中使用调解,或者在这样的案件中使用调解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5]
可见,跨国诱拐儿童案件中涉及家庭暴力的情形比较普遍。而对于涉及家庭暴力的家事纠纷是否适宜调解,争议和分歧比较大。在此背景下,讨论在国际父母诱拐儿童纠纷中当诱拐者一方提出其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作为辩解理由时,是否可以适用调解程序的问题之前,首先考察海牙公约诉讼程序中对涉及家庭暴力的国际诱拐儿童案件的处理情况,可能是有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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