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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循公约调解的基本原则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公约调解指南就对与调解国际儿童诱拐案件相关的最普遍性的原则予以了明列。(一)自愿性原则自愿性原则是公约调解的首要和基本原则。公约调解虽然是自愿性的,但是为推动调解程序的迅速启动与开展,使用一些强制性措施可能是必要的。(二)中立性和公平性原则中立性和公平性原则对于公约调解的成功运行是至关重要的。许多公约缔约国在法律中规定了调解程序的保密性原则。

遵循公约调解的基本原则

为了保证调解的质量,确立调解程序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就显得尤为重要。尽管不同国家以及由不同调解机构确定的调解原则可能并不相同,但其中不乏许多共同因素,例如调解需要遵循公平性和中立性原则。许多关于调解的原则甚至通常会反映在调解本身的概念中。公约调解指南就对与调解国际儿童诱拐案件相关的最普遍性的原则予以了明列。

(一)自愿性原则

自愿性原则是公约调解的首要和基本原则。调解对于当事人而言是自愿性质的,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是否参加调解程序,由当事人自己决定。在鼓励或引导当事人进行调解时,不能给当事人造成任何的压力。需要让当事人知道,调解是提起海牙诉讼程序之外的另一种选择。二是在调解程序启动后的任何阶段,当事人随时可以放弃调解,终止调解程序。当事人愿不愿意启动调解程序,以及在调解程序开始后是否愿意继续调解,都不会影响法院的最终裁决。提起海牙诉讼程序不应以当事人双方参加调解信息会议为前提,因为这样可能会造成诉讼程序的延误。自愿性是调解这种方式天然的特性,强制性要求当事人参加调解通常被看作是与调解这个短语本身就存在着矛盾。

然而,一些国家会强制性地要求当事人参加调解信息会议。例如,在法国和德国,在有关儿童的父母亲纠纷中,家事法官会强制性地要求父母亲参加关于调解的信息会议,但是不会强制性地要求他们进行调解。这与调解的自愿性原则并不相背。即使在强制性地要求当事人进行调解的国家,例如,在挪威和马耳他,调解是强制性的,但只要当事人没有被迫在调解中实际解决他们的争议,就可以认为符合调解的自愿性。

公约调解虽然是自愿性的,但是为推动调解程序的迅速启动与开展,使用一些强制性措施可能是必要的。因为调解虽然是化解国际诱拐儿童纠纷的有效方式,但其适用绝不能造成公约规定的快速交还儿童程序的延误。然而,任何鼓励当事人调解的强制性措施都需要考虑国际诱拐儿童案件的具体情况。

(二)中立性和公平性原则

中立性和公平性原则对于公约调解的成功运行是至关重要的。尽管它们讨论的是调解程序的不同方面,但彼此之间联系密切。调解员是独立的,对于当事人而言应当保持中立性,关于调解的结果也应当具有中立性。调解员进行调解的具体方式以及调解程序的开展,对于当事人而言必须是公平性的。

调解的中立性和公平性原则意味着,在调解程序中需要给予当事人参与调解过程的平等机会。调解程序的具体安排应当适应个案的需要以平衡当事人的协商能力。例如,在当事人希望使用他们的母语或者使用一种他们感觉舒服的语言进行交流的情况下,应尽可能地给予尊重。在一些国际诱拐儿童案件中,留守方父母可能不熟悉被请求国即儿童被带至的国家的法律制度,也不会讲该国的语言,而诱拐方通常至少会讲那个国家的语言。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求留守方父母在被请求国参加以该国语言进行的调解,由于不能用其母语进行交流,这对留守方父母而言就是不公平的。

(三)保密性原则

1.保密性原则的内涵

保密性原则是公约调解的重要原则。它是指在公约调解过程中以及调解项下所有的信息,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都应当是保密的。保密性原则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调解的内容具有保密性。这对于帮助当事人建立对调解程序的信任是必需的。如果父母亲担心他们提出的建议可能会被作为一种妥协,在法律诉讼中会对他们不利,就可能不太愿意考虑不同的选择。调解内容的保密性帮助父母亲在调解过程中就他们争议的任何可能的解决方案,进行全面的畅所欲言的讨论。例如,在跨国诱拐儿童案件中,留守方父母可能不愿意表示其同意儿童留在其他国家,因为这种态度会被解释为海牙《公约》第13条规定的“默认”,而“默认”构成返还儿童的法定例外情形。在调解过程中任何信息保密的情形下,留守方父母就不会有这种担心。(www.xing528.com)

二是调解程序上的保密性。调解程序启动之前,调解员和当事人签订的同意调解协议书通常包括保密条款。例如,协议可能包括禁止当事人咨询调解员,甚至可能包括一种威慑性的规定,比如如果当事人一方咨询调解员,就需要支付调解员律师费用。

确保调解保密性原则的措施是多方面的。许多公约缔约国在法律中规定了调解程序的保密性原则。立法中规定调解保密性的国家有:比利时、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希腊、匈牙利、爱尔兰、以色列、立陶宛、挪威、巴拿马、巴拉圭、波兰、罗马尼亚、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和美国。在立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一些国家实施调解的机构本身对此也会进行规定。例如,英国Reunite试点项目下,参加调解的父母亲被清晰地告知,在调解过程中除非双方最后达成一个完全的结论性方案,需要就此协议提交法院签署同意令,其余任何情况下有关调解的任何内容都是保密性的。如果调解过程失败,海牙公约诉讼程序照常进行,在法庭上不允许任何一方提及调解过程中获取的任何信息,除非该信息涉及儿童保护事项。除了确保调解内容的保密性,Reunite组织禁止在调解程序之外,在该组织工作的调解员与涉及调解的当事人有任何联系,比如通过Reunite组织的咨询热线等功能联络。调解员在调解程序中获取的所有信息,对Reunite组织的其他成员和其他部门保密。

调解的保密性还要求免除调解员和参与调解程序的其他人员在民事或商事诉讼中就调解获得的信息作证的义务。例如,在德国,调解的保密性不是依据法律规定,而是通常通过调解员和双方当事人签署保密的书面同意协定予以确定。通常认为,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作出的任何陈述,不能在法庭上予以使用,父母亲任何一方不能要求调解员在法庭上为其作证。然而,一些国家对此缺乏相关立法或其他规则来约束法庭,在诉讼程序中调解的保密性就可能遭到违反。因而,对于国际诱拐儿童案件的调解,需要对涉案的两个或所有相关的管辖区域关于保密性方面的规定予以全面考虑。调解员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关于调解保密性的准据法问题,当事人需要确定,调解过程中交流的信息是否会在任何相关的国家被用于法庭之上。即使调解员本身不知道其他相关国家关于调解保密性方面的规定,也需要提醒当事人注意这些规定可能是不同的,调解过程中交流的信息可能在其他国家不被认为具有保密性。调解员应当建议当事人就此问题向专业的法律代表进行咨询,或者在可能的情况下,向当事人提供获取这方面信息的有效途径。

除非法定的例外情形出现,国家应当考虑建立规则确保不会发生上述这样的情况。某些区域性公约业已建立起这样的措施,例如欧洲调解指令要求成员国通过法律措施保障调解的保密性。许多国家在法律中亦作了规定,例如美国的调解示范法。在美国,家事法律制度属于各个州的立法权限,因此适用地方法院规则。在美国的一些州,调解的内容在调解员和当事人之间是保密的。根据美国与德国之间建立的双边调解项目规定,调解的内容具有严格保密性,一旦调解不成功,不能在后续的任何诉讼中使用调解过程中获取的任何信息。

另外,不论调解是作为诉讼程序的组成部分,还是调解发生在诉讼程序之外,都不影响调解的保密性原则。如果调解作为公约诉讼程序的组成部分,当然适用法院的保密性规则。即使调解发生在法院体系之外,父母亲和调解员都需要充分明确关于调解信息的保密性。任何关于保密性的承诺都应当在与案件有关的国家获得尊重。

2.保密性原则的例外

调解的保密性原则也有例外的情形,最主要的情形是调解过程中的信息涉及当事人进行过或计划进行的犯罪行为。许多关于调解保密性的规则都在这方面作出了例外性规定。另外,保密性原则的例外可以直接源于刑法的规定。根据这些例外性规定,当存在使儿童遭受到潜在的身心伤害等的相关行为时,或者可能该行为还会危及其他儿童福利机构或其他儿童保护机构,在这些情况下,调解员或调解中其他参与人员就有义务向警察报告这些信息。然而,在这样的案件中,是否可以要求调解员就其在调解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在法庭作证,则需要根据相关准据法的规定。例如,根据法国国际家事调解协会(MAMIF)的规定,保密性承诺鼓励父母亲提出他们各自的需求,彼此之间重新建立对话。根据法国法律,调解员就调解获取的任何信息有对第三人保密的义务,因此,未经父母亲双方的同意,调解员不能在法庭上提出其掌握的情况,以及在任何其他程序中使用。同时,该原则存在例外情形。例如,法律要求对15岁以下儿童遭受的任何体罚、身体或性虐待必须进行公布。

应当注意,关于是否已经启动调解程序、调解程序是否还在继续或者已经终结等,仅仅将这些管理方面的信息传递给相关的管辖法院或中央机关,不构成对公约调解保密性原则的侵犯。相反,分享此类信息是解决国际诱拐儿童纠纷中调解员、中央机关和法院之间在组织层面上合作的重要方面。

总之,在适用公约调解时,为了有效地化解跨国诱拐儿童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保护儿童的最佳利益,调解程序的开展应当遵循自愿性原则、中立性原则、公平性原则和保密性原则。这些原则协同作用,共同构成公约调解有效适用的重要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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