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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提供与监管评价体系建立:调解问题研究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同时,为了确保公约调解的质量,缔约国还应当建立针对公约调解服务的监管和评价体系。在缔约国为提供调解相关信息建立或指定中央联络处的情况下,一旦接到公约申请,负责履行公约义务的中央机关应当立即向对调解感兴趣的当事人指明国际家事调解的中央联络处。公约《调解指南》建议,从事国际诱拐儿童案件领域的调解员和调解员组织,应当建立结构化和专业化的管理、记录和服务评价体系,并应获得必要的行政和专业支持。

信息提供与监管评价体系建立:调解问题研究

为了保障公约调解在《儿童诱拐公约》实施中的顺利适用,公约缔约国应当向案件当事人提供所有与调解相关的必要信息。同时,为了确保公约调解的质量,缔约国还应当建立针对公约调解服务的监管和评价体系。

(一)提供公约调解信息

在当事人愿意考虑调解的情况下,为其提供可用的调解服务以及与此相关的所有信息,对于公约调解的顺利开展是非常重要的。

为了建立跨境家事调解机制,尤其是涉及跨国诱拐儿童案件的调解,马耳他程序(malta process)[6]范围内的调解工作组建立了构建调解框架的原则,要求同意实施这些原则的国家建立国际家事调解中央联络处,特别要为当事人提供该国可用的家事调解服务信息,例如提供从事国际家事纠纷调解服务的调解员名单和组织、调解费用信息和更多的细节信息。此外,调解原则要求中央联络处对到哪里获取家庭法和法律程序建议,以及怎样使调解协议获得法律效力以使其能执行提供信息。根据原则要求,调解服务信息应当以该国的官方语言向当事人提供,或者使用英语法语等国际性语言。此外,调解原则要求应当将中央联络点相关的联系信息通知海牙会议常设局,包括邮编、电话、电子邮箱和负责人名字,以及他们的语言信息等。

公约《调解指南》特别指出,尽管调解工作组建立的调解原则是在马耳他程序范围内,即为非海牙公约案件建立跨境调解框架,但它们也与海牙儿童诱拐案件有关。关于为当事人提供调解信息,公约缔约国为实施公约专门指定的中央机关完全可以承担这个角色,然而,一些缔约国更倾向于根据调解工作组的建议,设立独立的中央联络处为国际家事调解提供相关的信息服务。例如,澳大利亚、法国、德国、巴基斯坦、斯洛伐克、匈牙利、荷兰、俄罗斯联邦和美国已经在其国家内为跨国家事调解建立了中央联络处。2011年6月,审查儿童诱拐公约实施情况的第6次特别会议在其发布的建议和结论部分,肯定了公约缔约国建立国际家事调解联络处的做法,并且鼓励更多的国家建立这样的中央联络处,或者指定它们的中央机关作为中央联络处。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网站也会对各国建立的或指定的中央联络处的详细联络信息进行公布。(www.xing528.com)

在缔约国为提供调解相关信息建立或指定中央联络处的情况下,一旦接到公约申请,负责履行公约义务的中央机关应当立即向对调解感兴趣的当事人指明国际家事调解的中央联络处。需要注意的情况是,如果中央机关和中央联络处在组织层面上是密切合作的,或者中央机关就是中央联络处,此时案件当事人去找中央联络处肯定不会造成公约返还申请程序上的延误。但是,当缔约国指定中央机关之外的另外一个机构作为国际家事调解的中央联络处时,且两者在组织层面上的联系并不紧密,此时应当特别注意采取措施避免两个机构任何可能的利益上的冲突。尤其注意不能因此造成公约返还程序时间上的延误。

(二)建立公约调解的监管和评价体系

为了确保国际诱拐儿童案件调解的质量,还应当对调解服务进行必要的监管和评价。对公约调解服务的监管和评价最好由一个中立性的组织进行。然而,在没有这样的一个组织的情况下,调解员和调解组织应当自己建立透明的监管和评价其服务的规则。特别是,应当为参与调解的当事人设立投诉的程序,允许其对参与的调解程序反馈意见和提出建议。

公约《调解指南》建议,从事国际诱拐儿童案件领域的调解员和调解员组织,应当建立结构化和专业化的管理、记录和服务评价体系,并应获得必要的行政和专业支持。可行的情况下,国家也应当考虑建立评价调解服务的一般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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