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调解员培训及公约调解实施问题研究

调解员培训及公约调解实施问题研究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还有一些国家和地区通过制定不具有强制约束力的规定讨论调解员的培训问题,例如制定调解标准、行为准则或建议。另外一个在调解领域积极行动的组织是欧洲法官调解协会。2006年,欧洲法官调解协会发布司法调解的实践指南,其中就涉及调解员的培训和职业道德等问题。总之,在公约调解程序开展之前,对公约调解员进行一般的调解培训,和专

调解员培训及公约调解实施问题研究

(一)调解员培训的现有规定

为了保证调解的质量,对调解员进行适当的培训是必不可少的。一些国家业已制定了规范调解员培训的法律,或对其从事调解的资质或经验进行了规定。[2]例如,2004年奥地利建立了调解员的国家注册制度,制度要求注册调解员需要符合规定的培训要求。同时规定一次注册仅在5年内有效,重新注册要求提供法律规定的继续培训证明。法国也制定了关于家事调解培训的法律。2004年法国在家事调解领域采用国家颁发证书制度,根据规定,申请调解员证书的人只能是具有专业经验或者在社会学或卫生部门获得国家证书的人,并且必须通过规定的选拔程序。有关调解培训的课程规定得非常详细,包括560个小时的理论培训,尤其是对法律、心理学和社会学领域的知识非常重视,以及70个小时的实践课程。获得调解员证书的另一种方式是获得专家的承认。

虽然还有许多国家并未就调解员培训作出法律规定,但是为了保障调解的质量,一些国家的调解组织和协会本身也会为调解员建立起应当符合的最低的培训要求。例如在英格兰和威尔士,调解员只有在完成了法律服务委员会(LSC)认可的培训,和顺利通过法律服务委员会的家事调解资质评估后,才能从事由公共资金资助的调解工作。还有一些国家和地区通过制定不具有强制约束力的规定讨论调解员的培训问题,例如制定调解标准、行为准则或建议。然而,应当注意的是,不论是从国家层面,还是从国家内的调解组织或协会方面来看,有关为调解员培训制定的规则与标准,许多都是一般性的,没有特别强调家事调解培训,更不用说国际家事调解。

在国际家事调解领域作出努力的是一些区域性组织。例如,2008年AIFI[3]制定家事调解行动指南,讨论国际家事调解的专门培训和认证问题,建立了区域家事调解员培训的标准。另外一个在调解领域积极行动的组织是欧洲法官调解协会(GEMME)。该组织联系欧洲不同国家的法官,目的在于促进争议的友好解决,尤其是使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2006年,欧洲法官调解协会发布司法调解的实践指南,其中就涉及调解员的培训和职业道德等问题。

还有一些有关调解的区域性法律文件,鼓励成员国家规定相关的制度以确保调解的质量。例如,欧洲委员会发布的家事调解建议案No.R(98)1,就鼓励欧洲国家确保国内存在有关调解员的选拔、培训和资质考核等程序,并且强调考虑到国际调解的特性,应当要求国际调解员参加特别的培训。除了家事调解建议案,欧洲委员会在其民事调解建议案Rec(2002)10中,也要求欧洲国家考虑采取措施推动采用合适的选拔、培训调解员的标准,以及规定调解员的责任和资质标准,包括处理国际事项的调解员。尽管这些建议案都是不具有法律拘束力的,但对于推动调解员的培训工作有着重要的指导性意义。当然,关于调解员培训的相关规定,也有某些具有拘束力的区域性公约。例如,2008年,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发布《关于民商事调解若干问题的2008/52/EC指令》,指令要求欧盟成员国“为了确保调解能以有效、公正的方式进行,鼓励对调解员进行初步和进一步的培训”。

(二)公约调解员的特别培训

考虑到跨国诱拐儿童案件的复杂性与特殊性,公约调解指南建议,只有经验丰富的、最好是接受过国际家事调解的专门培训,特别是接受过调解国际诱拐儿童案件的专门培训的家事调解员,才能在这样的案件中进行调解。对于经验较少的调解员,调解指南建议最好是能与经验丰富的同事一起合作调解,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能参与调解跨国诱拐儿童案件。(www.xing528.com)

针对国际诱拐儿童案件,对调解员的培训应当是在常规调解培训的基础上,再加以特别的培训内容,使调解员能为面对跨国诱拐儿童案件的诸多具体挑战(前文已述)作出准备。例如,跨国诱拐儿童案件的许多当事人可能存在不同的文化宗教背景,针对这种情况,就应当对调解员在这方面进行具体的培训,使其提前了解和熟悉不同的文化和宗教信仰。在当事人可以选择专家调解员并且可行的情况下,选用精通当事人文化和宗教信仰的调解员,有利于调解程序的顺利和有效开展。

国际诱拐儿童案件是冲突性较强的跨国家事纠纷,这就要求调解员能够掌握社会心理学和有关的法学方面的知识。在评估个案是否适合调解方面,调解员也必须进行充分的培训。在启动调解程序之前,调解员必须能够准确评估双方协商的能力。例如,识别当事人的精神障碍和语言困难,识别案件中存在的家庭暴力和虐待儿童的情况,并依此作出案件是否适宜调解的结论。此外,公约调解员的培训还应当包含发展或加强其必要的跨文化能力以及必要的语言技能。同时,培训还应当使公约调解员能熟悉和理解相关区域性及国际性法律文书以及适用的国家法律。尽管在公约调解中,给予当事人法律建议不是调解员的任务,但是使调解员熟悉与跨国诱拐儿童案件相关的基本法律知识却是至关重要的。它能使公约调解员具有全局性的视野,从而以负责任的态度组织开展调解工作。

《儿童诱拐公约》开章明义,指出“确信儿童利益是儿童监护最重要的问题”,可见公约的目的和宗旨在于全力保护被诱拐儿童的利益。因此,在适用调解程序解决跨国诱拐儿童案件时,调解员需要注意鼓励父母亲关注孩子们的需要,并提醒他们对于儿童福祉所负的主要责任。在当事人作出协议安排时,调解员需要提醒当事人应当告知他们的孩子以及与孩子们进行商量。关于这些方面,都应当纳入对公约调解员的特别培训内容中。对于儿童参与的调解,关于怎样考虑儿童的意见,也需要对调解员进行专门的培训。

最后,在公约调解员的特别培训内容方面,还应当特别注意要求调解员提醒当事人关注这样一个事实,那就是他们达成的任何协议解决方案只有在符合所有相关法律体系的要求,和在这些法律体系内被赋予法律效力,才是可执行的。因此,在进行跨国诱拐儿童案件的调解过程中,调解员有责任提醒当事人获得相关法律信息和专家法律建议的重要性。在仅有一方当事人聘请了律师的情况下,调解员需要提醒另一方当事人获取法律信息的必要性。当然,调解员自身也可以向当事人提供某些法律信息,但是需要强调,即使是那些接受过相关专业法律培训的调解员,也不能给予当事人任何法律建议。

总之,在公约调解程序开展之前,对公约调解员进行一般的调解培训,和专门针对跨国诱拐儿童案件进行特别的培训,能够提升调解员的专业水平,从而保障公约调解的顺利适用。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