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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诱拐公约调解局限性

时间:2026-01-25 理论教育 峰子 版权反馈
【摘要】:强制性要求调解与调解本身的特性相违背。在这种当事人一方强烈反对进行调解的情况下,公约调解将无法适用。因而在这些情况下,适用公约诉讼程序解决纠纷就是有利的。可见,调解程序并非适宜解决所有的跨国诱拐儿童案件,在适用上确实存在着某些局限性。一方面,必须承认公约调解适用的局限性,但是另一方面,也不能言过其实,以此就完全否定调解程序在《儿童诱拐公约》实施中的重要性。

由于跨国诱拐儿童案件的差异性与复杂性,并非所有的诱拐儿童纠纷都能适用调解程序友好地予以解决。诱拐儿童案件能否适用调解程序,可能与案件中当事人具体的需要或者是案件具体的情形,以及当事人特殊的法律需求有关。

(一)是否适用调解程序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

对于父母亲而言,调解是自愿性的行为。强制性要求调解与调解本身的特性相违背。在一些跨国诱拐儿童案件中,有些父母亲可能明确表示不愿意与对方会面,甚至不愿意与对方进行任何形式的沟通与交流,拒绝听取来自对方的任何意见。在这种当事人一方强烈反对进行调解的情况下,公约调解将无法适用。当事人可能只是要求司法机关介入,作出相应的司法裁决。对于提出这种需要的当事人,不应当剥夺其直接寻求司法救济的途径。

(二)可能存在不宜适用调解程序的情形(https://www.xing528.com)

即使父母亲双方都同意适用调解程序,处理案件的相关工作人员也需要仔细考察案件的具体情形,对是否可以适用调解作出判断。例如,某些案件中可能存在家庭暴力的迹象,如果启动调解程序,调解过程中如果要求父母亲会面进行沟通,这可能会置一方当事人于危险境地,使其身心遭受到伤害,甚至还有可能伤及调解员。在这种存在家庭暴力且暴力性程度较严重的情况下,可能就不宜适用调解程序。除家庭暴力的情形之外,可能还需要考虑当事人是否有吸毒或酗酒等情况,因为这些情况都可能导致其在调解过程中与对方沟通交流能力的下降,无法保护自己的利益,致使调解的效果不彰。

总之,在跨国诱拐儿童案件中,如果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选择调解程序,或者对于某些不宜适用调解程序解决的案件,试图调解只会造成宝贵的时间上的浪费,并最终导致公约迅速返还机制的延误。因而在这些情况下,适用公约诉讼程序解决纠纷就是有利的。可见,调解程序并非适宜解决所有的跨国诱拐儿童案件,在适用上确实存在着某些局限性。所有的跨国诱拐儿童纠纷都能通过调解程序友好地解决,这只是一种美好的期望。一方面,必须承认公约调解适用的局限性,但是另一方面,也不能言过其实,以此就完全否定调解程序在《儿童诱拐公约》实施中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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