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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约调解的实践比较优势:儿童诱拐问题研究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关于《儿童诱拐公约》实施中,运用调解程序相较于诉讼程序的优势,可以通过以下的例子[13]予以直观地说明。与此同时,父亲在Z国提起诉讼要求赋予其对女儿的单独监护权。可以肯定,在《儿童诱拐公约》实施过程中,引用调解程序解决纠纷具有特别的优势,能为公约的良好运作带来许多重要的价值。然而,公约调解也并不是万能的,在解决跨国诱拐儿童案件中,它本身存在着适用上的局限性,在具体适用时也面临着诸多的挑战。

公约调解的实践比较优势:儿童诱拐问题研究

关于《儿童诱拐公约》实施中,运用调解程序相较于诉讼程序的优势,可以通过以下的例子[13]予以直观地说明。

父亲和母亲都是A国公民,未婚但有一个2岁的女儿。2005年,由于父亲被Z国的一家公司雇用,他们一起带着女儿从A国到了Z国。根据A国和Z国的法律,他们对女儿拥有共同的监护权。尽管由于语言文化的差异,母亲觉得很难适应新环境,但接下来的几年里一家人都生活在Z国。由于A国到Z国距离遥远,母亲在这几年中很少回国探望其父母,儿童的外祖父母因此对母亲施加压力,要求其返回A国。后来,父母亲之间的关系出现了一些问题,母亲最终决定在2010年返回A国,并暗中为此做着准备。2010年,母亲带着女儿在A国跟外祖父母过圣诞节,之后便通知父亲她和孩子不会再去Z国了。父亲对此感到很震惊。在了解到1980年海牙国际诱拐儿童公约在A国和Z国之间有效后,父亲在A国提出返还儿童的公约申请,启动公约返还程序。与此同时,父亲在Z国提起诉讼要求赋予其对女儿的单独监护权。

在上述这起案件中,母亲未经父亲同意,偷偷将女儿带离其惯常居住地国家A国,侵犯了父亲对女儿享有的监护权,构成国际诱拐儿童案件。对这样一个案件,如果采用司法程序解决,父母亲双方将面临许多次的诉讼。这包括:(1)在A国进行的返还儿童诉讼。根据该案的具体情况,如果没有适用严格的返还例外条款的情形,A国法院将会判决将儿童快速返还至Z国;接下来(2)在Z国进行的监护权诉讼,这个可能伴随着(3)母亲一方提起的从Z国迁居A国的诉讼。另外,如果父亲在A国提起的返还儿童诉讼的结果是法院拒绝返还儿童,在父母亲之间的矛盾尚未解决的情况下,紧接着可能就是父亲在A国提起的关于监护权和探视权的诉讼。

由此可见,如果父亲采用诉讼程序解决这起跨国诱拐儿童案件,必然会涉及在不同国家的法院进行的多场诉讼。以此方式来解决父母亲之间的纠纷,不仅耗时耗力,还可能会耗尽当事人的资财,更会加深当事人之间的矛盾。(www.xing528.com)

相反,如果当事人不采用诉讼程序而选择适用调解,则可以避免这种耗时耗力地在两个国家的法院进行的多次诉讼。更重要的是,调解程序能帮助当事人友好解决纠纷。通过调解,父母双方可能找到一种协议解决方案,友好解决他们之间的冲突。这既能保障女儿与父母亲双方亲情的维持,也可能使父母亲之间的关系继续向前发展。无论怎样,通过调解友好解决纠纷,有利于当事人把精力都集中在如何履行父母责任上,而不是疲于应付一场又一场的诉讼。另外,调解程序相较法院程序更为灵活,能非常好地适应具体案件的需要。在这个案件中,对母亲带女儿返回A国,外祖父母对此具有直接的影响,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而在公约诉讼程序中外祖父母不可能具有任何法律地位,因而不能参加诉讼。如果采用公约调解,外祖父母就可以参与讨论协议解决方案的拟定。考虑到外祖父母对母亲的诱拐行为有着重要的影响,确保他们对协议解决方案的支持,才能保证调解方案具有可实现性。最后,在组织层面上,调解程序相较于诉讼程序的优势也是很明显的。尽管父母亲在不同的国家,但法院程序一律要求当事人到场,否则可能承担不利的后果。而跨境调解会议则可以通过网络、视频等技术手段组织并完成,不要求当事人一定要到场。

通过对上述跨国诱拐儿童案件的分析,公约调解相较于诉讼的优势就非常具体和直观。可以肯定,在《儿童诱拐公约》实施过程中,引用调解程序解决纠纷具有特别的优势,能为公约的良好运作带来许多重要的价值。然而,公约调解也并不是万能的,在解决跨国诱拐儿童案件中,它本身存在着适用上的局限性,在具体适用时也面临着诸多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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