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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或区域性法律及儿童诱拐公约实施中的调解问题研究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特定国家对公约调解的支持程度,可能受到其对国内家事调解的看法以及调解在该国地位的影响。根据该指令的第12条规定,欧盟成员国应当在2011年5月21日之前制定遵守该指令规定的必要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这些国家与地区建立的有关调解的规定、准则或标准,为在这些管辖范围内适用调解提供了法律支持。除此之外,还有针对包括诱拐儿童在内的跨境家事纠纷调解的区域性公约。

国内或区域性法律及儿童诱拐公约实施中的调解问题研究

除了公约自身建立的规则以及海牙会议为执行公约建立的调解行动指南,缔约国也必须确保它们处理公约申请的国内法律对于适用调解是充分支持的,即存在规范公约实施和调解程序的国内法规则和程序。当然,不同国家的立法在多大程度上对公约调解表示支持是不同的。特定国家对公约调解的支持程度,可能受到其对国内家事调解的看法以及调解在该国地位的影响。有些国家历来非常重视调解,在国内纠纷解决方面使用调解的历史很长,例如我国和日本。然而我国尚未加入儿童诱拐公约,日本也是刚刚加入该公约。而有些国家对家事调解相对是陌生的,特别是中欧和东欧一些国家,例如俄罗斯。这些国家多数加入了《儿童诱拐公约》,尽管缺乏调解的传统,但是还是有一些适用家事调解的司法实践活动。另外,欧盟调解法令也会对这些欧盟成员国国家适用调解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还有一些国家和地区,在传统上属于偏好诉讼的国家,总是仅仅依靠法院解决家庭纠纷,例如美洲、西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直到20世纪70年代末,现代家事调解运动掀起浪潮[9]调解被看作是解决快速增长的离婚率和法院大量积压的工作的灵丹妙药,这些国家和地区才开始越来越重视调解的适用。

联邦和地区范围内,也有一些关于家事领域的跨境调解的规定,例如美国统一调解法案和欧洲调解法令。2001年,美国统一州法律的国家委员会议发布统一调解法案(UMA),作为鼓励有效适用调解的示范法,并在美国几个州得以实施。2005年,美国仲裁协会、美国律师协会的争议解决部门和冲突解决协会通过了“调解员行为示范标准”,修订了1994年制定的标准。示范标准旨在规范调解员,同时也起到了告知当事人调解程序以及加强公众对调解的信任的作用。1998年,欧洲委员会通过家事调解建议案No.R(98),鼓励欧盟国家引入和推动家事调解,或者加强既有的家事调解制度,同时要求遵循建议案中的原则以确保调解的质量和保护当事人的利益。这些原则针对的不仅是国内家事调解,也包括国际家事调解。2002年,欧洲委员会再次通过民事调解建议案Rec(2002)10。该建议案中,调解适用的范围更为广泛,原则也更为细致。2004年,在欧洲委员会的支持下,一群利益相关者发布了“欧洲调解员行为准则”,为进行民商事调解的私人调解员建立起许多规则。2008年,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发布民商事调解方面的欧洲指令。根据该指令的第12条规定,欧盟成员国应当在2011年5月21日之前制定遵守该指令规定的必要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这些国家与地区建立的有关调解的规定、准则或标准,为在这些管辖范围内适用调解提供了法律支持。

除了国家和地区建立的有关调解的规则和程序外,还有一些专门为解决跨境诱拐儿童案件订立的双边协议,也为推动这些纠纷的友好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例如,德国与法国、美国等国家建立的双边合作调解机制。(www.xing528.com)

综上所述,对于海牙诱拐公约调整下的跨国诱拐儿童案件,支持适用调解程序的法律规定是非常广泛的。既包括公约自身的规定以及为实施公约建立的调解行动指南,还包括缔约国指导公约实施和调解程序的国内法规则和程序,以及缔约国之间为此建立的双边协议。除此之外,还有针对包括诱拐儿童在内的跨境家事纠纷调解的区域性公约。所有这些法律文件都为公约调解提供了法律依据。因而,《儿童诱拐公约》实施中适用调解程序,具有充分的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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