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权益保障问题不仅仅是一个社会问题,更是一个法律问题。没有法律对老年人的保护、宣布和保障,老年人权益要么只停留在道德权利的应有状态,要么经常面临受侵害而无法救济。
老年人权益的法律保障涉及立法、普法、执法和法律监督各个环节,做好老年人权益法律保障工作最关键的是要整合社会资源,将尽可能多的行政、司法行为和程序纳入法律调整范围。老年人法律保障权益的实现就是要将法定的权益转化为现实中老年人实际拥有的权益;就是要以中国传统文化为基点,博采西方现代文明之精神,立法上分清先后顺序,全方位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2013年实施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禁止歧视虐待老年人法》、《老年人护理保险法》、《老年人终身教育法》、《老年人保健法》、《老年人福利法》、《老年人弹性退休法》等内容。这是当前完善中国特色老年人权益法律保障的迫切要求。
泉州市实践表明,2013年实施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全面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专门法律,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为此,该法律必须是稳定的,不可以朝令夕改。因为“一个完全不具有稳定性的法律制度,只能是一系列仅为了对付一时性变故而制定的特定措施,它会缺乏逻辑上的自洽性和连续性”[1]。
但是,稳定性是相对的。因为随着现代生活中的政治气候相当短暂易变,法律的修改及其频率的加快,也成为正常。中国立法在宏观上呈现出愈来愈明显的“制定法律与修改法律并重”的态势。正如媒体所言,由于社会关系的变化、立法固有的弊病和相关法律的变动等,我国已进入法律修改的高峰。
我们不能主张法律万能论,要“法随时转”。2013年实施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肯定还有一些不严格、不科学之处。应该说,以泉州市为例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实践和发展对实施老年人法律法规提出了新的要求,但是我们不应将此作为非难的理由。因为,老年人权益法律保障问题的发展演变,均在立法过程中受到客观条件包括政治体制、经济发展水平、科技进步程度、社会结构和传统风俗习惯的影响,还受到主观条件包括伦理文化、立法者本人的素质的影响。
纵观各国老年人权益立法保护模式,多数围绕2002年“联合国第二届老龄大会”提出的“健康、参与、保障”原则(即经济保障、健康维护和社会参与的法律保障制度)来展开。但是,泉州市的实践至少印证了笔者观点,完善的老年人权益法律保障离不开“健康、参与、保障、友爱”原则,应该将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友好”特殊需要再考虑进来。(www.xing528.com)
据此,建议一,既要全面宣传贯彻2013年实施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又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通过修改现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来弥补现行法律的不确定性和硬伤,并推进各项老年人权益立法,从立法上构建“友好型老龄化社会”,使法律在不断修改中更贴近实际,时代性更强,章条更直观,条理更清晰,内容更完善,指导性更强,以其更具权威性和强制性的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让广大老年人再受益。建议二,有必要总结我省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特别是1990年颁布《福建省老年人保护条例》的经验和不足,借鉴西方有益做法,把成熟的经验上升为法律,将缺失加以弥补,解决现实存在的突出问题,使之进一步科学完善,使修改后更加凸显地方特色,更加适应福建省人口老龄化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态势。立老年人需要的法,立造福“友好型老龄化社会”的法。
以上只是笔者最粗浅的见解,也未必符合立法的要求,就仅算是一位泉州青年学子试图为研究泉州市老年人权益保障问题所完成的一项抛砖引玉的课题,以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福建省老年人保护条例》的实施和修订做些理论探讨,谨供有关部门参考。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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