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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再婚权:老年人权益保障的理论与实践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晋江66岁老伯的儿子、儿媳为了自身利益,宁愿牺牲老人精神生活的特殊需要,也要打压老人婚姻自主权欲望,是侵犯老年人再婚权的违法行为。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婚姻法》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据对泉州市助老服务中心老年婚姻问题服务站10多对征婚对象的抽样调查发现,成功再婚的仅2对,不足两成。

老年人再婚权:老年人权益保障的理论与实践

老年人可自由再婚。

【案例1】 丰泽区东湖社区83岁的苏温松老人与66岁的许秀坠老人相敬如宾,快乐幸福,令人羡慕。1996年,这位育有5个儿女的苏老伯失去了相依为命的老伴,是孙子替爷征婚的孝心之举和儿女的理解支持,让苏老伯找到新老伴。1999年两人登记结婚后,老苏和许秀坠形影相随。“老人的健康幸福就是全家人的健康幸福。”老苏的大儿子苏建立是位“全国孝亲敬老之星”的社区书记,平时带着深厚感情服务社区老年人,工作很忙,没有时间照顾好老苏,对老苏的再婚他很赞成:“让老爸高兴就好了。”

【案例2】 66岁的老伯是晋江人,57岁的大娘是泉州市区人[47]。10多年前,老伯妻子过世了,后遇同样丧偶的大娘。两人刚开始掖着藏着,总觉得头发花白再找对象挺丢脸,可有了感情后,两人没办理结婚手续,大娘就搬来与老伯同住。2009年,老伯与大娘登记结婚了,虽然当时儿子、儿媳不乐意,但他觉得时间久了晚辈也会理解的。婚后不久,大娘就将自己和两个儿子的户口都迁到晋江。从此,儿媳就公开反对公公与新婆婆的婚姻,儿子明面上保持中立态度,可实际上也是反对父亲再婚。2012年6月14日上午,再婚3年的两位老人家来到离婚登记处,含泪签下了离婚协议。

【评析与总结】

婚姻对老年夫妻所起的三大主要作用:亲昵、互相依靠和归属感。理解父母的苦衷,满足长辈的感情需求,才是做子女真正的责任。老苏晚年生活幸福,除了他自己的努力外,关键是儿孙理解和尊重老人精神需求,顺从老人的意愿,这属精神养老范畴。晋江66岁老伯的儿子、儿媳为了自身利益,宁愿牺牲老人精神生活的特殊需要,也要打压老人婚姻自主权欲望,是侵犯老年人再婚权的违法行为。“少年夫妻老来伴。”但命运无常,有些夫妻无法白头偕老,丧偶老年人晚年生活孤寂清冷。由于老年人再婚往往会遇到重重阻力,结婚后生活又充满不确定因素,所以,有的老年人害怕孤独又渴盼幸福,便选择了未婚同居。老年人再婚受法律保护。理解尊重老人的意愿是子女应尽的孝道,营造理解宽容老人再婚环境社会责任。泉州市老年婚姻服务站成立两年间,就有数十位丧偶老人登记征婚,有的已像苏温松那样找到了幸福。“吃得好、穿得好,不如两口白头老。”因此,就丧偶独身或离婚类老年人自身而言,首先,不能把自己封闭在狭小的家庭天地里,要主动走出去,融入社会中去,自然能找到精神寄托,不会再感到寂寞和孤独。其次,老年人再婚要有自己的正确主见。了解对方的再婚意图及融合意愿。最后,可听取子女意见作参考。相信爱情不问出身,晚年可重获幸福。就子女而言,对长辈关爱应该落实,应尽力承担对老年人的物质供给和精神慰藉责任,理解支持老年人再婚。无论身处何方,尽量多抽时间关心父母生活,与父母多交流,多陪陪父母,努力帮助父母培养一些有益的兴趣和爱好,寻找新的精神支点。特别要充分理解丧偶老人苦闷、抑郁、心理创痛等。

【法条】 2013年实施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1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释义】老年人的婚姻自由是受法律保护的,子女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婚姻法》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不论父母的婚姻关系如何变化,子女都必须履行其应尽的赡养义务。当然,老年人再婚问题不能忽略法律。如果老年人双方两情相悦,决定相亲相守,就应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将爱情和生活用法律固定下来。不因子女反对而妥协,不为省事而糊涂同居,随随便便过着开灯说话,关灯睡觉的日子。

老人再婚的本质不在于“婚”,而在于“养”,是纯粹的养老婚姻、生活婚姻。养老婚姻不是没有爱,而是爱在互养中,爱在互相供给、互相照料、互相慰藉中。丧偶和离婚是对人生健康影响最大的事件。丧偶对于老年人来说,无疑是最痛苦的。特别是失去妻子的男性老年人,不适应和早逝的可能性更大。美国学者罗斯(Rose)和西夫卡(Civca)的研究认为,有配偶老年人比无配偶者较幸福的原因是寂寞感少、精神健康、长寿。相关研究也表明,老年丧偶者在配偶去世后头6个月的死亡率最高,达40%。丧偶后,老年人悲伤感和孤独感最为典型[48]。数据显示,刚刚丧偶的鳏寡老年人死亡率是一般老年人的7倍。

【调查与思考】

泉州市老年人再婚问题的困局与思考——基于泉州市助老服务中心老年婚姻问题服务站的调查

俗话说“少年夫妻老来伴”。正如泉州也有句俗话:孝子是孝顺儿子。老伴(伴侣)、老窝(房屋)、老底(存款)才是保证老年生活的老本。足见老年人晚年爱情和婚姻的珍贵。为此,本文以泉州市助老服务中心老年婚姻问题服务站10多对征婚对象为样本,就泉州市老年人再婚问题进行了较为客观的调查,形成了初步的思路。尽管这次调查不够全面,但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调查中所反映的泉州市老年人再婚问题的困局却值得深思和重视。

1.泉州市老年人再婚抽样调查情况

据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我国丧偶老年人约占老年人口的27%,其中女性占七成。而中国社科院的一项调查显示,80%的丧偶老人有再婚愿望,但实现婚姻登记的不足一成。目前,我市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79.7万人,按照以上比例测算,我市丧偶老年人约有21.5万人。据对泉州市助老服务中心老年婚姻问题服务站10多对征婚对象的抽样调查发现,成功再婚的仅2对,不足两成。那么,为什么泉州老年人再婚率会偏低呢?

2.泉州市老年人再婚原因剖析

调查显示,老人再婚主要是为了找个伴,相互有个依靠。70多岁的吴伯,退休多年,子女均已成家,妻子10多年前去世后,就剩他一个人守着房子,平时十分孤独。有次他路过泉州市助老服务中心老年婚姻问题服务站,看到里面有征婚登记,几经思想斗争后,就决定在服务站办理征婚登记。

其次,疾病与日常生活照料问题,是丧偶或独居老年人最大的困扰,也是老年人再婚的又一动因。83岁的苏温松老人就认为,老年人再婚既有人照顾,又可减轻子女的负担。

最后,部分老人再婚存在资源互换心态。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陶立群指出,现在有部分老年人再婚是因为,一方是找保姆,一方是找依靠,然后各取所需,凑合着过日子。不管哪种情况,他们都忽略了幸福婚姻的基础是感情。

3.泉州市老年人再婚问题的困局分析

(1)“老不正经”传统观念作祟。老年人丧偶后,再结良缘,相互有一个依靠,会更好过些。但有些思想保守的老年人“从一而终”的传统观念根深蒂固。也有些老年人再婚受到公众舆论的反对,认为他们“老不正经”,造成老年人的再婚率低。(www.xing528.com)

(2)子女反对和阻挠。有些子女认为,既然老爸(老妈)已经丧偶这么多年,为什么还要在上了年纪再婚;甚至有的子女认为,这样不守传统,会对不起死去的老妈(老爸),丢了全家人的面子。这是老年人再婚难的重要原因。有的子女则是担心老年人受欺骗而阻挠。50多岁的黄阿婆命运坎坷,孩子出生不久丈夫就去世了。她一个人把孩子拉扯大,直到退休后才考虑要找一个伴。但是因为此次偷偷征婚没有告诉子女。当孩子们得知她征婚甚至要结婚时,先是相当惊讶、不高兴,然后表现出强烈的反对情绪,最终再婚无果。

(3)财产分配问题。《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对夫妻婚前财产及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均有明确规定,即婚前财产归各人所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和奖金、生产经营所得、知识产权所得、继承和遗赠所得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此规定同样适用于老年人再婚的情况。老年人的财产多是与已故配偶共同打拼经营积累得来的,多数老年人希望将财产留给与已故配偶的子女。但是,老年人再婚后,夫妻之间具有当然的法定继承权,这无疑增加了继承人人数,会减少或稀释被继承人子女原来可以继承的份额,多数子女出于利益考虑,都不愿百年以后继父(继母)争夺家产。据福州市中级法院民庭副庭长吴一萍介绍,老人再婚案件,80%以上由财产分配引起,“很多老人平日得不到子女的关心照顾,再婚后往往会选择把大部分财产都留给老伴;而对于子女来说,有些一开始就不赞成父母再婚,或因忙碌导致情感疏远,发现继父(继母)分得财产后,更加剧了双方的感情裂痕”。例如生活中,老人再婚后除工资收入外,还有可能取得如住房补贴等数额较大的财产,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婚后所得均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共同使用。在夫妻一方死亡的情况下,另一方也是法定第一顺序的财产继承人;在房屋为公有租赁房屋的情况下,另一方更是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有继续居住甚至承租的权利。由此再婚夫妻都有可能合法取得对方的财产所有权,老年再婚夫妻一般与对方的子女无抚养关系,依照法定继承的规定,该财产所有权最终将由老人自己的子女继承。这是老年人再婚难最为关键的原因。为此,10多对老人在服务站登记征婚,不少老人由于担心子女反对,只好背着子女“偷偷征婚”。

4.两种不容忽视的老年人再婚现象

(1)代际婚姻。即隔代人男女之间结成的婚姻。简单地说,代际婚姻是男女年龄相差20岁以上甚至达40岁以上的婚姻组合模式。在这种婚姻模式中,“老夫少妻”的组合最为普遍,也是近年来老年再婚中出现的新热点。据有关部门调查,丧偶男性老人再婚需求高达77.8%,而女性只占22.2%;50岁左右的女性有求偶愿望的多,而60岁左右的男性有再婚需求的少;70岁左右的男性有再婚愿望的多,而60岁左右的女性有再婚需求的少。男女比例的失调,使许多男性老人求偶愿望难以实现。之所以选择代际婚姻,女性多偏重通过再婚解决收入来源、住房等现实问题,寻求生活依靠,改善物质生活条件。男性则侧重于生活上照顾和心理上抚慰的需要等。

(2)搭伴养老。即丧偶老年人未办理结婚登记便同居生活,实现老年人生活上相互照顾的老年人再婚模式。这是老年人规避矛盾,解决现实婚姻需求的折中选择或者无奈妥协。但从法律角度看,实质上这是种非法同居,是无效的事实婚姻。双方关系不受婚姻法的保护。

综上,老年人再婚的根本意义,更多在于养老。老年人再婚的养老意义已大于婚姻意义,夫妻养老日益成为社会转型期一种养老方式。即使是代际婚姻作为老年婚姻的一种模式,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在一定意义上有利于打开老年人再婚难的局面。中国人民大学宋健副教授则认为,搭伴养老胜似“空巢”独居,但需要谨慎从事。他从我国老年人的现状和满足老年人精神需要出发,认为老年人借助于“未婚同居”的方式实现“搭伴养老”的做法是可以理解的,有助于老年人排遣孤独和寂寞,是使其享受到晚年生活乐趣的有效途径。但这并不意味着搭伴养老可以在我国普遍推广,因为它也会伴随一系列的风险和问题,对年轻人有负面影响,根本的问题还是缺乏法律保障。

5.泉州市老年人再婚问题的法律解读

(1)法律明确规定了老人的婚姻自主权

2013年实施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1条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婚姻自主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之一,任何人都不得加以干涉,即使亲生子女也无权以停止尽赡养义务而加以干涉和指责。子女干涉老年人再婚或者因父母再婚而不再履行赡养义务,实际上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

(2)老年人有继承配偶遗产的权利

2013年实施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2条第2款规定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与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抢夺转移隐匿或者损毁应当由老年人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财产。

老年人去世后,有遗产分配的,如有遗嘱或遗赠,则按老年人生前的意愿处理遗产,如无遗嘱或遗赠,则按法定继承分配,作为子女,应当尊重老年人对财产的处理,不应干涉。依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也就是说子女和配偶是享有同样的继承权利的,她们都有权继承死者遗产。老年人再婚夫妻在取得婚姻登记机关的结婚证明后,就是合法夫妻,婚姻法上所说的夫妻当然也包括老年人再婚的夫妻。老年人再婚夫妻双方当然也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由此,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老人在婚前的财产所有权不会因再婚而受到影响,而再婚后的上述财产所得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6.解决泉州市老年人再婚问题困局的对策

老年人再婚难的症结在于,婚姻关系的变化引起一系列人身财产关系的变化,而这些法律关系的变化直接影响到再婚双方及其子女的切身利益。为此,再婚双方应依法约定各种人身财产关系,使其不因老年人再婚而发生变化。特建议:

(1)认真对待老年人再婚问题。尽管老年人再婚不需要漫长的恋爱期,但是同样要以感情为基础,以理性为原则。不能你是凑合我是将就,上演“短、平、快”的结婚表演。建议婚前要相互了解,培养感情基础,进而相互关爱对方,取得结婚证,有利于婚后生活和谐融洽。

(2)办理婚前财产约定制度。考虑到老年人再婚可能引发财产纠纷,进行婚前财产公证、婚后财产约定、立遗嘱,可以规避风险。我国法律允许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如房产首饰、个人存款、家用电器等财物的归属作出决定。尤其是立遗嘱,可以公开立,也可以不公开立。通过析法明理,避免因各自财产不明确破坏夫妻感情;避免百年后双方的子女为财产而发生纠纷,甚至可能引发的法律诉讼。

(3)坦诚包容再谱黄昏曲。老人不要动不动将“老伴”与新伴侣作比较。磕磕碰碰多往好处想,把握分寸,相互宽容体谅,相互尊重,加强沟通和交流。同时多和子女沟通,争取子女的理解支持。另外,多磨合,多包容,充分考虑双方家庭的实际情况,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有充分的心理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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