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实施方面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当前农村社会法律实施不力。调查显示,农村老年人“怕进法院,交不起诉讼费”。由于目前农村涉老维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尽完善或缺乏细化,个别地区和部门对贯彻实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等相关法规、政策不够重视,农村老年人常常处于遭受侵权的被动地位。尽管有些农村老年人愿意把家长里短、婆媳和邻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等涉老纠纷诉诸法律,却又遇上了诉讼成本高昂的现实。[13]即农村老年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寻求法律救济难,向法院提起诉讼难。
2.养老保障方面
在泉州市农村,传统的家庭养老功能弱化,子女外出打工或对赡养义务缺乏正确认识,重葬轻养,忽视了老年人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出现了“以老养老”或“失独养老”或“老少养老”新问题;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农村依靠土地养老也靠不住了。有的农村老年人丧失劳动能力,只能靠委托他人耕作或出租(借)土地获得一些糊口粮或微薄生活费来解决温饱问题。此外,农村社会养老服务供需矛盾突出。农村“五保”老人实行集中供养中,由于有的地方财政困难,保障水平低,多数“五保”老人养老医疗费用面临困难。乡镇敬老院入住率偏低等。(www.xing528.com)
3.文化传统方面
农村老人物质生活虽已基本满足,但难于面对亲情上的孤寂与冷漠。道德注重谴责,法律更倾向于救济。当前,在泉州市,有些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村老年人在心灵呵护、情感尊重等精神养老方面未能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甚至在一些地方和家庭还被忽略、被遗弃。集中表现在农村老年人文化设施和文化生活不足。在农村,有的老年人看戏、看电影、看书报等文化活动几乎为零。有的在家靠自己劳动维持生计,对失去劳动能力后如何养老,茫然无知。有的则独居家中,倍受病痛折磨,谈病色变,恐惧等死,无能为力,又无可奈何;有些农村老年协会、老年活动中心(室),悄悄“变味”了,成了变相的赌博场所。很多农村老年人都信仰宗教,以寻求精神上的寄托。有些地方认为农村老年教育可有可无,有的甚至将其当成包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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