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西方学者说得好:“一个民族的文明质量可以从这个民族照顾其老人的态度和方法中得到反映,而一个民族的未来则可以从这个民族照顾儿童的态度和方法中预测。”[2]整体而言,社会上对正常的衰老有恐惧和误解,对老年人群体抱有偏见。中国传统家庭的主要任务更是培养教育下一代。因此,投资孙辈教育成为老年人一种普遍选择以致其对子女后代期望值增大和投放精力增多,都使得养老的“机会成本”(包括时间、金钱等成本)急剧上升,从而导致家庭敬老不足,爱幼有余。
(1)歧视和损害老年人
年龄歧视往往是从老年人退休前后开始的。当前有人戏称“30岁是成品,40岁是精品,50岁是极品”,而“60岁是处理品,70岁是废品,80岁是纪念品(意即可送入博物馆当古董)”,更有人认为老龄问题就是花钱问题,老年人体弱多病不中用;老年人“思想保守”、“知识僵化”、“技能落后”,老人无须去与中青年“抢饭碗”。因此,有人认为,老龄工作者的职责就是“陪老人玩”。由于许多老年人多少有点无所适从,步入病态的可能性大大增加。那些普通老农民,更是无可奈何花落去了。至于退休金一般仅为原工资的75%-85%。即使再被聘用的老年人月薪也很低廉,同工不同酬。[3]许多单位和部门在老年高层次人才的聘用、管理方面仍沿袭老办法,大多从事间断性、临时性工作,采取现象和过程管理,忽略目标和方向管理。尽管现在上级部门对老年人才资源开发已经出台一些政策规定。但是在泉州市仍缺少用于具体指导老年高层次人才工作的系列配套文件,导致老年高层次人才市场机制发育不完善,使多数人才徘徊在人才市场之外,难以实现人力资本与人才资源的优化配置,造成严重的浪费。再则,老年人优待政策没能较好落到实处,有的打折扣,有的不执行。如老年人反映强烈的是有的公交车拒载老年人,见到老年人不停车、司机态度傲慢等。
老年人分辨能力下降或丧失,容易上当受欺诈。据全国《2011年老年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调查报告》数据显示,由于老年人防范意识不强(81.9%),辨别能力弱(65.6%),超过1/3的老年消费者曾遭受权益损害。老年消费者在食品、医疗、保健消费方面权益受损害的比例较高,同时服装、营养保健、日化、旅游等方面权益受损的概率更高。2011年《福建省老年人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调查报告》显示,食品、医疗、保健和旅游在老年人日常生活费用中比较高,61.3%的老年人认为消费权益容易受到损害。此外,因为老年人间相互介绍和推荐,导致越来越多的老年人被骗。同年11月,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就破获一起系列诈骗中老年妇女案,4名嫌疑人两月骗得70余万元。
(2)侵害老年人权益时有发生
其一,啃老。在泉州市,一些退休金不多或安排不合理的老年人成了“月光族”。其原因,一方面是父母出于对子女的爱,倾尽所有,而且许多老人的危机感不强,自我保护观念比较弱;另一方面是子女独立生活的能力不强,传统的“孝道”意识淡化。26岁的惠安人陈某,中专毕业后闲在家里,当起了“啃老族”,父母只是摆小摊做小买卖。可他还嫌父母抠门,4年前悄悄办了一张信用卡,恶意透支2万元,银行催促多次,一直没还,至今本息近6万元。[4](https://www.xing528.com)
其二,不赡养。孝道是平常中的坚持。然而,有的多子女家庭中家庭关系比较复杂,易出现儿女之间、妯娌之间互相攀比、推诿,导致老人无人赡养。有的家庭亲子关系紧张,成年子女之间互相推诿养老责任,有些人甚至虐待老年父母。有的子女以放弃遗产的继承权为理由,拒绝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有的子女认为:“父母照顾了谁家的孩子,谁就应当赡养。”很显然,其子女单方所附加的条件与“子女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相悖,因而是无效的。
其三,挤占老年人住房。我国城市和农村中由于老年人住房被子女或他人侵占引发的纠纷,侵权“软暴力”倾向层出不穷。2006年全国统计显示:在各种侵犯老年人权益的案件中,房产类纠纷已上升至51.5%。有的是子女想方设法使父母将房屋过户给自己,有的是背着父母将其房屋私自出租或抵押担保,有的是通过不法手段将父母的房屋出售。调查显示,[5]在泉州农村,普遍存在着老年人无宅基地,无独立住房现象。80%以上的老人在儿子成家后就将房屋分给孩子,自己住旧的房屋或是寄住某个儿子的家中,一旦发生子女不赡养问题,老人既无储蓄又无房产,处于十分不利的境地;且老年人离开子女住楼房后,只好住在阴暗潮湿的草房或柴间,家用设施设备大多是些陈旧的和原初的。在各种各样的涉房纠纷中,老年人由于自我保护意识较弱、法律知识较少,容易上当受骗。结果只能自讨苦吃,怨恨终身。
其四,干涉老年人再婚。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干涉是指过问或制止,常指不该管而硬管。如今,老人再婚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人接受,一些老人通过再婚告别了孤独寂寞,重新找到了精神支柱,晚年获得了幸福。然而,并不是每一对再婚老人都能如愿,子女的干涉、社会的压力,加上本身的问题,让老人再婚问题困难重重。据全国老年人口抽样调查数据显示,我国城市再婚率为2.59%,其中,男性为10.59%,女性为0.7%。若按60~64岁、65~69岁、70~74岁、75~79岁、80~84岁、85~89岁、90岁以上7个年龄组列项,再婚率分别为64.55%、18.18%、7.27%、2.73%、2.93%、0.00%、4.55%;我国农村老年人再婚率更低,仅为0.43%,其中男性为0.87%,女性为0.22%。[6]由于老年人再婚遇到重重阻力,结婚后生活又充满不确定因素,一部分害怕孤独渴盼幸福的老人便选择了未婚同居。泉州市助老服务中心老年婚姻问题服务站成立两年间,不少老人由于担心子女反对,只好背着子女“偷偷征婚”。老人再婚受法律保护。社会各方面特别是社区组织等,应针对老年人再婚问题,宣传相关法律的精神,让老年人及其子女正确理解和对待,可推广实行“三不变”的老年协议婚姻,即老年人再婚前的财产所有权不变,再婚前的财产继承权不变,再婚老年人的亲子关系不变。可建立为老年人再婚服务婚姻事务所,实行老年协议婚姻的见证制度。
(3)漠视精神慰藉
老年人的精神慰藉需求,在现今已成为迫切需要大家来关注的问题。从社会学角度看,老年人在亲近的人际关系中,希望通过相互感情的表露得到同情和尊敬。从法学角度来看,老年人情感诉求的法律规制是法律不能回避的问题。对老年人的精神慰藉,首先就应当是一种法价值的慰藉,一种附带伦理性的法结构的慰藉,一种更注重具体人格的多样化需求的关怀慰藉。老人物质生活虽已基本满足,但难于面对亲情上的孤寂与冷漠。道德注重谴责,法律更倾向于救济。当前,在泉州市,有些处于弱势地位的老年人在心灵呵护、情感尊重等精神养老方面问题未能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甚至在一些地方和家庭还被忽略、被遗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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