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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执法保障方面的问题及不足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13年实施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执法主体不明权责统一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老龄部门在老年法律保障中的重点在于维权,而维权的开展和执行需要司法权、行政执法权、处罚权,尽管2013年实施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6条增加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但老龄部门却没有相应的权力,相对独立性不强,也无充足经费。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执法保障方面的问题及不足

(1)家庭纠纷的处理,存在“清官难断家务事”思想

由于道德观念和法律规范交织,家庭中大量侵权案件如虐待、遗弃老年人,因血亲或姻亲关系较复杂,有时反复性很大,而执法部门“清官难断家务事”思想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老年人权益的法律保障。当前“常回家看看”入法引发热议,执法部门着眼于法律的“可操作性”,认为法律和道德有着不同的调整方式和领域,动机虽好,可是执行起来却很难。他们思想上有障碍,习惯于按政策办事,用行政手段解决问题,缺乏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研究处理矛盾的经验。诚然,作为法律,应当尽可能量化、具体,以更好实施。法理融情,法是规则,理是变通,情是人性!现在国家层面上很难出台一个子女必须看望父母的法律,“常回家看看”入法,释放敬老爱老的价值正能量,惩戒的是弃老、坑老、虐老等现象,已经是个突破了。况且,2013年实施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又规定“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相信,条款有助于相关组织、社区进行监督及时介入,帮助老人解决清官难断家务事难题了。

(2)建设法治政府,便民高效是基本要求

一是推诿扯皮,贻误怠慢是机关效能建设的薄弱环节。个别单位和领导认为老年人的事,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有的不闻不问等,老年人反映强烈。二是“政策碎片化”,部门缺乏相互配合。这既影响制度公平性,也影响制度应对人口老龄化的能力。在泉州市,目前家政服务管理体制是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中介行为的管理,工商部门负责企业管理,民政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缺乏一个主管单位,导致管理过程中有脱节和推诿现象。三是部分老年维权机构(组织)不作为。有的村(居)委会经济基础较弱,老年维权责任不够具体、不够有力。有的依法设立的老年维权组织不能很好反映老年人诉求,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能力不够。(www.xing528.com)

(3)2013年实施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执法主体不明

权责统一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老龄部门在老年法律保障中的重点在于维权,而维权的开展和执行需要司法权、行政执法权、处罚权,尽管2013年实施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6条增加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但老龄部门却没有相应的权力,相对独立性不强,也无充足经费。仅有的是监督权,在没有其他配套权力的支撑下监督权又显得力不从心,以至于执法检查往往处于被动局面。甚至老龄政策的强制性、刚性和时效性都大打折扣。此外,有的老龄工作机构设在党委老干局部门(如晋江市老龄办内设为晋江市老干局的老龄科),各级老龄委虽然均设有办公室,但在人员编制、长效工作机制、乡(镇、街道)机构设置等方面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影响各级老龄办“综合协调、参谋助手、检查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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