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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社会参与的法律保障及实践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总体上,巴西、美国等老年人立法对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修订有诸多启示。中国老年人法认为:“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各项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老年人社会参与的法律保障及实践

古罗马政治家西赛罗说:“以为老年人不能做有益的事,这是不中肯之论,这等于说掌舵的人对航船是没有用的。”巴西宪法规定:“家庭、社会和国家有义务赡养老年人,保障他们参与社会,捍卫他们的尊严和福祉,保证他们的生活权利。”日本2013年4月修订的《高年龄者雇用安定法》规定,企业有义务继续雇用60岁以上的老年人。这一举措正在推动65岁以上老年人就业的增加。在日本65岁以上人口中,仍在参加工作的人和打算参加工作的人的比例(劳动参与率)截至2012年达到19.9%。而在没有退休制度的美国也很高,为18.5%。日本综合研究所副理事长汤元健治指出,“有必要建立评价老年人的技能、不管正式还是非正式员工都能按照技能和工作拿到相同工资的环境”。《美国老年人法》更加强调老年人作为公民的“平等机会”,而不是基于年长而享有的“特殊机会”。[2]为给55岁以上低收入的老年人提供从事社会服务的机会,《美国老年人法》修正案中特别增加“老年人社区服务就业方案”。该方案规定,各机构在推行本计划时应把握下列原则,否则政府将不与之订约或奖励:对于合格的老年人应优先安排就业;为使合格老人易于就业,应给予必要的技术训练,并在训练期间给予生活津贴;应该为老年人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并保证老年人从事社区服务工作的待遇不得低于当地政府所规定的最低工资;对于合格老人应给予交通费,以帮助其就业;尽量为黑人、印第安人和英语水平较低的合格老年人提供适当的就业机会。为协助60岁以上的退休老人参与社区志愿服务工作,《美国老年人法》修正案中有“退休老人志愿工作方案”。根据该方案规定,志愿工作的老人除了有交通膳食及因工作而偶发事件之支出外,不支出任何其他费用。而且,这些服务工作仅在老人居住及临近的社区内提供。同时,该方案也包括给予老人的短期训练计划,以协助老人从事该项工作。此外,为保障已就业老人的权益,又规定在执行该方案时,不应引起正在就业者的失业,或妨害现有的服务合同。此外,美国还通过制定《禁止歧视老年人法》、《经济机会法》、《国内志愿服务法》、《职业教育法》、《综合就业训练法》等相关法案,以提供并保障老年人的就业机会。总体上,巴西、美国等老年人立法对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修订有诸多启示。要增强老年群体的独立自主能力,鼓励老年人继续参与社会发展,就《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而言,“赋权”给老年人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过程中多听取老年人代表的意见,提高老年群体参与修法的积极性;二是在立法技术上,要多一些授权性规定,从保护性立法转向授权性立法。即立法者要将老年人作为权利主体,尊重老年人作为权利主体的选择权和不同诉求。

总之,从国外养老模式历程看,在老龄社会初期,国家大规模兴办机构;当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才意识到机构养老的弊端,养老又要经历从社区再到家庭的过程,形成以居家为基础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模式。在美国,老年人在家养老比例高达95%,荷兰为91.4%,日本更是高达96.9%。在德国和日本等,还推出居家养老护理保险。从国外的立法实践看,尽管保障老年人权益的立法有多种模式。有美国“机会与义务均等”的老人福利,也有日本强调“权利分散化”的老人福利,还有英国“福利国家”式的全民福利。但是不难甄别其存在的两种模式:第一种是没有专门针对老年人的单独立法,把老年人权益保护的条款分散在许多相关法律中的立法保障模式,绝大多数国家都加以采用。这种模式下的老年人法律保护大都是从属于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制度中的。另外一种是专门的老年人立法保障模式,采取这种模式的国家和地区并不是很多,但大都是发达国家和地区,主要有日本、美国、德国、俄罗斯、澳大利亚新加坡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此种模式下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是针对老年人群体的特殊性,直接规定了老年人所应享有的权益,表现为单独的老年人法律,比如《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老年人福利法》、《老年人保健法》、《护理保险法》、《老年人就业促进法》等。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在模式上基本属于这个范畴。上述两种模式选择,反映了一国的社会政策和法律习惯。

表3-1 专门的老年人立法概况

资料来源:李超.老年维权之利剑:老年人法律保障制度研究[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92.

简而言之,比较中、美、日三国老年法,除理念之外,可以看出以下三方面不同:[3]

1.如何对待老年人

日本强调老年人为社会做出贡献,因而应受到尊敬,并应保障其过上健康而安逸的生活;而美国从维护个人与生俱来的尊严这一观念出发,认为老年人有权获得和充分享有社会生活的同等机会;而中国老年法则规定,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年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www.xing528.com)

2.老年人福利责任的分担

日本老年人法认为:“国家以及地方公共团体,负有增进老人福利之责任。”美国老年人法认为:“全国老年人有权获得和充分享有下列各项同等机会,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有责任协助之。”中国老年人法认为:“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各项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3.老年人的权利

日本老年人法以概括的方式提出:“应保障其过上健康而安逸的生活。应按照老人的希望与能力,为其提供从事适当工作以及参与其他社会活动的机会。”美国是以列举的方式提出“全美国老年人有权获得和充分享有的十项同等机会”。中国老年人法提出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注释】

[1]1996年联邦健康保险可转移与说明责任法案.

[2]袁新立等.美国老年人立法考察报告[EB/OL].http://www.shmzj.gov.cn/gb/shmzj,2009-03-04.

[3]李兵,张恺悌.中外老龄政策与实践[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10:293-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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