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借鉴国外经验,对我国的老年护理机制和体制进行反思和重构。比如以色列、德国、日本、韩国等国家都建立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通过立法强制40岁以上人群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由政府免费管理保险金,并提供护理服务。1982年8月,日本《老人保健法》颁布实施,该法是为保障老年人的健康和确保得到适当的医疗服务,而综合实施疾病预防、治疗及功能训练等保健事业,强调家庭和社区是老人保健实施的社会基础。1986年,以色列成为最先引入保险技术、推出长期护理保险的国家。此后,美国、德国、日本等国也相继建立了长期护理保险机制。1994年,德国颁布了《护理保险法》,并于1995年开始实施强制性长期护理保险。起初,此项目只提供家庭护理保障而不包括护理院保障。至1996年,其责任范围扩展至护理院护理服务。1995年,日本政府也提出了“关于创设护理保险制度”的议案,经过了近3年的讨论,终于在1997年5月和12月,分别在众议院和参议院获得通过,并且于2000年通过了《护理保险制度》,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正式加入其社会保险体系。在德国,如果亲属护理者每周护理达30小时以上,老人可获得一定量的免费治疗帮助。20世纪80年代中期,美国商业保险开始运作长期护理保险险种——承保被保险人在医院或家中因接受各种个人护理服务而发生的相关护理费用。到20世纪90年代,随着美国政府医疗保障体系改革的推进和相关法规的出台[1],长期护理保险得以加速发展。直至今日,长期护理保险已成为美国最受欢迎的健康保险产品之一。在台湾地区,依据《台湾老人福利法》所规定的长期照护服务就有居家照护服务。台湾地区老人的医疗保健工作涵盖了中老年的健康促进与维护、老年人的预防保健工作、老年人的医疗服务,以及最棘手的长期照护服务。“居家照护”是台湾当局力推的为老服务形式;社区照护和机构照护也在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中逐步完善。通过比较以上国外和台湾省的长期护理模式,我国应尽快制定构建长期护理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如制定一部《老年人保健法》。(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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