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以其公正性和强制性而成为社会保障制度的支撑点,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是稳步有序推进经济社会的根本保证。日本1963年颁布的《老年人福利法》不但包括老年人设施福利对策、居家福利对策,还包括老年人生存价值等方面内容,成为老年人福利制度创建的基本依据。该法被日本各界誉为“老人宪章”。其立法的目的在于阐明有关老年人福利的原理及为保持老年人身心健康和生活安定而制定的必要措施,以谋求老人的福利。新加坡1994年颁行《赡养父母法》,将赡养父母的责任上升为公民必须遵守的法律,注重发挥家庭养老功能,并重视家庭对社会的重要性,强调保持三代同堂的家庭结构。新加坡并于1995年通过《赡养父母法令》,成为世界上第一个为“赡养父母”立法的国家。为鼓励儿女与老人同住,新加坡还推出系列津贴计划,为需要赡养老人的低收入家庭提供养老、医疗方面的津贴。1993年以来,先后推出4个专门敬老保健金计划,每次计划政府都拨款5000多万新元,受惠人数达17万~18万。又如,政府推出“三代同堂花红”,即如与年迈父母同住的纳税人享有扣税额增加到5000新元,而为祖父母填补公积金退休户头的人,也可扣除税额。如在每年的政府花红分配中,对老年人给予特殊的照顾。2008年每位超过55岁的老人的额外花红是100新元。政府还规定,从2008年4月起,凡年满35岁的单身者购买政府组屋,如果和父母同住可享受2万新元公积金房屋津贴。如果子女的住房离父母的住所较近,政府也给予一定住房补贴,并免除子女探望父母时部分小区停车费。目前,新加坡已婚子女与父母合住同一组屋或同一组屋区的住户已达41%左右。在我国台湾地区,经济社会保障制度也明显偏向家庭保障,注重家庭的保障功能,至今还在法律上确认家庭系统是赡养老人的主要来源。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台湾进行了系列有针对性的经济社会福利立法与修法。除对《台湾老人福利法》、《台湾身心障碍者保护法》、《台湾社会救助法》等进一步修订完善外,还颁布实施了10余部法律,从而逐步建立起覆盖全民且比较规范的社会福利制度。
因此,从整体上而言,重视家庭的作用,发挥家庭的福利功能,成为日本、新加坡和我国台湾地区老年人经济法律保障制度的基本特点。这与我国重视家庭伦理的传统文化价值的保留与改造极为相似,对我们具有很强的参考价值。值得关注的还有,上述国家和地区多元化的经济社会保障模式都坚持走自身特色之路,没有盲从,没有受到不同的国情和区域条件(台湾省)的影响及客观制约。据此,建议在修订1990年颁布的《福建省老年人保护条例》时对老年经济法律保障的条款在当前仍然要以制度建设为主,注重家庭保障,低标准、全覆盖,避免“高保障”、“高福利”的种种弊端,为老龄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这既要强调政府承担的责任,又要防止社会和老年人全靠政府或依赖政府等过高期待,还要防止出现福利冲动、福利依赖和福利过度的问题。为此,未来我国要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以适应我国传统养老模式转变、满足人民群众养老服务需求的必由之路。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应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着眼于老年人的实际需求,优先保障孤老优抚对象及低收入的高龄、独居、失能等困难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兼顾全体老年人改善和提高养老服务条件的要求。(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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