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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3年修订的主要内容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1996年颁布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6章50条扩展到9章85条,新设3章、新增35条、修改35条,仅有10条未作修改。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3年修订的主要内容

此次的法律修改内容丰富,影响巨大,可谓“脱胎换骨”。从1996年颁布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6章50条扩展到9章85条,新设3章、新增35条、修改35条,仅有10条未作修改。可以说是一次全面的修改。分析起来,有三个明显的特点。一是内容更加完善,保障更加全面。新法增加了3章35条,根据老龄化趋势下老年人的新需求,与时俱进地把社会服务、社会优待、宜居环境纳入法律体系,努力让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最大化、具体化。二是新法充分体现了法的善意,更加注重对老人的精神慰藉。新法充分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常回家看看”、“农历九月初九老年节”、“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权”等都以法的形式确定下来,是进一步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美德的具体体现。三是新法在制度上有重大突破。老年监护制度首次入法,是家庭法律制度的重大创新,将有利于尊重、保障老年人特别是失能、失智老年人的生存权。

根据福建人大内司委黄进喜博士的研究和笔者见解,现归纳总结如下:

1.关于总则

2013年实施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总则是一部法律的纲,规定的是整部法律最基本的问题。这一章主要增加了以下内容:

(1)集中规定了老年人享有的基本权利,主要是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等权利,这些权利大都体现了老年人的特殊要求(第3条第2款)。

(2)规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第4条第1款)。这一规定从法律上明确了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战略定位,对于从国家战略层面谋划和推进老龄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3)对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及老年优待作出原则规定(第5条)。

(4)从经费保障、规划制定和老龄工作机构职责三个层面进一步明确政府发展老龄事业,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职责(第6条)。

第6条第3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即这次修法的最大亮点就是把老年人的基本需求上升为政府责任,明确了对老龄工作第一责任人是各级政府,落实、组织、协调、指导、监督《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的主管机构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老龄工作机构,对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也提出明确要求,明确其责任和义务。

(5)强化了老龄宣传教育,以进一步增强全社会老龄意识,营造敬老、养老、助老的良好氛围(第8条)。

(6)增加有关老龄科研和老年人状况统计调查和发布制度规定(第9条)。

(7)增加了对参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给予表彰奖励的规定,以鼓励老年人继续为国家建设做贡献(第10条)。

(8)规定每年农历九月初九(重阳节)为老年节(第12条)。目前全国有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相关地方法规中规定了老年节或敬老日。

2.关于家庭赡养与扶养

家庭养老是我国的传统,无论家庭结构如何变化,家庭在养老中始终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特别是在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大健全的情况下,家庭仍然是很多老年人养老的重要依靠。因此,这次修订针对家庭养老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充实、细化或者调整了家庭养老的相关内容。

(1)对家庭养老作了重新定位。将原来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修改为“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第13条第1款)。

(2)进一步明确了赡养人对患病和失能老年人给予医疗和照料的义务(第15条)。

(3)针对老年人精神赡养需求增多的实际,充实了精神慰藉的规定(第18条)。也就是社会上热议和媒体报道的“常回家看看”条款。(www.xing528.com)

(4)针对现实中老年人住房等财产权益易受侵害以及老年再婚配偶法定继承权难以保障等问题,进一步加强了对老年人财产权益的保护(第22条)。

(5)增加了有关组织应当对不履行义务的赡养人和扶养人予以督促的规定(第24条)。

(6)明确规定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第25条)。

(7)为保障失能失智老年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在深入研究我国民法通则有关监护的规定,并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完善了监护法律制度(第26条)。

(8)原则规定了国家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以在新形势下巩固家庭养老的基础性地位。此外,还完善了赡养协议的相关规定。

3.关于社会保障

本章保留了原法的章名,但是采用的不再是广义的社会保障概念,而是狭义的社会保障概念,即主要限定为由国家和社会为老年人提供的物质帮助或者经济支持,而把原法“社会保障”一章中的养老服务、社会优待、环境建设等内容单独成章,另作规定。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方面,鉴于我国已经制定了社会保险法,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已初步建立起来,修订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将原法中的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的“建立”修改为“通过”。

增加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第28、29条)。

在护理保障方面,为解决失能老年人长期护理问题,规定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政府应视情况给予护理补贴(第30条)。

在社会救助方面,规定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等方面的救助或者照顾,还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的救助做了专门规定(第31、32条)。

社会福利方面,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并吸收地方的实际做法,规定了高龄津贴制度和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第33条)。此外,草案还补充了养老待遇保障的内容,增加了发展老龄慈善事业及遗赠扶养协议的规定(第34至36条)。

在权益维护方面,规定对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侮辱、诽谤、虐待、遗弃老年人法律责任也做了修改完善(第75至77条)。

4.关于社会优待

“社会优待”是2013年实施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新增设的一章,大大扩展了原法的内容,在总则中明确规定:老年人有享受社会优待的权利,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在第五章又集中规定了政务服务优待、维权服务优待、医疗服务优待、生活服务优待、农村筹劳优待等,并确立了对老年人同等优待的原则,成为本次修法的一大亮点。

(1)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从根本上决定了老年人优待水平的高低。优待老年人既要考虑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更要考虑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和实际承受力,量力而行。

(2)同等优待原则。在优待实践中,突出问题是外地老年人难以享受到同等优待,这次修订解决了这一问题。迈出了重大一步,规定“对常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埠老年人给予同等优待”。同时,考虑到各地的承载能力,这次修订规定常住老年人享受同等优待,对“暂住”或者“临时居住”的老年人没有规定,只规定“常住”的外埠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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