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并不断提高其质量,是制定老年法律法规的目的。权益保障是法律的本位。同时,表达利益权利又是法律对其调控的首要环节。因此,法律完全可以作为一种利益引导机制,通过赋予行为人一定的权利来促使行为人按照法律所希望的方向发展。而借助法理学上的权利、义务来加以保障和促进的美好事物,正是立法的目的价值所在。这里,具体利益转化为法律利益直接的原因在于,各种利益之间的冲突和矛盾需要法予以调节和处理。而法对利益的调处过程也就是将其转化为法律利益并且予以实现的过程。首先,需要以制度建构的形式确定需要形成法律利益的范围;其次,采取有效的和科学的方法和制度,那就是用法的形式划定和确认可以法定化的利益的界限,对利益资源进行符合国情的配置,用法的形式协调各法律主体的利益,用法的形式保障和促进法的利益的形成、发展和实现或者阻碍消极利益的形成,用法的形式建立调节机制;最后,强化老年人权益法律保障的观念。
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是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权利是现代法哲学的基石范畴。[7]应该说,我们的时代是一个迈向权利的时代,是一个权利备受关注和尊重的时代,是一个权利话语越来越彰显和张扬的时代。我们越来越习惯于从权利的角度来理解法律问题,来思考和解决社会问题。[8]老年人权益法律保障制度的核心就是要满足老年人需要,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以及实现老年人权利。老年人权益法律保障依据应该有两个方面:一个是我国传统道德的内容,另一个是法律的内容。老年人的具体权利是多方面的,除去一般公民应当享有的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以外,还享有法律赋予的特殊权利,这在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都有原则性规定,而体现这些原则性规定的具体法律就有《民法通则》、《物权法》、《婚姻法》、《继承法》、《刑法》、《行政法》等法律的相关部分。至于真正需要作为老年人立法依据的宪法条款正是其他法律所没有涉及的。[9]只有《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才能保障老年人所特有权利的规定即宪法第45条的规定。也就是说,《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专门保障老年权益政策的法律化。在广大农村,权利则更多地体现为“面子”问题、“争一口气”问题。只有不断完善和实施这些法律,才能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那么,法律赋予老年人有哪些权益?概括地说,分两大类:一是家庭养老保障权,另一是社会养老保障权。家庭的养老主要是一种民事上的权利,涉及的法律关系主要是民法和婚姻法调整的范围;对于社会养老保障权这块主要是老年人依法享有的社会政治、经济上的权利,涉及的主要是行政法律关系和社会法调整的范畴,法律维权途径往往选择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或者公益诉讼的方式。
美国法理学家德沃金教授认为,法理学渗透于法律实践之中,而法律实践又离不开法理学。法理学原理告诉我们,法律具有过时性、滞后性,并非可以“睡到自然醒”。当人们意识到以往的法律已阻碍社会、经济的发展时,才渴求出台新的法律来规范经济社会的行为。法理学原理也表明,法律规范应该具备行为模式、法律后果等基本结构,这是法律区别于政策的关键。法律的事后修改,是指法律实施后,由于发现了法律的漏洞,因而造成了对个人或社会的不公,立法者为使其恢复该法本身功能而进行的全部活动,包括故障定位、隔离、分解、更换、验证和评价等步骤。按法律修改方式标准归类有:直接修改——针对某个法律或法律的部分内容或者个别条款所进行的变更、删除或补充;间接修改——由于一个法律的制定或修改,间接地修正了相关的法律,即后法的某些规定间接地影响了相关前法的规范内容或效力;无形修改——法律的形式和内容在立法上均未改变,但法律却在实际生活中被改变了。(www.xing528.com)
从理论上讲,没有一成不变的法律,只有在不断修法中接近完美的法律。
当然,修法不可以太过频繁,要坚持其基本取向。“美国于1954年制定了老人法,2000年进行了修订。其中突出强调老年人的尊严、自立、自主,提出应保障老年人拥有适当的收入、良好的身体和心理状态、适宜的住宅、所需的教育,以及提供机构养老照顾和支持家庭照顾。这些都可以为我们补充和完善相关法律提供借鉴。”[10]1996年颁布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应该定位为宪法所赋予老年人基本权利的“子法”。这样才能避免1996年颁布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处于可有可无的附属地位,避免法律之间相互推诿,也才能真正全面保障老年人的权益。
“谁立法,谁修改。”修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中的一类立法项目。2007年,民政部和全国老龄办启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改工作,收集、整理、研究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赴地方就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情况进行调研,做了大量基础性工作。为加快立法步伐,2011年3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同意,由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牵头组织修订草案起草工作,成立了由内司委、常委会法工委、民政部、全国老龄办、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参加的起草小组,在民政部、全国老龄办前期工作基础上,着手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修改工作。起草小组通过调研、座谈等多种方式,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显然,这正是法律与时俱进的一种表现,也是法律具有生命力的基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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