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是社会弱势群体的最后屏障。《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6年颁布、2013年实施)中所称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老年人的生理机能大大下降,不可避免地对他人或者社会存在不同程度的依赖,需要得到全社会的关心与保护。[7]老年妇女又是弱者中的弱者,她们很难完全享有与老年男性平等的地位,急需法律护航。我国《宪法》第45条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无论从生理、心理或者经济条件看,老年人都是需要特殊照顾的特殊社会群体。一方面,照顾要具有针对性,使差别待遇有理、有利、适度;另一方面,保护要尽可能使老年弱势群体能增强其自身“造血”功能而日趋强壮,这是积极的长远的保护。
【注释】
[1]王舜华.老年人权益的法律保障[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1995:20.
[2]徐勤.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应注意性别差异[EB/OL].http://www.cnca.org.cn/include/content5.2007-12-06.
[3]李超.我国老年人权益法律保障制度研究[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10.(www.xing528.com)
[4]吕华侨.中国传统法律中的孝及其对现代法制的影响[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11.
[5]Jeffrey A,Helewitz. Elder Law[M].Albany,NY,West/Thomson Learning,2001:1.
[6]赵宝华等.老龄工作干部读本[M].北京:华龄出版社,2003:224.
[7]巫昌祯,熊正刚,刘引玲.“弱者”权益的法律保护[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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