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一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 (2018 年1 月20 日)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大计,教师为本。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造就党和人民满意的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全面提升国民素质和人力资源质量,加快教育现代化,建设教育强国,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奠定坚实基础,现就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兴国必先强师,深刻认识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
1.战略意义
教师承担着传播知识、传播思想、传播真理的历史使命,肩负着塑造灵魂、塑造生命、塑造人的时代重任,是教育发展的第一资源,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基石。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教师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教师队伍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做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各地区各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贯彻落实,教师队伍建设取得显著成就。广大教师牢记使命、不忘初衷,爱岗敬业、教书育人,改革创新、服务社会,做出了重要贡献。
当今世界正处在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之中,新一轮科技和工业革命正在孕育,新的增长动能不断积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开启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对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的向往更加迫切。面对新方位、新征程、新使命,教师队伍建设还不能完全适应。有的地方对教育和教师工作重视不够,在教育事业发展中重硬件轻软件、重外延轻内涵的现象还比较突出,对教师队伍建设的支持力度亟须加大;师范教育体系有所削弱,对师范院校支持不够;有的教师素质能力难以适应新时代人才培养需要,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水平需要提升,专业化水平需要提高;教师特别是中小学教师职业吸引力不足,地位待遇有待提高;教师城乡结构、学科结构分布不尽合理,准入、招聘、交流、退出等机制还不够完善,管理体制机制亟须理顺。时代越是向前,知识和人才的重要性就愈发突出,教育和教师的地位和作用就愈发凸显。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战略和全局高度充分认识教师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把全面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和根本性民生工程切实抓紧抓好。
2.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全面深化改革,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和教师成长发展规律,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培养高素质教师队伍,倡导全社会尊师重教,形成优秀人才争相从教、教师人人尽展其才、好教师不断涌现的良好局面。
3.基本原则
——确保方向。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坚持依法治教、依法执教,坚持严格管理监督与激励关怀相结合,充分发挥党委(党组)的领导和把关作用,确保党牢牢掌握教师队伍建设的领导权,保证教师队伍建设正确的政治方向。
——强化保障。坚持教育优先发展战略,把教师工作置于教育事业发展的重点支持战略领域,优先谋划教师工作,优先保障教师工作投入,优先满足教师队伍建设需要。
——突出师德。把提高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摆在首要位置,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教书育人全过程,突出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师德养成,推动教师成为先进思想文化的传播者、党执政的坚定支持者、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
——深化改革。抓住关键环节,优化顶层设计,推动实践探索,破解发展瓶颈,把管理体制改革与机制创新作为突破口,把提高教师地位待遇作为真招实招,增强教师职业吸引力。
——分类施策。立足我国国情,借鉴国际经验,根据各级各类教师的不同特点和发展实际,考虑区域、城乡、校际差异,采取有针对性的政策举措,定向发力,重视专业发展,培养一批教师;加大资源供给,补充一批教师;创新体制机制,激活一批教师;优化队伍结构,调配一批教师。
4.目标任务
经过5 年左右努力,教师培养培训体系基本健全,职业发展通道比较畅通,事权人权财权相统一的教师管理体制普遍建立,待遇提升保障机制更加完善,教师职业吸引力明显增强。教师队伍规模、结构、素质能力基本满足各级各类教育发展需要。
到2035 年,教师综合素质、专业化水平和创新能力大幅提升,培养造就数以百万计的骨干教师、数以十万计的卓越教师、数以万计的教育家型教师。教师管理体制机制科学高效,实现教师队伍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教师主动适应信息化、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变革,积极有效开展教育教学。尊师重教蔚然成风,广大教师在岗位上有幸福感、事业上有成就感、社会上有荣誉感,教师成为让人羡慕的职业。
二、着力提升思想政治素质,全面加强师德师风建设
5.加强教师党支部和党员队伍建设
将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落实到每个教师党支部和教师党员,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充分发挥教师党支部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和宣传引导凝聚师生的战斗堡垒作用,充分发挥党员教师的先锋模范作用。选优配强教师党支部书记,注重选拔党性强、业务精、有威信、肯奉献的优秀党员教师担任教师党支部书记,实施教师党支部书记“双带头人”培育工程,定期开展教师党支部书记轮训。坚持党的组织生活各项制度,创新方式方法,增强党的组织生活活力。健全主题党日活动制度,加强党员教师日常管理监督。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引导党员教师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爱党护党为党,敬业修德,奉献社会,争做“四有”好教师的示范标杆。重视做好在优秀青年教师、海外留学归国教师中发展党员工作。健全把骨干教师培养成党员,把党员教师培养成教学、科研、管理骨干的“双培养”机制。
配齐建强高等学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和党务工作队伍,完善选拔、培养、激励机制,形成一支专职为主、专兼结合、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的工作力量。把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计入高等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兼职教师的工作量,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进一步增强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6.提高思想政治素质
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引导教师树立正确的历史观、民族观、国家观、文化观,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引导教师准确理解和把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深刻内涵,增强价值判断、选择、塑造能力,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广大教师充分认识中国教育辉煌成就,扎根中国大地,办好中国教育。
加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教育,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引导广大教师热爱祖国、奉献祖国。创新教师思想政治工作方式方法,开辟思想政治教育新阵地,利用思想政治教育新载体,强化教师社会实践参与,推动教师充分了解党情、国情、社情、民情,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着眼青年教师群体特点,有针对性地加强思想政治教育。落实党的知识分子政策,政治上充分信任,思想上主动引导,工作上创造条件,生活上关心照顾,使思想政治工作接地气、入人心。
7.弘扬高尚师德
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推动师德建设常态化长效化,创新师德教育,完善师德规范,引导广大教师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坚持教书与育人相统一、言传与身教相统一、潜心问道与关注社会相统一、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争做“四有”好教师,全心全意做学生锤炼品格、学习知识、创新思维、奉献祖国的引路人。
实施师德师风建设工程。开展教师宣传国家重大题材作品立项,推出一批让人喜闻乐见、能够产生广泛影响、展现教师时代风貌的影视作品和文学作品,发掘师德典型、讲好师德故事,加强引领,注重感召,弘扬楷模,形成强大正能量。注重加强对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师德师风等的监察监督,强化师德考评,体现奖优罚劣,推行师德考核负面清单制度,建立教师个人信用记录,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着力解决师德失范、学术不端等问题。
三、大力振兴教师教育,不断提升教师专业素质能力
8.加大对师范院校支持力度
实施教师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建立以师范院校为主体、高水平非师范院校参与的中国特色师范教育体系,推进地方政府、高等学校、中小学“三位一体”协同育人。研究制定师范院校建设标准和师范类专业办学标准,重点建设一批师范教育基地,整体提升师范院校和师范专业办学水平。鼓励各地结合实际,适时提高师范专业生均拨款标准,提升师范教育保障水平。切实提高生源质量,对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采取到岗退费或公费培养、定向培养等方式,吸引优秀青年踊跃报考师范院校和师范专业。完善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政策,履约任教服务期调整为6 年。改革招生制度,鼓励部分办学条件好、教学质量高院校的师范专业实行提前批次录取或采取入校后二次选拔方式,选拔有志于从教的优秀学生进入师范专业。加强教师教育学科建设。教育硕士、教育博士授予单位及授权点向师范院校倾斜。强化教师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在专业发展、职称晋升和岗位聘用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师范院校评估要体现师范教育特色,确保师范院校坚持以师范教育为主业,严控师范院校更名为非师范院校。开展师范类专业认证,确保教师培养质量。
9.支持高水平综合大学开展教师教育
创造条件,推动一批有基础的高水平综合大学成立教师教育学院,设立师范专业,积极参与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工作。整合优势学科的学术力量,凝聚高水平的教学团队。发挥专业优势,开设厚基础、宽口径、多样化的教师教育课程。创新教师培养形态,突出教师教育特色,重点培养教育硕士,适度培养教育博士,造就学科知识扎实、专业能力突出、教育情怀深厚的高素质复合型教师。
10.全面提高中小学教师质量,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
提高教师培养层次,提升教师培养质量。推进教师培养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义务教育学校侧重培养素质全面、业务见长的本科层次教师,为高中阶段教育学校侧重培养专业突出、底蕴深厚的研究生层次教师。大力推动研究生层次教师培养,增加教育硕士招生计划,向中西部地区和农村地区倾斜。根据基础教育改革发展需要,以实践为导向优化教师教育课程体系,强化“钢笔字、毛笔字、粉笔字和普通话”等教学基本功和教学技能训练,师范生教育实践不少于半年。加强紧缺薄弱学科教师、特殊教育教师和民族地区双语教师培养。开展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促进教师终身学习和专业发展。转变培训方式,推动信息技术与教师培训的有机融合,实行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混合式研修。改进培训内容,紧密结合教育教学一线实际,组织高质量培训,使教师静心钻研教学,切实提升教学水平。推行培训自主选学,实行培训学分管理,建立培训学分银行,搭建教师培训与学历教育衔接的“立交桥”。建立健全地方教师发展机构和专业培训者队伍,依托现有资源,结合各地实际,逐步推进县级教师发展机构建设与改革,实现培训、教研、电教、科研部门有机整合。继续实施教师国培计划。鼓励教师海外研修访学。加强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努力造就一支政治过硬、品德高尚、业务精湛、治校有方的校长队伍。面向全体中小学校长,加大培训力度,提升校长办学治校能力,打造高品质学校。实施校长国培计划,重点开展乡村中小学骨干校长培训和名校长研修。支持教师和校长大胆探索,创新教育思想、教育模式、教育方法,形成教学特色和办学风格,营造教育家脱颖而出的制度环境。
11.全面提高幼儿园教师质量,建设一支高素质善保教的教师队伍
办好一批幼儿师范专科学校和若干所幼儿师范学院,支持师范院校设立学前教育专业,培养热爱学前教育事业,幼儿为本、才艺兼备、擅长保教的高水平幼儿园教师。创新幼儿园教师培养模式,前移培养起点,大力培养初中毕业起点的五年制专科层次幼儿园教师。优化幼儿园教师培养课程体系,突出保教融合,科学开设儿童发展、保育活动、教育活动类课程,强化实践性课程,培养学前教育师范生综合能力。
建立幼儿园教师全员培训制度,切实提升幼儿园教师科学保教能力。加大幼儿园园长、乡村幼儿园教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师的培训力度。创新幼儿园教师培训模式,依托高等学校和优质幼儿园,重点采取集中培训与跟岗实践相结合的方式培训幼儿园教师。鼓励师范院校与幼儿园协同建立幼儿园教师培养培训基地。
12.全面提高职业院校教师质量,建设一支高素质双师型的教师队伍
继续实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引领带动各地建立一支技艺精湛、专兼结合的双师型教师队伍。加强职业技术师范院校建设,支持高水平学校和大中型企业共建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建立高等学校、行业企业联合培养双师型教师的机制。切实推进职业院校教师定期到企业实践,不断提升实践教学能力。建立企业经营管理者、技术能手与职业院校管理者、骨干教师相互兼职制度。
13.全面提高高等学校教师质量,建设一支高素质创新型的教师队伍
着力提高教师专业能力,推进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搭建校级教师发展平台,组织研修活动,开展教学研究与指导,推进教学改革与创新。加强院系教研室等学习共同体建设,建立完善传帮带机制。全面开展高等学校教师教学能力提升培训,重点面向新入职教师和青年教师,为高等学校培养人才培育生力军。重视各级各类学校辅导员专业发展。结合“一带一路”建设和人文交流机制,有序推动国内外教师双向交流。支持孔子学院教师、援外教师成长发展。服务创新型国家和人才强国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实施好千人计划、万人计划、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等重大人才项目,着力打造创新团队,培养引进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学科领军人才和青年学术英才。加强高端智库建设,依托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等,汇聚培养一大批哲学社会科学名家名师。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遴选和培育中要突出教书育人,让科学家同时成为教育家。
四、深化教师管理综合改革,切实理顺体制机制
14.创新和规范中小学教师编制配备
适应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的紧迫需求和城乡教育一体化发展改革的新形势,充分考虑新型城镇化、全面二孩政策及高考改革等带来的新情况,根据教育发展需要,在现有编制总量内,统筹考虑、合理核定教职工编制,盘活事业编制存量,优化编制结构,向教师队伍倾斜,采取多种形式增加教师总量,优先保障教育发展需要。落实城乡统一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出台公办幼儿园人员配备规范、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创新编制管理,加大教职工编制统筹配置和跨区域调整力度,省级统筹、市域调剂、以县为主,动态调配。编制向乡村小规模学校倾斜,按照班师比与生师比相结合的方式核定。加强和规范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严禁挤占、挪用、截留编制和有编不补。实行教师编制配备和购买工勤服务相结合,满足教育快速发展需求。
15.优化义务教育教师资源配置
实行义务教育教师“县管校聘”。深入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轮岗,实行教师聘期制、校长任期制管理,推动城镇优秀教师、校长向乡村学校、薄弱学校流动。实行学区(乡镇)内走教制度,地方政府可根据实际给予相应补贴。逐步扩大农村教师特岗计划实施规模,适时提高特岗教师工资性补助标准。鼓励优秀特岗教师攻读教育硕士。鼓励地方政府和相关院校因地制宜采取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期服务等方式,为乡村学校及教学点培养“一专多能”教师,优先满足老少边穷地区教师补充需要。实施银龄讲学计划,鼓励支持乐于奉献、身体健康的退休优秀教师到乡村和基层学校支教讲学。
16.完善中小学教师准入和招聘制度
完善教师资格考试政策,逐步将修习教师教育课程、参加教育教学实践作为认定教育教学能力、取得教师资格的必备条件。新入职教师必须取得教师资格。严格教师准入,提高入职标准,重视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根据教育行业特点,分区域规划,分类别指导,结合实际,逐步将幼儿园教师学历提升至专科,小学教师学历提升至师范专业专科和非师范专业本科,初中教师学历提升至本科,有条件的地方将普通高中教师学历提升至研究生。建立符合教育行业特点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招聘办法,遴选乐教适教善教的优秀人才进入教师队伍。按照中小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任职条件和资格,规范选拔任用工作,激发办学治校活力。
17.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和考核评价制度改革
适当提高中小学中级、高级教师岗位比例,畅通教师职业发展通道。完善符合中小学特点的岗位管理制度,实现职称与教师聘用衔接。将中小学教师到乡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经历作为申报高级教师职称和特级教师的必要条件。推行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拓展职业发展空间,促进校长队伍专业化建设。进一步完善职称评价标准,建立符合中小学教师岗位特点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坚持德才兼备、全面考核,突出教育教学实绩,引导教师潜心教书育人。加强聘后管理,激发教师的工作活力。完善相关政策,防止形式主义的考核检查干扰正常教学。不简单用升学率、学生考试成绩等评价教师。实行定期注册制度,建立完善教师退出机制,提升教师队伍整体活力。加强中小学校长考核评价,督促提高素质能力,完善优胜劣汰机制。
18.健全职业院校教师管理制度
根据职业教育特点,有条件的地方研究制定中等职业学校人员配备规范。完善职业院校教师资格标准,探索将行业企业从业经历作为认定教育教学能力、取得专业课教师资格的必要条件。落实职业院校用人自主权,完善教师招聘办法。推动固定岗和流动岗相结合的职业院校教师人事管理制度改革。支持职业院校专设流动岗位,适应产业发展和参与全球产业竞争需求,大力引进行业企业一流人才,吸引具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高科技人才、高技能人才等兼职任教。完善职业院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双师型教师考核评价要充分体现技能水平和专业教学能力。
19.深化高等学校教师人事制度改革
积极探索实行高等学校人员总量管理。严把高等学校教师选聘入口关,实行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双重考察。严格教师职业准入,将新入职教师岗前培训和教育实习作为认定教育教学能力、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必备条件。适应人才培养结构调整需要,优化高等学校教师结构,鼓励高等学校加大聘用具有其他学校学习工作和行业企业工作经历教师的力度。配合外国人永久居留制度改革,健全外籍教师资格认证、服务管理等制度。帮助高等学校青年教师解决住房等困难。推动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将评审权直接下放至高等学校,由高等学校自主组织职称评审、自主评价、按岗聘任。条件不具备、尚不能独立组织评审的高等学校,可采取联合评审的方式。推行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制改革,加强聘期考核,准聘与长聘相结合,做到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强职称评聘事中事后监管。深入推进高等学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突出教育教学业绩和师德考核,将教授为本科生上课作为基本制度。坚持正确导向,规范高层次人才合理有序流动。
五、不断提高地位待遇,真正让教师成为令人羡慕的职业
20.明确教师的特别重要地位
突显教师职业的公共属性,强化教师承担的国家使命和公共教育服务的职责,确立公办中小学教师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特殊的法律地位,明确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强化保障和管理。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负起中小学教师保障责任,提升教师的政治地位、社会地位、职业地位,吸引和稳定优秀人才从教。公办中小学教师要切实履行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的义务,强化国家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和教育责任。
21.完善中小学教师待遇保障机制
健全中小学教师工资长效联动机制,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统筹考虑当地公务员实际收入水平,确保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完善教师收入分配激励机制,有效体现教师工作量和工作绩效,绩效工资分配向班主任和特殊教育教师倾斜。实行中小学校长职级制的地区,根据实际实施相应的校长收入分配办法。
22.大力提升乡村教师待遇
深入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关心乡村教师生活。认真落实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政策,全面落实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依据学校艰苦边远程度实行差别化补助,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提高补助标准,努力惠及更多乡村教师。加强乡村教师周转宿舍建设,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教师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让乡村教师住有所居。拿出务实举措,帮助乡村青年教师解决困难,关心乡村青年教师工作生活,巩固乡村青年教师队伍。在培训、职称评聘、表彰奖励等方面向乡村青年教师倾斜,优化乡村青年教师发展环境,加快乡村青年教师成长步伐。为乡村教师配备相应设施,丰富精神文化生活。
23.维护民办学校教师权益
完善学校、个人、政府合理分担的民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障机制,民办学校应与教师依法签订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保障其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并为教师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依法保障和落实民办学校教师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科研立项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权利。
24.推进高等学校教师薪酬制度改革
建立体现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收入分配机制,扩大高等学校收入分配自主权,高等学校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自主确定收入分配办法。高等学校教师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收入,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完善适应高等学校教学岗位特点的内部激励机制,对专职从事教学的人员,适当提高基础性绩效工资在绩效工资中的比重,加大对教学型名师的岗位激励力度。
25.提升教师社会地位
加大教师表彰力度。大力宣传教师中的“时代楷模”和“最美教师”。开展国家级教学名师、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评选表彰,重点奖励贡献突出的教学一线教师。做好特级教师评选,发挥引领作用。做好乡村学校从教30 年教师荣誉证书颁发工作。各地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因地制宜开展多种形式的教师表彰奖励活动,并落实相关优待政策。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对教师出资奖励,开展尊师活动,营造尊师重教良好社会风尚。
建设现代学校制度,体现以人为本,突出教师主体地位,落实教师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师参与学校决策的民主权利。推行中国特色大学章程,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充分发挥教师在高等学校办学治校中的作用。维护教师职业尊严和合法权益,关心教师身心健康,克服职业倦怠,激发工作热情。
六、切实加强党的领导,全力确保政策举措落地见效
26.强化组织保障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满腔热情关心教师,充分信任、紧紧依靠广大教师。要切实加强领导,实行一把手负责制,紧扣广大教师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重大问题,找准教师队伍建设的突破口和着力点,坚持发展抓公平、改革抓机制、整体抓质量、安全抓责任、保证抓党建,把教师工作记在心里、扛在肩上、抓在手中,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细化分工,确定路线图、任务书、时间表和责任人。主要负责同志和相关责任人要切实做到实事求是、求真务实,善始善终、善作善成,把准方向、敢于担当,亲力亲为、抓实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常委会每年至少研究一次教师队伍建设工作。建立教师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解决教师队伍建设重大问题。相关部门要制定切实提高教师待遇的具体措施。研究修订教师法。统筹现有资源,壮大全国教师工作力量,培育一批专业机构,专门研究教师队伍建设重大问题,为重大决策提供支撑。
27.强化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要将教师队伍建设作为教育投入重点予以优先保障,完善支出保障机制,确保党和国家关于教师队伍建设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到位。优化经费投入结构,优先支持教师队伍建设最薄弱、最紧迫的领域,重点用于按规定提高教师待遇保障、提升教师专业素质能力。加大师范教育投入力度。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的体制,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投入教师队伍建设的积极性。制定严格的经费监管制度,规范经费使用,确保资金使用效益。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教师队伍建设列入督查督导工作重点内容,并将结果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参考,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全面落实到位,真正取得实效。
附录二
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深入推进实施《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全面提升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现就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的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把立德树人的成效作为检验学校一切工作的根本标准,把师德师风作为评价教师队伍素质的第一标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师德师风建设全过程,严格制度规定,强化日常教育督导,加大教师权益保护力度,倡导全社会尊师重教,激励广大教师努力成为“四有”好教师,着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2.基本原则
——坚持正确方向。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确保教师在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中的主体作用得到全面发挥。
——坚持尊重规律。遵循教育规律、教师成长发展规律和师德师风建设规律,注重高位引领与底线要求结合、严管与厚爱并重,不断激发教师内生动力。
——坚持聚焦重点。围绕重点内容,针对突出问题,强化各地各部门的领导责任,压实学校主体责任,引导家庭、社会协同配合,推进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制度化、常态化。
——坚持继承创新。传承中华优秀师道传统,全面总结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师德师风建设经验,适应新时代变化,加强创新,推动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不断深化。
3.总体目标
经过5 年左右努力,基本建立起完备的师德师风建设制度体系和有效的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全面提升,教师敬业立学、崇德尚美呈现新风貌。教师权益保障体系基本建立,教师安心、热心、舒心、静心从教的良好环境基本形成,师道尊严进一步提振。全社会对教师职业认同度加深,教师政治地位、社会地位、职业地位显著提高,尊师重教蔚然成风。
二、全面加强教师队伍思想政治工作
4.坚持思想铸魂,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教师头脑
健全教师理论学习制度,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系统化、常态化学习,重点加强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的学习,使广大教师学懂弄通、入脑入心,自觉用“四个意识”导航,用“四个自信”强基,用“两个维护”铸魂。依托高水平高校建设一批教育基地,同时统筹党校(行政学院)资源,定期开展教师思想政治轮训,使广大教师更好掌握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认清中国和世界发展大势,增进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认同、思想认同、理论认同、情感认同。
5.坚持价值导向,引导教师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体现到学校管理及校园文化建设各环节,进一步凝聚起师生员工思想共识,使之成为共同价值追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育科技创新文化,充分发挥文化涵养师德师风功能。身教重于言教,引导教师开展社会实践,深入了解世情、党情、国情、社情、民情,强化教育强国、教育为民的责任担当。健全教师志愿服务制度,鼓励支持广大教师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在服务社会的实践中厚植教育情怀。重视高层次人才、海外归国教师、青年教师的教育引导,增强工作针对性。
6.坚持党建引领,充分发挥教师党支部和党员教师作用
建强教师党支部,使教师党支部成为涵养师德师风的重要平台。建好党员教师队伍,使党员教师成为践行高尚师德的中坚力量。重视在高层次人才和优秀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工作,完善学校领导干部联系教师入党积极分子等制度。开展好“三会一课”,健全党的组织生活各项制度,通过组织集中学习、定期开展主题党日活动、经常开展谈心谈话、组织党员教师与非党员教师结对联系等,充分发挥教师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教师的先锋模范作用。涉及教师利益的重要事项、重点工作,应征求教师党支部意见。
三、大力提升教师职业道德素养
7.突出课堂育德,在教育教学中提升师德素养
充分发挥课堂主渠道作用,引导广大教师守好讲台主阵地,将立德树人放在首要位置,融入渗透到教育教学全过程,以心育心、以德育德、以人格育人格。把握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实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增强育人的主动性、针对性、实效性,避免重教书轻育人倾向。加强对新入职教师、青年教师的指导,通过老带新等机制,发挥传帮带作用,使其尽快熟悉教育规律、掌握教育方法,在育人实践中锤炼高尚道德情操。将师德师风教育贯穿师范生培养及教师生涯全过程,师范生必须修学师德教育课程,在职教师培训中要确保每学年有师德师风专题教育。
8.突出典型树德,持续开展优秀教师选树宣传
大力宣传新时代广大教师阳光美丽、爱岗敬业、甘于奉献、改革创新的新形象。深入挖掘优秀教师典型,综合运用授予荣誉、事迹报告、媒体宣传、创作文艺作品等手段,充分发挥典型引领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开展多层次的优秀教师选树宣传活动,形成校校有典型、榜样在身边、人人可学可做的局面。组织教师中的“时代楷模”、全国教书育人楷模、国家教学名师、最美教师等开展师德宣讲。鼓励各地各校采取实践反思、情景教学等形式,把一线优秀教师请进课堂,用真人真事诠释师德内涵。
9.突出规则立德,强化教师的法治和纪律教育
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系列文件等为重点,提高全体教师的法治素养、规则意识,提升依法执教、规范执教能力。制订教师法治教育大纲,将法治教育纳入各级各类教师培训体系。强化纪律建设,全面梳理教师在课堂教学、关爱学生、师生关系、学术研究、社会活动等方面的纪律要求,依法依规健全规范体系,开展系统化、常态化宣传教育。加强警示教育,引导广大教师时刻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坚守师德底线。
四、将师德师风建设要求贯穿教师管理全过程
10.严格招聘引进,把好教师队伍入口
规范教师资格申请认定,完善教师招聘和引进制度,严格思想政治和师德考察,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建立科学完备的标准、程序,坚决避免教师招聘引进中的唯分数、唯文凭、唯职称、唯论文、唯帽子等倾向。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学校结合实际探索开展拟聘人员心理健康测评,作为聘用的重要参考。严格规范教师聘用,将思想政治和师德要求纳入教师聘用合同。加强试用期考察,全面评价聘用人员的思想政治和师德表现,对不合格人员取消聘用,及时解除聘用合同。高度重视从海外引进人才的全方位考察,提升人才引进质量。
11.严格考核评价,落实师德第一标准
将师德考核摆在教师考核的首要位置,坚持多主体多元评价,以事实为依据,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提高评价的科学性和实效性,全面客观评价教师的师德表现。发挥师德考核对教师行为的约束和提醒作用,及时将考核发现的问题向教师反馈,并采取针对性举措帮助教师提高认识、加强整改。强化师德考核结果的运用,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年度考核应评定为不合格,并取消在教师职称评聘、推优评先、表彰奖励、科研和人才项目申请等方面的资格。
12.严格师德督导,建立多元监督体系
完善多方广泛参与、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师德师风监督机制。加强政府督导,将各级各类学校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落实情况作为对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的重要测评内容,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师德师风问题多发的地方开展专项督导。加强学校监督,各级各类学校要在校园显著位置公示学校及教育主管部门举报电话、邮箱等信息,依法依规接受监督举报。强化社会监督,探索建立师德师风监督员制度,定期对学校师德师风建设情况进行监督评议,向教育主管部门反馈,将监督评议情况作为学校及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13.严格违规惩处,治理师德突出问题
推动地方和高校落实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文件规范,制定具体细化的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把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突出问题作为重点从严查处,针对高校教师性骚扰学生、学术不端以及中小学教师违规有偿补课、收受学生和家长礼品礼金等开展集中治理。一经查实,要依规依纪给予组织处理或处分,严重的依法撤销教师资格、清除出教师队伍。建立师德失范曝光平台,健全师德违规通报制度,起到警示震慑作用。建立并共享有关违法信息库,健全教师入职查询制度和有关违法犯罪人员从教限制制度。
五、着力营造全社会尊师重教氛围
14.强化地位提升,激发教师工作热情
制定教育改革发展和教师队伍建设重大决策、重要文件充分听取教师代表意见。各地重要节庆日活动,邀请优秀教师代表参加。做好优秀教师表彰奖励,依法依规在作出重大贡献、享有崇高声誉的教师中开展“人民教育家”荣誉称号评选授予工作,健全教书育人楷模、模范教师、优秀教师等多元的教师荣誉表彰体系。完善表彰奖励及管理办法,依法依规确定荣誉获得者享受的政治、生活待遇,加强对荣誉获得者后续支持服务。
15.强化权利保护,维护教师职业尊严
维护教师依法执教的职业权利,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教师教育管理学生的合法职权,研究出台教师惩戒权办法。学校和相关部门依法保障教师履行教育职责,对无过错但客观上发生学生意外伤害的,教师依法不承担责任。教师尊严不可侵害,对发生学生、家长及其亲属等因为教师履职行为而对教师进行侮辱、谩骂、肢体侵害,或者通过网络对教师进行诽谤、恶意炒作等行为,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从严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学校及教育部门应为教师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法律等方面支持。
16.强化尊师教育,厚植校园师道文化
从幼儿园开始加强尊师教育,加快形成接续我国优秀传统、符合时代精神的尊师重教文化。推进尊师文化进教材、进课堂、进校园,通过尊师第一课、9 月尊师主题月等形式,将尊师重教观念渗透进学生的价值体系。有条件的地方和学校可结合实际统筹有关资源,因地制宜安排一线教师特别是长期从教教师进行疗休养,重点向符合条件的班主任和乡村教师倾斜。做好教师荣休工作,礼敬退休教师,弘扬尊师风尚。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师参与学校决策的民主权利。加强家庭教育,健全家校联系制度,引导家长尊重学校教育安排,尊敬教师创造发挥,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的学习教育。
17.强化各方联动,营造尊师重教氛围
加强展现新时代教师风貌的影视文学作品创作,善用微博、微信、微视频、微电影等新媒体形式,传递教师正能量,让全社会广泛了解教师工作的重要性和特殊性。支持鼓励行业企业在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时“教师优先”。鼓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体育场馆以及历史文化古迹和革命纪念馆(地)等对教师实行优待。鼓励社会团体、企业、民间组织对教师出资奖励,或通过依法成立基金、设立项目等方式,支持教师提升能力素质、进行疗休养或予以奖励激励。
六、推进师德师风建设任务落到实处
18.加强工作保障,强化责任落实
各地各校要把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弘扬尊师重教传统作为教师队伍建设的首要任务,夯实学校主体责任,压实学校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责任。高校要强化党委教师工作部建设,明确将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作为其主要职责。各地各校要建立健全责任落实机制,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财政部门要坚持将教师队伍建设作为教育投入重点予以优先保障,按规定统筹现有资金渠道支持师德师风建设。依托现有资源,建设一批师德师风建设基地,加强工作支撑,提高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科学性、实效性。
附录三
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是人类文明的传承者。长期以来,广大教师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教书育人,呕心沥血,默默奉献,为国家发展和民族振兴做出了重大贡献。新时代对广大教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提出新的更高要求,为进一步增强教师的责任感、使命感、荣誉感,规范职业行为,明确师德底线,引导广大教师努力成为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着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特制定以下准则。
一、坚定政治方向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得在保教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和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自觉爱国守法
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传播优秀文化
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不得通过保教活动、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潜心培幼育人
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爱岗敬业,细致耐心;不得在工作期间玩忽职守、消极怠工,或空岗、未经批准找人替班,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兼职兼薪。
五、加强安全防范
增强安全意识,加强安全教育,保护幼儿安全,防范事故风险;不得在保教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幼儿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六、关心爱护幼儿
呵护幼儿健康,保障快乐成长;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不得歧视、侮辱幼儿,严禁猥亵、虐待、伤害幼儿。
七、遵循幼教规律
循序渐进,寓教于乐;不得采用学校教育方式提前教授小学内容,不得组织有碍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八、秉持公平诚信
坚持原则,处事公道,光明磊落,为人正直;不得在入园招生、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坚守廉洁自律
严于律己,清廉从教;不得索要、收受幼儿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不得推销幼儿读物、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规范保教行为
尊重幼儿权益,抵制不良风气;不得组织幼儿参加以营利为目的的表演、竞赛等活动,或泄露幼儿与家长的信息。
附录四
广西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有关部署,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四有”好教师、“四个引路人”“四个相统一”的要求为指引,以规范教师职业行为、提升师德水平和教师队伍素质为目标,健全师德建设的激励机制、约束机制和保障机制,努力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人民满意的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队伍。
二、考核原则
(一)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
严格按程序和标准进行考核,广泛听取教师、学生、家长的意见,力求全面客观评价教师职业道德素养。
(二)坚持过程性评价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将教师的日常行为纳入职业道德监督体系,在年度考核时进行综合考查评价,确定考核等级。
三、考核对象
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四、考核内容与评价标准
(一)考核内容
考核依据教育部《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主要内容有:
1.坚定政治方向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2.自觉爱国守法
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
3.传播优秀文化
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
4.潜心教书育人
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爱岗敬业,因材施教,教学相长。
5.关心爱护学生
严慈相济,诲人不倦,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
6.加强安全防范
增强安全意识,加强安全教育,保护学生安全,防范事故风险。
7.坚持言行雅正
为人师表,以身作则,举止文明,作风正派,规范使用自媒体,自重自爱。
8.秉持公平诚信
坚持原则,处事公道,光明磊落,为人正直。
9.坚守廉洁自律
严于律己,清廉从教。
10.规范从教行为
勤勉敬业,乐于奉献,自觉抵制不良风气。
各地和中小学可结合本地本校实际,细化符合本师德考核办法的师德考核内容。各考核要素分数权重由市或县(市、区)教育部门确定。
(二)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四个等级。对获得广大师生、家长和社会高度认可的,在本单位能够发挥立德树人模范和表率作用的教师,年度师德考核档次为优秀,优秀档次比例原则上应不超过参加年度师德考核人员总数的20%。
(三)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教师存在《广西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负面清单和失范行为处理办法》所列负面清单情形之一的,考核实行“一票否决”,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五、考核方式和程序
(一)学校成立师德考核工作小组
考核在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以学校为单位组织实施,学校应成立由书记、校(园)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中层干部代表及经民主推荐产生的一线教师代表为成员的师德考核工作小组,其中一线教师代表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30%。
(二)师德考核方式
师德考核一般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
1.平时考核
注重考核教师日常师德表现和遵守纪律、履行岗位职责等情况。学校实行动态考核,实时记录教师的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每学期要进行汇总并通报。
2.年度考核
师德年度考核每年开展一次,原则上与教师年度考核同步进行或先行考核。主要是以平时考核为基础,按照考核方法和程序,确定教师本年度的师德考核档次。
(三)年度考核程序
学校师德考核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师德考核,一般采取以下程序。
1.教师自评
教师对照考核指标进行自我评价。
2.教师互评
以学科组、年级组或其他组织形式为单位,组织教师对照师德考核指标进行互评。
3.学生或家长测评
学校师德考核工作小组应以班级为单位,采取适当方式组织学生或家长对教师进行评议。同时,应结合学生的年龄特点选择学生测评或家长测评方式。
4.综合评议
在教师自评、教师互评、学生或家长测评的基础上,学校师德考核工作小组结合教师日常行为和师德表现,做出综合评议,拟定考核档次。
5.公示结果
考核工作小组以适当形式公示考核结果。其中,考核不合格的教师应在教职工范围内通报,获得优秀等次的教师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 个工作日。
6.确认结果,存档备案
将考核结果通知到每位教师,经教师签字确认后,存入教师个人档案。同时,将考核结果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7.权益维护
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教师,可根据相关规定向学校师德考核工作小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复核通知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六、考核结果的运用
(1)考核结果与年度考核、年度绩效考核挂钩,直接作为年度考核、年度绩效考核中师德师风考评的结果。
(2)对师德考核为“优秀”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特级教师、优秀教师、晋升教师职务(职称)、选培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等。
(3)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年度考核应定为“不合格”,并在职务(职称)评聘、岗位聘用、评优奖励、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等环节实行一票否决。
(4)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学校领导要对其进行诫勉谈话,经劝诫仍不改正的,要调整工作岗位或高职低聘;对有严重失德行为,影响恶劣者,依据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理。连续2 年师德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解聘。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 年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职业道德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附录五
广西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负面清单和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 年修订)》《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警告期限为6 个月,记过期限为12 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 个月。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调离教学(保教)岗位、停止教学(保教)活动,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 个月。
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师德负面清单主要内容:
(1)在教育教学、保教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2)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言行。
(3)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传播邪教和宣传封建迷信等活动。
(4)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保教工作,工作期间玩忽职守、消极怠工,或空岗、未经批准找人替班,或未经学校同意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5)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6)在教育教学、保教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
(7)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对学生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8)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存在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
(9)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10)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11)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五条 学校及其主管部门发现教师存在违反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六条 给予教师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七条 教师在接受调查处理期间,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可以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所在学校或其主管部门暂停其相关工作。
第八条 给予教师处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1)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调离教学岗位、停止教学活动,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的其他处理,按照管理权限,由教师所在学校或其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决定。
(2)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做出决定,并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3)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做出决定,并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4)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用(劳动)合同,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处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申诉途径等内容。
第十条 教师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主管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 按以下要求使用处理结果:
(1)教师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2)教师受记过以上处分期间不能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3)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谋取的奖励、荣誉称号,或在奖励、荣誉称号期间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情节严重的按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取消其相应的奖励、荣誉称号。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获得的经济利益,必须给予清退或上缴。
(4)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5)实习或见习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受到处分的,应定为实习或见习不合格,终止实习或见习,处分期内学校不得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对教师受开除以外的处理,在期满后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出现违法违纪情形的,予以解除。教师在受处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个人记功以上奖励的,经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处理。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人事档案及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 学校及其主管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建设、日常教育督导不到位;
(2)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3)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的;
(4)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5)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6)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十四条 各地各校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 年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贯彻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附录六
国际教育组织(EI)关于教师职业道德的宣言
第三届国际教育组织世界大会
2001 年7 月25 日至29 日 泰国
序 言
高水平的公共教育是民主社会的主要基础。它的任务是确保所有的儿童和青少年享有接受教育的平等机会。它对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影响是一个国家良好发展的关键因素。提供高水平的公共教育是一项重要的使命,教师和教育工作者有责任建立公众对教学服务的高水平和标准的信心。在职业实践中做出负责任的判断是教育的核心活动。提供高水平的公共教育的关键在于合格、有专业精神和责任感的教师以及教育工作者为了开发每名学生的潜力所表现的呵护与关切。
高水平的公共教育的实践,除了需要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教学能力和专业精神,良好的工作环境、社会的支持和周全的政策也是必备的条件。只有在所有的条件都具备的条件下,教师和教育工作者才可以充分地、负责任地为学生和社会执行它们的教育工作。
关于教师职业核心道德问题的讨论有利于教师职业的发展。对职业标准以及伦理意识的加强,不仅可以提高教师以及教育工作者的工作满意度和自我批评,也可以提高社会对教师职业的尊敬。
作为国际教育组织的成员、教师、其他教育工作者和他们的工会,应努力提倡教育,来帮助人们充分地发挥自身的能力,为社会的发展进步做出贡献。认识到教育过程中需要背负的所有责任以及为了教师职业、同仁、学生和家长所必须保持的职业道德行为,身为国际教育组织的成员,教师工会应该积极地提倡国际教育组织世界大会和行政董事会所采纳的政策和决议,包含此职业道德宣言。
(1)确定教育工作者享有能够使他们履行职业的良好工作政策和条件,确保他们能得到在国际劳工组织(ILO)基本劳工条款和权利的宣言中所有的权利,如下所列:
——自由结社的权利
——集体谈判的权利
——就业中不受歧视的保护
——平等就业
——就业中不受威胁和保护人身自由
——废除童工
(2)确保他们的会员拥有国际劳工组织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ESCO)就教师地位的联合宣言以及就高等教育的教育工作者地位的宣言内所列出的所有权利。
(3)消除一切在教育里以性别、婚姻状况、性倾向、年龄、宗教信仰、政治观点、社会地位、经济情况、民族或种族为理由的各种偏见与歧视。
(4)在自己的国家内合作,提倡为所有儿童提供政府资助的高水平的教育,提高教育工作者的地位和维护他们的权利。
(5)发挥影响力和号召力,使全世界的儿童(尤其是童工,遭社会主流排斥的家庭的儿童,或其他有特殊困难的儿童),在不受到任何歧视的情况下得到高水平的教育。
宣 言
为了引导教师、其他教育工作者和他们的工会达到教师职业应有的职业道德标准,国际教育组织宣言如下。
一、对职业的承诺
教育工作者应该:
(1)为所有学生提供高水平的教育,以加强公众对教育工作者的信心,以赢取他们对教师职业的尊敬。
(2)确保定期更新并增进专业知识。
(3)安排自身的终身学习计划,包括计划的内容、程序和时间,以表现教师的专业精神。
(4)声明并不隐瞒任何相关专业资格的资料。
(5)通过积极参与工会活动,达到良好的工作状况,以吸引高素质的人士加入教师职业。
(6)通过教育,全力支持并推进民主和人权。
二、对学生的承诺
教育工作者应该:
(1)尊重所有的儿童(特别是他们的学生)的权利,以确保他们受到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尤其是所有有关教育的条款)的保护。
(2)保护和提倡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利益,确保他们不受到任何形式的欺负以及任何生理或心理的伤害。
(3)尽所有可能保护儿童不让他们受到性伤害。
(4)以应有的照顾,努力对待任何有关学生的安全和利益的事项,并同时保护学生的隐私。
(5)协助学生建立一套符合国际人权标准的价值观。
(6)与学生保持师生之间的专业关系。
(7)认识到每个学生的特殊性、特点和特殊的需求。
(8)让学生认同一个富有互助精神,却也有个人空间的社会。
(9)以公正与慈悲发挥教师的权威。
(10)确保师生之间的特殊关系,不受任何宗教或意识形态理念的影响和控制。
三、对教育界同事的承诺
教育工作者应该:
(1)通过对彼此(尤其是对刚从事教师职业或在培训中的同事)的职业等级和观点的尊重,提高同事之间的交流和帮助。
(2)除非有严格的专业或法律原因,不可透露在就业中得到关于同事的任何数据。
(3)协助同事完成由教师工会和雇主所同意的、同事互相审查的审查程序。
(4)保障同事的人身安全和利益,确保他们不受到任何形式的欺负以及任何生理或心理的伤害和性侵犯。
(5)为了此声明的实践得到最佳效果,确保内容的落实和执行是国家级的工会组织内透彻讨论的结果。
四、对管理层的承诺
教育工作者应该:
(1)熟悉他们的法律和行政的权利和职责,并且尊重集体合同中列出的条例和学生的权利。
(2)执行管理者合理的指示,并有权利通过清晰的、规定的程序对该指示提出质疑。
五、对家长的承诺
教育工作者应该:
(1)认识到家长有权利通过双方(教育工作者和家长)同意的管道对他们孩子的安全和利益进行咨询。
(2)尊重父母的法定权利,但可为了儿童的最大利益从专业的角度向他们提出建议。
(3)做最大的努力让家长积极参与他们孩子的教育以及积极支持教育过程,避免孩子参与任何形式不利于他们教育的工作。
六、对教师的承诺
小区和社会应该:
(1)让教师感受到就业中得到公平的对待。
(2)认识到教师有保留隐私、照顾自身和在小区内正常生活的权利。
(资料来源:http://www.jyb.cn/world/gjgc/200809/t20080903 − 192780.html)
附录七
《教育专业伦理规范》
(1975 年美国全国教育协会代表大会通过)
序 言
教育工作者相信每个人的价值和尊严,从而认识到追求真理、力争卓越和培养民主信念具有至高无上的重要性。这些目标的根本在于保障学和教的自由,并且确保所有的人享有平等的教育机会。教育工作者接受这种职责,以恪守最高的伦理标准。
教育工作者认识到教学过程固有责任之重大,渴望同事、学生、家长以及社区成员的尊重和信任,勉力从事,借以取得并保持最高水准的伦理品行。《教育专业伦理规范》表明全体教育工作者的抱负,并提供据以判断品行的标准。
纠正违反本规范任何条款的措施,应仅由全国教育协会和/或其分会制订,而且,本规范的任何条款都不得以全国教育协会或其分会特别规定之外的任何形式强加推行。
原则一:对学生的承诺
教育工作者力争帮助每个学生实现其潜能,使之成为有价值而又有用的社会成员。所以,教育工作者为激发探究的精神,为知识和理解力的获得,为有价值的目标之深思熟虑的构想而工作。
在履行对学生的义务时,教育工作者——
(1)不得无故压制学生求学中的独立行动。
(2)不得无故阻止学生接触各种不同的观点。
(3)不得故意隐瞒或歪曲与学生进步有关的材料。
(4)必须做出合理的努力以保护学生不受对学习或健康和安全有害的环境影响。
(5)不得有意为难或贬低学生。
(6)不得根据种族、肤色、信条、性别、原有国籍、婚姻状况、政治或宗教信念、家庭、社会或文化背景或者性别取向,不公正地:
①排斥任一学生参与任何课程;
②剥夺任一学生的任何利益;
③给予任一学生以任何有利条件。
(7)不得利用与学生的专业关系谋取私利。
(8)如非出于令人信服的专业目的或出于法律的要求,不得泄露专业服务过程中获得的有关学生的信息。
原则二:对专业的承诺
公众赋予教育专业以信赖和责任以冀其怀有专业服务的最高理想。
教育专业的服务质量直接影响国家和国民,基于这种信念,教育工作者必须竭尽全力提高专业标准,促进鼓励行使专业判断的风气,争取条件以吸引值得信赖者从事教育工作,并且帮助阻止不合格者从事本专业。
在履行对本专业的义务时,教育工作者——
(1)不得在申请某一专业职位时故意做虚假的陈述或隐瞒与能力和资格有关的重要事实。
(2)不得出具不符事实的专业资格证明。
(3)不得帮助明知在品格、教育或其他有关品质上不合格者混入本专业。
(4)不得在有关某一专业职位候选人的资格的陈述上故意弄虚作假。
(5)不得在未经准许的教学实践中帮助非教育工作者。
(6)如非出于令人信服的专业目的或出于法律的要求,不得泄露专业服务过程中获得的有关同事的信息。(www.xing528.com)
(7)不得故意做有关同事的虚假的或恶意的陈述。
(8)如非出于令人信服的专业目的或出于法律的要求,不得泄露专业服务过程中获得的有关学生的信息。
(资料来源:http://www.thcyzy.org/ReadNews.asp?NewsID = 321)
附录八
全美幼教协会(NAEYC)《伦理规范和承诺声明》
一、NAEYC《伦理规范和承诺声明》制定的背景与目的
教师的专业发展不只需要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发展,而且需要教师具备与之相匹配的专业伦理规范。幼儿教师由于其服务对象、职业地位和扮演角色的特殊性更需要具备相应的专业伦理规范。1989 年,全美幼教协会制定了《伦理规范和承诺声明》的草案(Draft Code of Ethics and Statement of Commitment)并颁布实施,开辟了幼儿教育界关于教师专业伦理规范的先河。随着时间的流逝、社会的发展和变化,《伦理规范和承诺声明》不断地进行修订。2005年,NAEYC 对《伦理规范和承诺声明》进行了新一轮的修订。新修订的《伦理规范和承诺声明》分为四部分,每部分都提出与儿童的关系、与家长的关系、与同事的关系、与社区和社会的关系。每部分还包括对幼儿教师主要责任的相应介绍,介绍后面是一组示范性的理想以及相关的原则。
二、NAEYC《伦理规范和承诺声明》的具体内容
NAEYC《伦理规范和承诺声明》秉承尊重儿童、理解儿童、发展儿童的观念,以下列核心价值观为基础制定了标准:
(1)尊重童年期的独特性和价值;
(2)以儿童的发展为基础;
(3)重视并支持幼儿与家人之间的关系;
(4)儿童在家庭、社区和社会中得以理解和获得支持;
(5)尊重每个人的尊严、价值和唯一性(包括儿童、家庭成员和同事);
(6)尊重儿童、家庭和同事们的多样性;
(7)儿童和成人潜能的充分发挥以相互信任和尊重为基础。
(一)对儿童的伦理道德责任
童年是整个人生中独一无二的、宝贵的阶段。幼教工作者首要的职责就是为每个儿童在安全、健康、良好的环境下提供保育和教育,尽心尽力地支持儿童的发展和学习,尊重个人差异,帮助儿童学会生活、游戏以及合作,帮助儿童确立良好的自我意识、竞争能力、自我评价、适应力和身体素质。
1.理想
(1)熟知儿童保育、教育的基础知识,并且通过不断地教学和培训增进对知识的理解。
(2)将教学计划建立在现有有关儿童保教、儿童发展及相关学科的知识、研究以及每个儿童自身情况的基础之上。
(3)认识并尊重每个儿童独特的素质、能力和发展潜力。
(4)重视每个儿童的弱点以及他们对父母的依赖性。
(5)创造并维持一个安全、健康的环境以促进儿童的社会性、情绪、认知和身体发展,并尊重他们的尊严和贡献。
(6)利用适宜儿童的辅助设施和策略。
(7)使用评估信息来理解和支持儿童的发展和学习,并确定儿童可能需要的发展。
(8)在促进每个正常或残疾儿童发展的环境下,赋予每个儿童玩耍和学习的权利。
(9)倡导并确保所有儿童,包括有特殊需要的儿童,能够获得所需要的支持和服务。
(10)确保每个儿童的文化、语言、种族和家庭都能在教学中得到承认和重视。
(11)提供所有儿童他们所知道的语言方面的经验。包括保持使用母语以及学习英语。
(12)和家庭成员们一起合作,使儿童能顺利地从家庭过渡到幼儿园。
2.原则
(1)不能危害到儿童。不能对儿童有情感伤害的、不利于身体的、不尊重的、有辱人格的、危险的、剥削性的或恐吓性的行为。这条原则是所有原则之首。
(2)应在积极的情绪和环境中照料和教育儿童,这会对儿童的文化、语言、种族和家庭结构的认知产生良好的刺激。
(3)绝对不能出现损害儿童利益、给予儿童区别对待或任何对儿童的性别、种族、国别、宗教信仰、医疗状况、残疾、家庭状况、家庭成员的性取向、宗教信仰等表示不公平对待的歧视性行为。
(4)要涉足所有相关知识领域(包括家庭和工作人员的决定),对所有涉及儿童的信息进行保密。
(5)使用适当的评估系统,其中包括多种信息的来源,来提供有关儿童学习和发展的信息。
(6)努力确保有关决定(如注册、保留或转让特殊教育服务)是根据多种信息来源而做出的,而不是基于单一的评估(如考试成绩或单一的观察)。
(7)努力与儿童建立良好人际关系,制定适应个性发展的教学策略、学习环境和课程,并与家长协商,以便使每个儿童从课程中得到益处。如果竭尽努力还不能将当前的设置满足儿童的需要或者严重损害了其他儿童的能力,则联合儿童的家人和专家来确定适当的条件和服务来使儿童得到发展。(这一原则可能不适用那些为特殊儿童提供的法律性项目)
(8)熟悉虐待和忽视儿童的危害性。包括对儿童身体、性、语言和情感的虐待,以及对其身体、情感、教育和医疗的忽视。了解和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保障,方能识别对儿童的虐待和忽视。
(9)当有合理理由怀疑儿童受到虐待或忽视时,向适当的社区机构报告并采取后续行动,以确保必要措施的实行。在适当的情况下,父母或监护人将被告知保护行动已经被执行。
(10)当其他人告知他,他怀疑儿童受到了虐待或忽视,为了保护儿童,要采取协助的行动。
(11)当得知一种行为或情况威胁到儿童的健康、安全或福利时,有道德义务去保护儿童或告知他们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二)对家庭的道德义务
家庭对儿童的发展是至关重要的。因此,教师与幼儿和家庭间的沟通、合作对促进儿童发展有着重要作用。
1.理想
(1)通过继续教育和培训的方式使幼儿教育工作者保持与家庭的有效合作。
(2)与家庭建立相互信任的关系。
(3)欢迎并鼓励所有的家庭成员参与到教育中来。
(4)倾听家长的声音,承认并增强他们对幼儿的影响力,并且向他们学习。
(5)尊重每个家庭成员和他们的喜好,并努力了解每个儿童的家庭结构、文化、语言、风俗和信仰。
(6)尊重家长的教育观和他们为子女做决定的权利。
(7)从家长处了解儿童发展信息。并帮助他们理解幼儿教育界现有的知识理论。
(8)帮助父母提高对子女的理解能力,并支持他们自身的发展。
(9)通过提供与工作人员、其他家庭、社区资源和专业服务机构的互动机会来参与家庭支持网络的建设。
2.原则
(1)不否认家长参与教室或教学计划设置的权利,除非该权利被法院否认。
(2)告知家长教育原则、政策、课程、考核制度和人员资格,并解释安排教学的根据。
(3)通知家长在适当的时候参与教学决策。
(4)参与影响幼儿的重大家庭决定。
(5)尽可能用家长能懂的语言与其沟通,语言不通时利用笔译和口译等手段进行交流。(6)当家长与教师分享儿童和家庭情况时,考虑将这些信息用来规划和实施教学计划。(7)告知家长儿童评估的性质和目的。
(8)对儿童的评估信息严格保密,只在有需要时运用。
(9)告知家长儿童的伤亡情况以及可能的风险,如传染性疾病可能对儿童和家庭带来的危险和可能导致的情绪压力。
(10)家长应充分了解任何涉及其子女的拟议项目,并有充分的权利和机会表示赞成或不赞成。教师不允许参与任何可能妨碍儿童教育、发展或获得幸福的研究。
(11)不得利用与家长的关系谋取私人利益,不得为了工作而介入家庭关系。
(12)提出书面措施以保护儿童的隐私,这些措施对所有人都是有效的。向家长以外的人披露幼儿的记录、个人计划等信息必须得到家庭的同意(虐待或忽视案件除外)。
(13)所有的个人信息以及家庭访问记录都要尊重和保护家庭的隐私。尽管如此,当儿童的利益受到威胁时,保护儿童的机构和法律是能够共享这些信息的。
(14)在家长之间有冲突的情况下,公开地对他们进行工作并向他们提供观察儿童的情况,帮助他们做出明智的决定。教师要避免成为家庭中任何一方的辩护者。
(15)对社区资源十分熟悉,跟进每个家庭项目,给予家长专业的支持。
(三)对同事的道德责任
在一个充满爱心与合作的工作场所中,保持和发展积极的人际关系,个人尊严得到尊重,专业满意度得到提升。在核心价值观的基础上。教师的首要责任是与同事建立和保持支持工作以及满足专业需要的良好人际关系。同样理想也适用于在工作场所与儿童和其他成年人打交道。
1.对同事的责任
(1)理想:①与同事建立并保持相互尊重、相互信任、保护隐私、协同合作的关系。②与同事分享资源,确保为儿童提供最好的保育与教育。③帮助同事满足专业需要以及专业发展的需要。④承认同事的专业成就。
(2)原则:①承认同事在教学中和面对儿童、家长时间做出的成绩,不参与损害集体名誉的行动。②当关注一个专业工作者时,首先让他/她知道自己被关注以表尊重,然后以保密的方式尝试解决在关注中发现的问题。③陈述对同事个性和专业操守的意见以第一手资料为基础,绝不道听途说。④绝不对同事的性别、种族、国籍、宗教或党派信仰、年龄、婚姻状况或家庭情况、残疾以及性取向有任何歧视性的行为。
2.对雇主的责任
(1)理想:①尽可能发挥自己的能力促进教学质量的提升。②除非是违反了法律、旨在保护儿童的法规或本守则的规定,否则在工作中绝不做任何损坏自身机构名誉的事情。
(2)原则:①遵循所有计划政策。当计划政策不能实行时,努力通过组织内部的影响来做有建设性的活动。②每个教师都要以一个组织的名义说话和行动,必须承担以组织名义和个人名义所讲之话的责任。③不得违反法律、旨在保护儿童的法规,并且按照本守则采取适当行动。④如果有同事的行为有问题但并不涉及儿童的利益,可以自行解决这个问题。但若提醒后,情况没有得到改善或危害到了儿童,应向有关部门报告该同事的不道德或不称职行为。⑤当对影响儿童保育教育质量的环境或条件担忧时,应通知教育管理人员,在必要时将通知有关部门。
3.对雇员的责任
(1)理想:①相互尊重、合作协助、提高自身的能力、保证大家的福利、维护他人的隐私和自尊。②建立和维护客户的信任,使工作人员的发言和行事能最大限度地利于儿童和家庭。③努力确保充分的待遇和公平的赔偿(青少年儿童工作者的工资和福利)。④鼓励和支持员工的职业技能和知识不断发展。
(2)原则:①利用教育、培训、经验和专业知识来制订有关的教学计划和决定。②提供安全和有利的工作条件,使工作人员获得荣誉和自信,并且通过书面陈述、建设性的反馈和持续的专业发展进行公平的绩效评价。③保持并不断改善综合的、书面的员工政策。这些政策应该向包括新员工在内的所有人员发布,便于他们查阅。④告知员工是否达到计划预期目的,并在必要时帮助他们改进。⑤根据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以正当的理由解雇员工。告知被解雇员工其被解雇的理由。当记录中被解雇的理由遭到质疑,为员工提供审查。⑥在事实和基于儿童福利的基础上对员工做出评估。⑦在个人工作胜任力、成绩评估、照顾和教育儿童之工作能力的基础上,做出解雇、留用、退休和晋升等决定。⑧绝不以性别、民族、血统、宗教或党派信仰、年龄、婚姻状况或家庭结构、残疾以及性取向为理由决定解雇、留用或晋升员工。⑨对员工的工作业绩做保密处理,并尊重个人隐私权,绝不外泄。
(四)对社区和社会的道德义务
对社区的责任就是提供能够满足家庭需要的教育计划、与专业机构和责任人员协同合作,并且协助社区发展未来计划。就个体教师而言,真诚地为儿童提供最好的教育计划和服务。对整个教师集体来说,提倡儿童利益最大化的教育计划。这一节中的理想与原则既有针对个别幼儿工作者的,也有针对幼儿工作者集体的。
1.理想(个人)
为社区提供高质量的早期幼儿保育和教育的计划与建议。
2.理想(集体)
(1)在专业人员和机构中推广合作,力图在解决儿童、家庭和幼教工作者的健康、教育和福利问题中提倡跨学科合作。
(2)在教育和研究中学习,宣传为儿童建立一个安全健康、充满关怀、衣食充足、没有暴力的和谐世界。
(3)在教育、研究中,始终为创造优质教育去奋斗。
(4)全力确保一个适当的、包括多元信息的、带给儿童幸福的评估系统。
(5)增进对儿童的了解,为争取更大的儿童权利和福利以及社会对儿童的责任而努力。
(6)支持推广儿童和家庭福利的法律和政策。努力改善他们的状况。与他人和组织合作参与政策法律的制定。
(7)进一步发展儿童保育和教育,并加强对其承诺,实现在本守则中该领域的核心价值观。
3.原则(个人)
(1)公开、诚实地与各界对所提供服务的性质和程度进行沟通。
(2)申请、接受、从事适合专业的工作岗位,绝不提供不具专业水准之服务。
(3)对雇佣之人的专业资格仔细审核,并为其推荐合适的岗位。
(4)在已有的知识基础和活动计划基础上努力做到客观准确。
(5)对评估策略有详尽的了解,能对家庭做出详细解释以便他们运用。
(6)熟悉保护儿童的法律、法规并密切留意其执行状况。
(7)当一种习惯危害到了儿童的健康和福利时,有道德义务去告知其父母或监护人。
(8)在教育计划中不得有违反保护儿童的法律法规的活动。
(9)当有证据显示一项教育计划违反了保护儿童的法律法规时,要报告能够做出补救的有关部门。
(10)当一个计划违反了或要求其员工违反本守则时,在允许的情况下、在对有关证据做出评估后,披露该计划。
4.原则(集体)
(1)当法律或政策不利于儿童的时候,有责任去努力改变这些法律或政策。
(2)当有证据表明,旨在保护儿童利益的机构没有履行其义务时,有责任把这些问题报告给有关部门或披露给公众。
(3)当一个儿童保护机构没能为受虐或受忽视儿童提供足够的保护时,有责任去改善这一状况。
附录九
加拿大安大略省教师职业道德标准
导 言
教师职业道德标准是教师职业实践的一个理想图景。教师职业的核心是对学生及其学习的高度负责。
安大略省注册教师,在其高度信任的职责中,在与学生、家长、监护人、同事、教育合作者、其他专业人员、环境和公众的关系中,表现出责任感。
教师职业道德标准的目的是:
(1)激励教师维护和提升教师职业的荣耀与尊严。
(2)识别教师职业中的道德责任和义务。
(3)指导教师职业中的道德决定和行为。
(4)提升公众对教师职业的信任和信心。
教师职业道德标准
关爱——道德标准中的关爱包含热情、认可、兴趣和帮助学生挖掘潜力的洞察力。教师应当通过积极的言传身教、专业的判断和实践中对学生的感同身受,从而表现出对学生健康与学习的关注、奉献和承诺。
信任——道德标准中的信任具体说来就是公平、开放与诚信。教师与学生、同事、家长、监护人以及公众的职业关系应当是以互相信任为基础的。
尊重——道德标准中尊重的本质是公平公正,教师要尊重学生的人性尊严、心理健全和智能发展。在教师的教育实践中,教师以身作则,表现出对精神和文化价值、社会正义、个人隐私、自由、民主和环境的尊敬。
正直——道德标准中正直的具体表现是诚实、可靠、德行,同时使正直进一步体现在教师的职业奉献和责任中。
教师职业实践教学标准
教师职业实践标准明确了在安大略省任职的教师应具备的知识、能力和价值观。这些标准阐明了大众对教师职业的期望,也是指导在安大略省任职的教师的日常教学行为的准则。
该标准包括五个原则:
(1)对学生和学生学习的奉献(Commitment to Students and Student Learning)——教师无私奉献于他们对学生的关爱和承诺,尊重学生,公平对待学生,对影响学生个体学习的因素要比较敏感,教师也应教育学生积极发展成为对加拿大社会有贡献的国民。
(2)学习团体的领导作用(Leadership in Learning Communities)——教师促进并参与到合作的、安全的、支持的学习团体中,要认识到教师的共同职责以及其在增进学生成功中起到主导作用,还应在这些学习团体中维持道德标准的原则。
(3)专业知识(Professional Knowledge)——教师应当致力于去和当代的专业知识共同发展,与时俱进,同时将这些专业知识付诸实践。教师要了解并思考学生发展、学习理论、教学法、课程、伦理、教学研究及与专业判断相关的政策和法律。
(4)职业实践教学(Professional Practice)——教师要应用职业知识和经验促进学生学习,他们在使用适当的教学法、自我评估、评价方法、资源、技术计划和反馈学生个体和团体的各种需求,通过持续的询问、对话和反响中提高教学专业实践。
(5)持续的专业学习(Ongoing Professional Learning)——教师认识到持续的专业学习是有效实践和学生学习不可或缺的,经验、研究、协作和知识影响专业实践和自主学习。
关于教学实践的一些信条
教学应当是由如下信条所指导的:
(1)教学和学生学习是密不可分的。
(2)对教学工作存在着一个专业知识和教学技能的转变。
(3)教学和领导必须与安大略省的民主社会的不同特性相对应。
(4)大学教师应当通过合作实践和专业的相互作用来促进自身的专业知识发展。
(5)教学是一个高度上下连贯和多空间的专业。
(6)持续、自主的专业学习对教师职业化是缺一不可并且深植于其中的。
(7)大学教师的知识、实践和领导职责将随着教师度过教学生涯的不同阶段而逐渐演变发展。
教师专业身份和标准
教师的职业道德标准和实践标准为大学教师提供了指导性的要求,这些要求能够培养出一个强劲的集中的专业身份。
大学教师应当努力成为:
(1)引领学生成功和热爱学习的关怀备至的榜样以及人生导师。
(2)行使责任并且消息灵通的职业判断的道德决策者。
(3)认识到自身学习进步密切影响着学生学习的自主学习者。
(4)擅长批判和创造性思维的思考者,致力于改进和提高教学职业实践。
(5)在学习团体中合作的伙伴和领导者。
(6)调查并且深入改良教学实践的沉思的和博学的实践者。
(7)在安大略省的教室和校园内尊重公平和多样性的积极应对各种情况的教学领导者。(资料来源:http://www.jyb.cn/xwzx/gjjy/gjgc/t20080709_176925.htm)
附录十
德国师德
在德国,教师原则上均为国家公务员。所以德国的师德规范涉及教师作为公务员的政治义务和作为教师的职业义务。
(一)德国师德的具体要求
1.教师作为国家公务员要承担的义务
第一,国家政治方面的义务。
忠诚的义务;宣誓的义务;无党派的义务;政治活动的温和和节制的义务;禁止罢工。
第二,职位工作的义务。
尽职的义务;正常的工作时间;加班;缺勤;附加工作;无私的义务;服从的义务;保密的义务;善待公民的义务。
第三,行为义务。
公务员的工作关系和忠诚关系同时产生工作以外私人范围的义务。
2.教师职业的具体服务要求
教师作为国家公务员,对教学及托付给他们的学生负有直接的教育责任;
教师的职务要求他们在自我责任和教育自由的基础上,对学生进行教育、教学、咨询和评价;
教师为履行其任务,须同学生的监护人进行充满信任的合作;
教师通过执行法律规定、管理条例、教育大纲和教学计划以及学校督导部门的具体文件规定等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要保持政治中立;
教师应该在教学范围内促使学生得到发展。
(二)独特的教师培养模式及道德教育的理念好教师的标准
(1)应具有健康的体魄,能胜任繁忙的教育和教学任务;
(2)具有敬业精神,热爱自己的职业,热爱自己的学生;
(3)具有人道主义精神,对学生笑口常开;
(4)热爱自己执教的学科,因自己的执教学科而感到欢欣鼓舞,了解它的重要性和意义;
(5)对自己的执教学科很有自信心,很有把握,了解它的难点、关系、系统、方法等;
(6)懂得学习,了解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学习方式和风格;
(7)具有民主精神,不仅认识到在教师之间,在学生之间也要讲民主;
(8)具有良好师德,具有教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资料来源:http://www.szxn.com/sites/system/)
附录十一
澳大利亚塔斯马尼亚州教师守则
(注册委员会2006 年2 月颁布)
本专业伦理守则是一份关于伦理承诺、实践和志向的声明,这些责任、实践和志向巩固了塔斯马尼亚州教学专业的同一性,并借此专业反映这种同一性的不断进步。
它表达的是一直内含于并指导着塔斯马尼亚州教师专业行为的伦理承诺。
伦理规范的实际应用,在行为规范中已有表述。
塔斯马尼亚州教学专业成员,矢志于遵守如下原则:
(1)尊严;
(2)尊重;
(3)正直;
(4)同情;
(5)公正。
教师奉行尊严原则,维护包括本人、学生、同事及家长在内的所有人的内在价值。
教师奉行尊重原则,对所有人的感情、权利和传统予以应得之重视,并在相互尊重与信任的基础上建立各种关系。
教师奉行正直原则,公平而负责地行动,并诚实、可靠且负责任地对待专业相关义务。
教师奉行同情原则,觉识他人之情感与观点,虚心接纳,并予以富有同情心的回应。
教师奉行公正原则,公平、合理并忠诚地对待个体福利、社区及共同利益。(资料来源:http://zhidao.baidu.com)
附录十二
新西兰注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新西兰的注册执业教师必须在促进学生的学习过程中,充分照顾到学生的能力、文化背景、性别、年龄和发展阶段,努力为学生提供最高水平的专业服务。
这项复杂的专业工作是教师在与同行、学生及其家长(监护人)和家人,以及更广泛的社会成员的合作中完成的。
教师的专业互动必须依据以下四条基本原则。
自主性:尊重并保护他人的权利;
公正性:分享权力,防止权力被滥用;
求善:善对他人,把对他人的伤害降到最低;
求真:诚实对待他人和自己。
一、对学生的责任
注册教师最主要的专业职责是为学生负责。教师要培养所有学生的思考能力和独立行为能力,并努力鼓励学生对民主社会的基本价值观有明智的理解和认同。
教师应该努力做到:
(1)以最有利于学生为前提,建立并保持专业的师生关系;
(2)让自己的专业实践建立在以下基础之上:不断的专业学习,有关课程内容和教学法的最佳获知,对所教学生的尽可能了解;
(3)向学生呈现教学内容时,做到来源可靠,观点平衡;
(4)鼓励学生对重大社会问题进行批判思考;
(5)服务于不同学生的不同学习需要;
(6)促进学生在身体、情感、社交、智力、精神等方面的发展;
(7)对在专业服务过程中获得的有关学生的信息要依法保密。
二、对学生家长/监护人及家人的责任
教师应该认识到,他们与学生的家长/监护人及家人是合作关系,应鼓励他们积极地参与到孩子的教育中。教师应该认识到,他们拥有就孩子的福利和进步情况向教师进行咨询的权利,尊重法律许可下的家长权利,尽管教师的专业决定必须总是以什么对学生最有利为依据。
(1)让他们参与有关孩子的照看与教育的决策;
(2)与他们建立开诚布公、相互尊重的关系;
(3)尊重他们的隐私权;
(4)尊重他们获得有关孩子信息的权利,除非出现对孩子不利的情况。
三、对社会的责任
公众赋予了教师信任和责任,同时,在最广泛的意义上,也期望能够与教师一起为学生的人生做好准备。
为了履行自己对社会的责任,教师应该努力做到:
(1)积极支持有关促进人人机会平等的政策和计划;
(2)平等合作,把学校建设成为民主典范;
(3)传授广为社会接受的积极的价值观,并以身作则,鼓励学生学以致用,并批判地理解它们的重大意义。
四、对本职业的责任
鉴于教学职业的服务质量对国家及其国民有着重大的影响,教师应该尽其所能地维持、提高职业标准,努力营造一个鼓励运用专业判断的氛围,并为吸引值得信任的人从教创造条件。
为了履行自己对教学职业的职责,教师应该努力做到:
(1)通过负责任的、合乎操守的实践促进教学职业的利益;
(2)将自己视为学习者,不断致力于专业发展;
(3)在做关于资格与能力的陈述时说实话;
(4)为合理教育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贡献力量;
(5)为营造一个开放、善于反思的职业文化贡献力量;
(6)尊重同事和助手,与他们平等合作,共同促进学生的学习;
(7)为新教师的入职提供帮助;
(8)尊重同事的隐私权,除非法律要求或有足够说服力,不得泄露同事隐私;
(9)如有同事的行为严重违背本规范,须举报。
(资料来源:http://www.npypjy.com/newsinfo.aspx?pkfd = 3498.)
附录十三
香港教育专业守则
(1990 年10 月公布)
一、对专业的义务
一个专业教育工作者:
(1)应对自己有严格的要求,凡是可以促进学生身心成长的活动,都应该努力不懈地改进,以满足社会对专业的期望。
(2)应坚持专业自主是教育专业履行其社会职责的必要条件,并致力于创造有利于专业自主的工作环境。
(3)应努力保持教育专业的荣誉、尊严与情操,努力维护专业的团结,和衷共济。
(4)应透过各种学习途径不断提高专业才能,充实对教育及世界发展的认识。
(5)应不断促进公众对专业的认识,以维持崇高的专业形象及有效的公共关系。
(6)应尽其所能提供专业服务,努力提高专业水平,执行专业判断。
(7)应努力把教育建成富理想、具成果的专业,以吸引更多贤能。
(8)应努力增进不同文化之间的了解与尊重,促进不同种族之间的和睦相处。
(9)应致力维持及开拓专业内的沟通渠道,以保障专业的健康发展。
(10)不应从事有损专业形象的工作。
(11)不应为谋取个人私利而作宣传。
(12)不应接受可导致影响专业判断的酬金、礼物或其他利益。
(13)以专业工作者身份发言时,应首先声明发言的资格、发言的身份和发言的实质代表性,若发言涉及某方面的利益,须澄清发言者与受益者的关系。
二、对学生的义务
专业教育工作者应努力让学生认识到,他们是未来社会的栋梁。因此引导学生发掘自己的潜能,激励学生的探究精神,鼓励学生确立有意义的人生目标。
一个专业教育工作者:
(1)应以教育学生为首要职责。
(2)应以学生的德、智、体、群、美五育发展为己任。
(3)应对自己的教学质量负责。
(4)应尽力分担改善学习环境的责任。
(5)应根据学生的个别情况及学习能力,尽量因材施教。
(6)对学生的期望,应以学生的兴趣、需要及能力为依据。
(7)在教学过程中,应关心学生的安全。
(8)应给予学生公平的学习机会。
(9)应与学生建立互相信任、互相尊重的关系。
(10)任何时候都以公平、体谅的态度对待学生。
(11)不应因种族、肤色、信仰、宗教、政见、性别、家庭背景或身心缺陷等原因而歧视学生。
(12)应帮助学生认识自己的价值,建立自尊。
(13)与学生讨论问题时,应尽量保持客观。
(14)应鼓励学生独立思考,做出理性的判断。
(15)评论学生时应具建设性。
(16)应避免使学生难堪或受到羞辱。
(17)应致力于培养学生精益求精的精神。
(18)应培养学生的民主精神,教育学生尊重他人。
(19)应鼓励学生尊重老师,不做恶意批评。
(20)应确保有关学生表现的报告具真实性和客观性。
(21)非因专业或法律上的需要,不应泄露学生的数据。
(22)不应利用与学生的专业关系以谋私利。
(23)不应将专业性的教学工作交付非专业人士执行,有需要时应寻求其他专业的协助。
在执行专业职务中若发现有儿童被虐待,应向当局举报。
三、对同事的义务
成功的教育,有赖各级各类教育工作者的合作。因此,一个专业教育工作者:
(1)应视同事为专业工作者,不因地位、职能、性别、种族、肤色、国籍、信仰、宗教或政见而加以歧视。
(2)应以学生利益为重,与同事忠诚合作。
(3)应支持同事执行专业责任,鼓励其发展潜能。
(4)应与同事分享种种观点与资料,以利于专业发展。
(5)应尊重学校行政当局的合法权力。
(6)对有违良知的行政政策和措施,应首先循专业内的途径提出异议。
(7)作为行政人员,应尊重同事的专业地位,给同事以充分的机会对校政提出意见。
(8)在做出决策时,应使有关同事有充分参与讨论的机会。
(9)应致力于建立同事间的融洽关系,减少误会;指导工作时,应客观而具建设性。
(10)对某一同事做出报告时,应容许该同事知道报告内容。
(11)对其他同事做推荐或证明时,应以公正、真实为原则。
(12)不应破坏学生对同事的信任及尊敬。
(13)不应恶意损害同事的专业信誉与事业前途。
(14)不应故意使同事难堪或受到羞辱。在批评同事时,应谨慎地避免伤害其自尊。
(15)应以公正原则处理对同事的投诉。匿名投诉应不受处理。
除非事前知会对方,不应对同事的专业活动做批评。
四、对雇主的义务
一个专业教育工作者:
(1)应遵守合约和承诺。
(2)不应因私利而忽略正职。
(3)应尽其所能提供专业服务。
(4)应积极促进学校/服务机构政策的改善。
(5)应贯彻执行有利于教育的学校政策和指示。
五、对家长/监护人的义务
一个专业教育工作者应认识到教育学生是学校与家长的共同责任,因此:
(1)应尊重家长有询问、被咨询及获知子女情况的权利。
(2)应与学生家长建立友善合作的关系。
(3)应与家长交流对学生成长有助的资料及心得。
(4)应尊重家长对其子女教育上合乎情理的要求。
(5)应如实同家长反映其子女的学行表现。
(6)应尊重每个学生家长背景上的特殊性及应对所获悉的家庭私隐保密。
(7)应协助家长维护其子女在人身上、学业上的权利。
六、对公众的义务
一个专业教育工作者:
(1)应尊重法律及社会接受的行为准则。
(2)应与公众合作,共同了解学生目前及未来的教育需要。
(3)应以身作则履行公民的义务。
(4)应积极支持及推广公民教育。
(5)应关注小区建设及参与小区活动。
(6)应注意时事,关心社会问题,并致力于维护良好的社会风气。
(7)当公众意见分歧时,应教导学生尊重不同的立场和观点。
(8)应把尊重人权的教育视为要务。
(9)应致力于培养学生的自由、和平、平等、理性、民主等意识。
(资料来源:http://cpc.edb.org.hk/Chinese/download.pdf)
附录十四
台湾教师自律公约
一、前言
台湾社会环境急速变迁,学校教育面临巨大的挑战,教师与学校、教师与学生和家长以及教师与社会之关系正在演变中,传统上对教师的角色期待已无法完全适合现代社会的要求。再加上近几十年,教育的目标以升学及就业为导向,教育上其他价值被忽略,造成教师角色功利化,教师专业尊严逐渐沦丧,教师专业能力受到质疑,教师形象亟待重建。
教师会于1988 年2 月1 日成立,依据教师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应订定全国教师自律公约,为全国教师专业伦理之规准,从引领及规范教师工作守则中,朝维护教师专业尊严及专业自主方向,重新形塑教师之形象。
二、教师专业守则
以下事项,教师应引以为念,以建立教师专业形象:
(1)教师应以公义、良善为基本信念,传授学生知识,培养其健全人格及独立思考能力。
(2)教师应维护学生学习权益,以公平、平等的态度对待学生,尽自己的专业知能教导每一个学生。
(3)教师对其授课内容及教材应充分准备妥当,并依教育原理及专业原则指导学生。
(4)教师主动关心学生,并与学生及家长沟通联系。
(5)教师应时常研讨新的教学方法及知能,充实教学内涵。
(6)教师应以身作则,遵守法令与学校章则,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倡导良善社会风气,关心校务发展及社会公共事务。
(7)教师应为学习者,时时探索新知,圆满自己的人格,并以爱关怀他人及社会。
三、教师自律守则
以下事项,教师应引以为戒,以维护教师专业之形象。
(1)教师对其学校学生有教学辅导及成绩评量之权责,基于教育理念不受不当因素干扰及不当利益回避原则。除以下情形之外,教师不得向其学校学生补习。(本条文自1989 年8月1 日起实施)
①教师应聘担任指导公立机关学校办理之学生课外社团活动。
②教师应聘担任指导非营利事业组织向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报备核准之学生学习活动。
(2)教师之言行对学生有重大示范指导及默化作用,基于社会良善价值的建立以及教师的教育目标之达成,除了维护公众利益或自身安全等特殊情形下,教师不应在言语及行为上对学生有暴力之情形发生。
(3)为维持教师在社会的形象,教师不得利用职权教导或要求学生支持特定政党(候选人)或信奉特定宗教。
(4)为维持校园师生伦理,教师与其学校学生不应发展违反伦理之情感爱恋关系。
(5)教师不得利用职务媒介、推销、收取不当利益。
(6)教师不应收受学生或家长异常的馈赠;教师对学生或家长金钱礼物之回报,应表达婉谢之意。
(资料来源:https://www.docin.com/p − 9636200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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