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对当前幼儿教师师德建设的现状调查和分析,幼儿教师师德制度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幼儿教师师德建设中的制度缺失
近年来,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幼儿园都非常重视师德制度建设,制定和出台了一系列师德制度,师德建设正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然而,调查结果显示,师德建设中的制度缺失仍是不可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1.幼儿教师师德制度规范文本的缺失
规范文本的缺失主要是指师德建设在某些方面和环节上尚未建立制度或虽已建立却不完善、不健全。简言之,就是该有的制度还没有,已有的制度还不完善。制度缺失往往会造成幼儿教师思想和行为上的混乱,而从教育管理的角度看,也容易形成师德建设的真空地带。一是不同层面上制度的缺失。从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到各幼儿园,每个层面都应针对不同的现实问题和需求,根据师德建设的不同任务和要求进行相应的制度建设。但实际情况是,国家层面制定出台了师德制度,而具体到地方和幼儿园可能未建立相应的制度。如果缺失了地方层面具有延续性的师德制度,那么,很可能导致国家层面的师德制度与地方层面的师德制度出现“断裂”,也就不可能实现预期的效果。同时,如果幼儿园层面的具体师德制度缺失,就会造成师德制度停留在抽象的倡导和引导层面,难以转化为具有实际约束力的制度力量,也就不能达到师德建设的预期效果。二是不同环节上制度的缺失。幼儿教师师德建设是一个系统性的制度建设过程和体系。因此,只有在不同环节上完善制度,形成健全的制度体系,才能形成确保师德建设逐步落实的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2.幼儿教师师德制度实质作用的缺失
实质作用的缺失主要是指虽然有了相关的师德制度,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制度并没有发挥实质性的作用而形成的制度缺失。产生缺失的原因有:一是缺乏制度意识。在幼儿园管理者或幼儿教师的意识中,师德制度只是应付检查的摆设,并不是真正意义上具有刚性制约力的制度。制度、规则意识淡薄,制度应有的实质性力量常常被轻视、低估,最终被消解。调查结果也反映出,存在“师德考评,领导说了算,什么先进都是领导分配”的问题,这使制度在师德建设中难以发挥制度应有的实质性作用,从而形成一种实质上的缺失状态。二是缺乏制度创新。一些幼儿园的师德制度只是照搬上级部门的政策或文件,没有结合本园实际制定相应的师德制度,也就不能因地制宜地解决本园师德建设的实际,因而也就失去了师德制度的现实影响力和约束力。三是缺乏制度的有效执行。“对制度的有效执行包含两个方面,是否执行和如何执行,也就是‘有法不依’和‘执法不严’的问题”[2]。有的幼儿园制定了完善的师德考核制度,但在实际执行中,却不按制度进行,使制度形同虚设;即使执行了制度,在实际操作中也可能扭曲或异化了制度,甚至走向了制度的反面。这是对制度权威性的损害,广大幼儿教师也会失去对师德制度的信任,从而导致制度实质作用的缺失。
(二)幼儿教师师德制度建设中伦理精神的缺失
伦理精神的缺失表现为幼儿教师师德制度建设过分注重制度的工具性价值而忽视其目的性价值,或者制度在制定和执行过程中缺失公正、民主等价值精神的追求从而导致制度内在伦理意蕴的缺失。
1.幼儿教师师德制度建设中工具性价值对目的性价值的僭越
幼儿教师师德制度的价值目标包括目的性价值和工具性价值两个层面。幼儿教师师德制度的目的性价值旨在实现教育者在教育生活中的自由和平等,与主体的需要、愿望、利益有直接联系;幼儿教师师德制度的工具性价值通过师德制度的运行保证教育良好的效率和秩序的实现。前者是第一位的,后者为前者的实现服务。师德制度的目的性价值主要表现为自由和平等,师德制度的工具性价值主要表现为效率和秩序[3]。然而,幼儿教师师德建设的实际情况是,对效率和秩序的过度追求偏离了制度的目的性价值,手段对目的的僭越,使师德制度背离了它的初衷。
2.幼儿教师师德制度在制定和执行过程中缺失公正和民主等价值精神的追求(www.xing528.com)
任何制度的价值的真正实现,都依赖人们对制度的内在认同,这种内在的认同是制度权威赖以形成的根基。而制度制定和执行中的公正和民主等价值精神的贯彻和实现,是制度认同得以形成的重要条件。师德制度作为对幼儿教师师德层面的规范,其在制定和执行中的公正和民主精神的体现对其制度效力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幼儿教师师德制度在制定过程中没有幼儿教师的民主参与,在执行过程中又不能实现民主监督,那么,师德制度也只能是停留在师德心灵之外的一种制度形式,不会成为对幼儿教师师德行为产生真正影响的规范约束力量。
在幼儿教师师德建设实际中,很多幼儿教师师德制度是以由各级行政部门出台的行政文件的形式出现的,带有很强的行政命令意味,在很大程度上幼儿教师只是一个没有任何话语权的、被动的接受者。而单向度、缺乏幼儿教师意愿表达和自觉实现的师德制度,也就先天性地失去公正和民主等价值精神。所以,“形式正确的法律本身并不能担保它被遵守,法律要合法化并得到个人支持,就必须使发布和使用法律的机构建立在团体基本的价值观之上”[4]。所以,师德制度在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公正和民主等价值精神的缺失,造成了师德建设的致命性伤害。
3.幼儿教师师德制度实施过程中缺失人本精神和人文关怀
幼儿教师师德制度的效果,不仅在于有好的制度文本,更重要的是受制于制度的实施过程。然而,幼儿教师师德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形式化、强制性的问题,导致师德制度实施过程本身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范围内成为一个非道德的过程。幼儿教师师德建设本应为幼儿教师师德成长和专业提升服务,但在其具体实施中往往忽视一线幼儿教师的实际,只是形式僵化地完成一项行政任务,使师德制度的执行缺少人本精神,缺乏对幼儿教师真正的关怀、理解和尊重,不能满足幼儿教师内在的需求,这导致师德制度实施过程变味,甚至成为幼儿教师的负担。综上,缺乏人本精神和人文关怀的实施过程会在幼儿教师的心理上和情感上造成一定的逆反和排斥,这必然会与幼儿教师师德建设的初衷背道而驰,并极有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消极影响。
(三)幼儿教师专业组织的缺位
制度本身要求有保证其实施的基本组织机构,否则制度也就难以成为制度。因此,师德制度要想被确立和有效实施,就需要有相关的组织机构来监督和执行。在现阶段,我国的师德制度制定和执行的任务主要是由教育行政部门承担。虽然由行政部门来承担有其优势,即能运用强有力的行政权力来保证师德制度的权威性和强制性,但毕竟教育行政部门不是专业组织,其过度集权且缺乏外在监督的不足之处使师德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出现专业性先天不足,难免缺失应有的客观与公正,从而使制度缺陷愈发明显。幼儿园工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幼儿园管理中又处于比较边缘的地位,不能在师德制度建设中发挥应有的民主与监督作用,难以有效促进幼儿教师专业化提升,也很难对侵犯幼儿教师权利的制度进行有效的干预。因此,在幼儿教师师德建设中,幼儿教师专业组织的缺位也是导致幼儿教师师德建设低效不可忽视的制度性因素。
(四)幼儿教师师德制度建设自身的局限性
幼儿教师师德制度建设有其自身固有的局限性。其局限性源于:一是师德制度本身的局限性。师德制度具有强制性、规约性及无人格性,但在面对人自身的复杂性、丰富性和独特性的时候就会暴露师德制度自身的局限性。因此,在幼儿教师师德制度建设中需要明确地意识到制度的边界,即制度不是万能的,制度并不能解决幼儿教师师德建设中的所有问题;制度活动的空间和领域是适当的,不能介入教育和幼儿教师职业生活的全部空间。二是师德相对于制度的独特性。师德制度建设是将师德以强制性的、制度的形式予以规范。师德在本质上是人类精神的自律。因此,幼儿教师师德制度建设不仅是对幼儿教师师德行为的外在约束,更要实现其自身更高层次的师德境界。同时,强调制度的刚性和非人格化,要注重对幼儿教师情感上的支持和关怀,使其获得内在的驱动力量。否则,过度的制度规约容易使幼儿教师产生抵触情绪,导致制度低效。三是幼儿教师师德的特殊性。幼儿教师的职业使命是依赖幼儿教师精神性、灵魂性的品质去完成的。“在教学和教养过程中涉及儿童的整个人格,所以教师自己也是以整个人格来与儿童接触的。所以教师对学生所发生的教育影响,不仅依靠自己的专门学识及教学与教养方法,而且依靠自己的人格和品行,这是主观的愿望所不能勉强的。”[5]因而,这就需要从事幼儿教育职业的人具有相对于一般职业而言更为高尚的师德品质。正如卢梭所说:“有些职业是这样高尚,以致一个人如果为了金钱而从事这些职业的话,就不能不说他是不配这些职业的:军人所从事的,是这样的职业;教师所从事的,也是这样的职业[6]。”因此,幼儿教师职业的特殊性就决定了师德建设应激发幼儿教师更高层次的师德追求。
(五)其他教育制度外在性的羁绊
教育制度系统中其他制度对师德制度具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和制约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师德制度发挥应有的作用,成为师德制度建设不可忽视的外在抑制性因素。由于教育制度系统中各种制度之间的复杂关系有可能成为一种整合性的积极或消极的耗散性力量,这种力量会促进或削弱各具体制度作用的发挥和实效性。因此,在师德制度建设中,一些制度的价值取向和具体实施会形成与师德制度的矛盾和冲突,这些矛盾和冲突使师德制度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师德制度需要良好的制度生态环境的支持。师德制度若缺乏相关基础性制度的支持,也会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只有在其他制度强有力的支持下,师德制度才能充分发挥其作用,否则,师德制度只能是孤掌难鸣。因此,师德制度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审视和盘点各种教育制度,从而在对教育制度系统的整合和完善中不断推动师德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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