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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教师职后师德建设:优先保护幼儿利益,维护幼儿权益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明确指出:“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执行,还是由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此外还明确强调本条原则优先于其他所有原则。因此,幼儿教师要以博大的胸怀关心爱护每位幼儿,维护幼儿合法权益。因此,幼儿教师无论何时何地都要优先考虑幼儿的利益,不能迫于外在的压力,或要执行某项决策或行动时,而把幼儿的利益置之度外。

幼儿教师职后师德建设:优先保护幼儿利益,维护幼儿权益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明确指出:“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执行,还是由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其基本精神就在于规定了任何事情凡是涉及儿童,就必须以儿童利益为重。2005 年4 月,全美幼教协会(NAEYC)修订颁布的《伦理操守准则与承诺宣言》对幼儿伦理责任中的第一条就明确规定:无论如何,我们不能伤害幼儿。不能对幼儿做有精神损害、身体伤害、不尊重、危险的、剥削的、胁迫的事情。此外还明确强调本条原则优先于其他所有原则。我国《专业标准》也明确规定了对幼儿的态度与行为:“尊重幼儿人格,维护幼儿合法权益,平等对待每位幼儿。”这说明,不管是出于何种动机,幼儿教师都不能做出任何有损于幼儿身心发展的事情。

因此,幼儿教师要以博大的胸怀关心爱护每位幼儿,维护幼儿合法权益。特别是在当前幼儿教师的社会地位和职业声望仍然不高的环境中,仍有少部分家长向幼儿教师提出一些无理要求,会将幼儿教师置于伦理两难困境。幼儿教师在面对这些困境时,难以做到总是将幼儿的利益置于首位。因此,幼儿教师无论何时何地都要优先考虑幼儿的利益,不能迫于外在的压力,或要执行某项决策或行动时,而把幼儿的利益置之度外。尤其是对犯错误、有缺点的幼儿,幼儿教师应当关心、尊重、爱护他们,不能简单、粗暴地训斥,不能侮辱、虐待、歧视、嘲讽、挖苦、体罚或变相体罚他们。幼儿教师在保教活动中,要自觉制止对幼儿有害的行为或其他侵犯幼儿合法权益的行为,及时制止各种侵犯幼儿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批评和抵制来自家庭、社会或幼儿园的有害幼儿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行为,给幼儿创造健康有益的成长环境。(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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