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认为,专业伦理是指“职业群体为更好地履行职业责任,满足社会需要,维护职业声誉而制定的自我约束的行为规范[3]”,是一个在专业领域提出的道德要求,可以增强专业个体的道德水平,帮助专业个体选择对的职业行为,解决在工作中遇到的道德困境。可见,专业伦理关注的是工作情境中职业行为的对与错。
美国学者芬尼(Feeney)认为,所谓专业伦理(Professional Ethics),是某一专业的道德规则,是在工作领域中判断行为对或错的标准,同时也能帮助个体解决在工作中遇到的道德困境。学者施密特(Schmidt)认为,专业伦理是指“专业人员从事专业工作时,在道德和伦理方面,对自己行为的期望,及与当事人一起处理问题时应有的抉择与限制”。简单说,就是指专业人员处理有关的人与事物时,能明晰判断: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可见,专业伦理强调某专业团体的成员彼此互动或与社会其他团体及其成员互动时,应遵守专业的行为规范,借以维持并发展彼此的关系。
由此可见,专业伦理是指专业行为规范,任何事业行动之合乎伦理或违反伦理,皆要看它是否符合专业守则。职业伦理守则或规范,是专业伦理行为的重要准则。当然,专业伦理不是一成不变的,会随着该行业专业知识的更新而变化,是一种对话伦理,是某一行业的从业人员,根据本行业的专业知识,经过不断的沟通和对话而逐渐形成的共识。
专业团体的专业伦理,起始于19 世纪的西方。应用伦理学开始于若干领域中形成的一些共识与规范。如在医学伦理方面,美国医学学会(American Medical Association)成立之初,便制定了伦理守则,以作为医生行医时的参考规范。它所制定的医学伦理守则的内容涵盖了来自古希腊流传至今的希波克拉底(Hippocrates)誓词、《汉谟拉比法典》(The Law of Hammurabi)等。在1890 年至1942 年,有超过200 个以上的美国商业及专业组织,相继制定了伦理守则。律师团体于1908 年制定初稿,后又在1928 年及1930 年分别加以修订。美国国家教育学会(National Education Association)于1929 年公布了学会的伦理守则,确立了教师与学生、教师与社区、教师与学校之间的关系与行事准则。1966 年,美国大学教授协会确立了专业伦理守则(共有5 项条文),强调智能诚实的必要性,引导学生自由追求学问,对学术团体、社会机构及社区负责。
20 世纪以来,许多国家都在制定教师专业伦理规范。如全美教育协会(National Education Association,NEA)1929 年通过了《教学专业伦理规范》(Code of Ethics of the National Education Associa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经多次修订后,于1975 年提出教师应履行的16条伦理准则。1989 年7 月,全美幼教协会制定并颁布实施了《伦理规范和承诺声明》的草案,开创了幼儿教育界制定教师专业伦理规范的先河。1992 年第一个修订版本被采用,1997年11 月进行了第二次修订,每隔五年全美幼教协会就会重新审视《伦理规范和承诺声明》,以决定是否需要再次修订。2005 年4 月,全美幼教协会对《伦理规范和承诺声明》又进行了新一轮的修订,并于2011 年5 月再一次对其进行了重申与更新。2004 年,全美幼教协会联合全国幼儿教师教育工作者协会(NAECTE)以及美国副学士学位幼儿教师教育协会(ACCESS),制定并发表了《幼儿教育教师教育工作者伦理规范》。2006 年7 月,全美幼教协会又制定了《幼儿教育项目行政管理人员伦理规范》,并于2011 年5 月进行了修订。可以说,这两个规范都是对《伦理规范和承诺声明》的补充和完善,针对除了幼儿教师以外的和幼儿教育密切相关的师范教育工作者和项目行政管理人员提出了伦理上的要求。英国全国教师协会(National Union of Teachers,NUT)制定了《专业人员行为守则》(The Code of Professional Conduct),强调教师在专业伦理方面应加强自律。2013 年,英国幼教专业协会最新发布了《幼儿教师专业伦理规范》。规范由12 条原则组成,详细规定了幼儿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该遵守的伦理行为。重视幼儿教师伦理困境在幼儿教师职业生涯中的引领作用。日本教员组合(Japan Teachers’ Union,JTU)于1951 年制定了《教师伦理纲》(Code of Ethics),用以指导日本教师的职业行为。1990 年,澳大利亚国家工作幼教部开发了第一版《澳大利亚幼儿教师专业伦理规范》,并于2003 年6 月修订《澳大利亚幼儿教师专业伦理规范》,最后于2006 年9 月在澳大利亚幼儿全国委员会通过,随之成为澳大利亚幼儿教师所遵循的专业伦理规范。以此规范为重要内容的幼儿教师伦理建设成为澳大利亚幼儿教师专业发展过程中解决伦理困境参考的重要内容。
2012 年,我国教育部颁布《专业标准》,其中关于教师伦理规则的较为详细的独立板块,成为目前幼儿教师专业伦理建设的指导性文件。
(一)专业伦理守则
在中国,伦理守则就是各行各业的行规。但这些所谓的行规,一般无统一的标准,通常是行业内部及其人员之间某种默契的认识。
专业伦理守则是每个专业领域的人员阐述其专业地位的方式。尽管它产生的方式各有不同,但其表现了每个行业的专业行为——提升专业地位,成立组织,制定明确详细的伦理规章,是巩固专业的必要途径。例如,美国科学促进学会调查研究多个专业学会的伦理守则之后,提出以下15 项发展与制定专业伦理守则的建议。
(1)学会应有计划且积极推广专业伦理活动,使会员成为有道德感的专业人员,并协助解决专业的冲突,以使会员在专业领域上能够扮演成功的专业角色。
(2)学会应找出专业的伦理基本规范与共享的伦理价值,并将专业伦理规范与价值中具备的“善”的本质显示出来。学会除阐明伦理价值的“善”对专业工作的重要性之外,也应借助会议与专著不断阐述其意义,并鼓励会员讨论与宣传。
(3)学会应区别伦理原则(Principles)与规则(Rules)之间的差异,当专业人员实施专业服务时,如果在应用专业伦理的原则上产生冲突,学会可采取制定规则的方式解决纷争。此份行为规则除了可作为会员遵行的共同标准之外,还可防止会员滥用伦理守则,将守则当作其失职行为的借口。
(4)学会应制定专业行为的规则(即伦理守则)。此规则应该容易被会员及客户了解,同时会员应该有机会认识且熟知学会的行为规则,并向社会大众宣传专业行为规则的内涵,万一产生服务冲突,行为规则也可作为双方沟通的基础。
(5)学会除制定专业伦理守则之外,还应设立申诉处理渠道。在必要时,应该对非专业行为提出道德谴责并付诸相应行动,以向社会大众展现学会对道德的重视。
(6)当专业服务在保障社会大众健康或安全议题上,与任职机构政策产生冲突时,学会应该对此提出处理的规则与方式。当学会接到会员对类似问题的请求协助时,应提供必要的指导与咨询,甚至必要的法律或财务协助。
(7)学会应公正客观地看待专业内外部由个人或群体所引发的非专业行为及主张。同时学会应制定政策,对类似事件进行必要的论证,作为将来裁决事件或采取强制性行动的依据。
(8)学会应定期审视会员服务工作中重要的道德价值观。由于价值常随社会变化而迅速改变,学会应定期注意社会的改变,确认新的发展趋势与潜在的冲突。学会的专业期刊或会讯,应鼓励会员随时注意伦理相关的议题或实际发生的个案。
(9)学会应针对专业伦理的现状,定期出版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应该包含学会伦理活动的资讯、从事活动的会员动态、申诉案件的处理、伦理难题的解答等。
(10)学会应举办专业伦理活动,以提醒会员注意道德与伦理的底线。为促进伦理活动的进行,学会应在各委员会设置一名负责人,负责宣传专业伦理。
(11)学会应该让公司的客户代表有机会表达他们对会员的关心。学会应该为此设立具体可行的意见交换渠道,例如在年会会议中设置公开讨论的环节。采用证照制度的学会,则可邀请社会大众代表,协助审核证照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12)专业学会应认识到专业学会也是众多团体中的一部分。多重组织价值观的差异,常会造成伦理选择的难题。学会应随着时代进步,持续关心会员工作环境中出现的有矛盾冲突的伦理难题。(www.xing528.com)
(13)学会对雇用专业会员从事专业服务的机构,有责任催促机构主管提供正式的沟通渠道,解决专业人员与管理人员因道德价值观的不同而衍生的意见或观点上的冲突。
(14)学会所推动的事务常受到内外部环境力量、当代潮流与历史潮流的影响。通过对不同学会的研究比较,有助于了解社会与外在活动的改变。
(15)目前我们缺乏对专业伦理表现评估的研究。学会在针对专业伦理的研究中应该提出评估与测量的方式。如此不但可以促进对专业伦理理论与实务的研究,也可以产生改善专业绩效的新方式。
这15 项建议虽然严格且复杂,实施层面甚广,但若学会的组织强壮严密,对所属成员有一定的约束力,自然可以迅速有效地建立该专业领域的超然地位。
(二)专业伦理守则的目的
(1)鼓励:鼓励专业人员的服务行为能够符合专业道德规范。
(2)提醒:提醒专业人员能够意识到到工作中呈现的伦理问题。
(3)规范:提供机构制定的伦理政策或约束其工作人员行为操守的参考。
(4)建议:专业人员在对复杂的专业伦理问题制定决策时,提供建议性的参考。
(5)告知:随时让客户得到专业人员的指导,告知客户专业服务中该有与不该有的基本原则。
(三)专业伦理守则的功能
(1)指引性功能:体现在专业人员从事专业服务过程中面临服务上的道德难题时,专业伦理守则可以提供一个参考意见与指导方向。
(2)宣传性功能:体现在学会将专业伦理守则向社会公布,使社会大众能够明确其提供的专业服务的宗旨与精神。
(3)象征性功能:体现在专业伦理守则展现其对社会的责任并有助于学会的专业化形象及会员对自身角色的认同。
(4)契约性功能:是指专业伦理守则实质上是与社会大众签署的一份服务契约书,其可保证专业服务的品质与责任,因此,专业伦理守则有助于提升专业信誉以及赢得公众的信任。
(5)形象性功能:制定专业伦理守则,有助于树立专业的形象,避免社会大众的误解。
(6)预防性功能:主要在于专业伦理守则是所有专业人员必须遵守的原则,有助于预防和警示专业人员出现不道德的行为。
(7)保护性功能:体现在提供专业服务过程中,专业伦理守则可作为保护专业人员拒绝客户提出的不合理要求的手段。
(8)裁决性功能:主要体现在专业伦理守则可以作为专业人员与客户之间发生冲突时的客观判断的依据。
尽管专业伦理守则具有以上几方面的正向功能,但其也存在一些缺失,如缺乏制裁力,对专业行为的约束作用有限;其通常是一些叙述性的简要原则,在专业人员解决实际问题时会有应用上的困难等。好在一些积极的专业团体通过必要的会议与活动组织会员及时修改不适用的伦理守则,收集并探讨伦理案例,给会员提供实质上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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