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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准公益性水电项目财政补偿政策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实施流域统一开发和统一管理,是国外大江大河流域准公益性水电项目开发比较通行的做法,也是我国公益性水电行业近期深化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今后,国家对流域的准公益性水电项目投资活动,不再由政府有关部门直接运作,而是委托国家授权投资主体来组织和实施。

研究:准公益性水电项目财政补偿政策

实施流域统一开发和统一管理,是国外大江大河流域准公益性水电项目开发比较通行的做法,也是我国公益性水电行业近期深化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实施全流域统一开发和管理,既可以解决当前困扰我国大江大河流域公益性水电资源开发的无序和混乱状态,实施水资源利用的统一调度和统一管理,可最大限度地提高制约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紧缺资源(尤其在北方地区)即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又可通过统一协调建立水资源开发利益共享机制,解决当前流域内各地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水资源开发利用上的尖锐矛盾,可谓一举多得。

因此,国家应在系统总结全国公益性水电资源开发实施流域管理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探讨全国公益性水电资源的统一管理问题。当前可以推荐的方案是:国家可以水利部的公益性资产管理机构为核心,联合其他在建和已建成的公益性水电企业,共同组建对全国的公益性水电资源实施统一开发、统一管理的大型企业集团,国家授予该企业集团以国家授权投资主体地位,由其对水资源利用的经营性项目,承担项目投资决策、资金筹措、建设实施、债务偿还、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全过程的责任,该企业集团由水利部直接管理或划归国务院大型企业工委管理。今后,国家对流域的准公益性水电项目投资活动,不再由政府有关部门直接运作,而是委托国家授权投资主体来组织和实施。国家通过选派法人代表、签订投资任务合同和资产经营合同、审核发展规划、重大投融资决策和预决算、完善投资考核指标体系等手段,对国家授权投资主体的行为进行监督,原则上不再直接干预国家授权投资主体的准公益性水电项目的投融资建设和运营等属于企业行为的微观经营活动。

但经国家授权后的国家投资主体——公益性水利水电开发机构,也要严格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离”的原则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完善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依法建立董事会监事会,其法人代表由国务院大型企业工委直接委派或由董事会提名,经政府国有资产和投资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大型企业工委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则由国家有关规定产生,决策机构、经营机构和监督机构要相互独立、相互制衡,确立完善的机构内部法人治理结构,强化机构内部自我约束能力和机制,努力提高水利水电资源开发的投资效益和经济效益。(www.xing528.com)

建立促进水电投资扩张的引导与激励机制。实施投资带动政策。目前,大力发展小水电的最大障碍就是资本实力不强。按照国家资本金制度要求,小水电的建设要求资本金比例最少为20%,按国有资本股51%来算,假如大型国有电力企业以1亿元作为运营机构的资本金投入到小水电项目上,可以引来另外近1亿元社会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同时可以融资8亿元负债,资金具有10倍的放大效应。如果公司上市按10倍市赢率50%流通发行,可以再筹集10亿元资本金,这10亿元资本金可以负债融资40亿元。国有投资引导资金具有40倍的放大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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