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对准公益性水电项目的投资及运行期的公益性支出,国家优先给予财政拨款等补贴。因此,需尽快将准公益性水电项目定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将水利工程划分为纯公益性、准公益性和经营性三类,并要求纯公益性和准公益性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实行分离,根据水管单位的类别和性质的不同,采取不同的财政支付政策。
对于准公益性水电项目这种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其编制内承担公益性任务的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以及公益性部门的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等项支出,由同级财政负担,更新改造费用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由计划部门在非经营性资金中安排。公益性支出中的大修费用可根据工程大修编报大修计划报主管部门,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由计划部门在非经营性资金中安排。
防汛抢险临时发生的物资材料动力等费用,可根据实际发生情况列报预算,上报主管部门从水利建设基金中安排。《实施意见》中明确提出,为保障水管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各级政府要合理调整水利支出结构,积极筹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中央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来源为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的30%(调整后的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使用结构为:55%用于水利工程建设,30%用于水利工程维护,15%用于应急度汛),不足部分由中央财政给予安排。地方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来源为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和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给予安排。
水毁工程修复费用,可根据毁坏程度确定,如毁坏程度严重,需进行大修或更新改造的,可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由计划部门从非经营性资金中安排,如属一般维修养护可纳入工程维护养护计划,上报主管部门,从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中安排。(https://www.xing528.com)
对于准公益性水电项目承担如防洪、环境保护等公益性功能分摊的投资应采用无偿拨款的方式,运营期由政府拨付相应费用,以鼓励公益性电站提高运行效率,刺激对准公益性水电项目的投资。
由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从非经营性财政资金中划出一定的资金作为国家资本金,支持准公益性水电项目的建设,以便将社会各方面的闲散资金融进来。
投资补贴、产品补贴和用户补贴是发达国家促进清洁能源开发的有效政策。国外经验表明,补贴政策作用明显,可以极大减轻初期投资较大项目的资金压力,调动投资者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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