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发电中存在的问题
(1)计划发电量。丹江口水利枢纽的发电量计划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其具体实施过程如下:
1)汉江集团每年4月编制《丹江口水利枢纽度汛方案及兴利调度计划》并上报至长江水利委员会主管部门,其中包括年发电量计划。长江水利委员会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后,给予批复。该年发电量计划执行过程中,根据丹江口水库来水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汉江集团每月20日前编制次月日发电量计划并上报至长江水利委员会主管部门,长江水利委员会主管部门商华中网局调通中心后,下达批复的日发电量计划。该日发电量计划执行过程中,根据丹江口水库来水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上网电量受电网调度控制。2007年7月10日,汉江集团与华中电网有限公司签订《2007年度丹江口水电站购售电合同》,关于电网调度控制上网电力电量情况为:
1)汉江集团结合流域水情预报,参照设计多年平均发电量,编制丹江口水电站年度发电量预期目标。以政府定价电量和有关部门下达的年发电量预期调控目标为基础,汉江集团与华中电网有限公司协商确定2007年合同上网电量为3亿kW·h。
2)在任何时段,丹江口水电站的实际发电功率与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日发电调度计划曲线(包括临时调整曲线)所定功率的允许偏差范围为-3%~+3%。
(3)调频、调峰、旋转备用、调压电量未获相应补偿。
1)承担调频、调峰、旋转备用任务未获得相应经济补偿。丹江口水电站承担电网调频、调峰、旋转备用任务,每年为调峰而开停机都在1300台次以上,甚至在丹江口水库弃水时期,仍有电网任务。电厂机组及其频繁的调节,不仅减少了发电量,而且增加了设备磨损和检修工作量。
2)维持系统电压稳定所发无功电量未得到相应补偿。近年来,鄂西北地区用电负荷增长很快,系统电压偏低,缺乏调压手段,主要依靠丹江口水电站多发无功功率来维持。正常情况下,枯水期丹江口水电站发电量较少,只需少量机组运行,但为了保证系统电压的稳定,必须多开机组增发无功电量。
(4)防洪调度对发电的影响未获补偿。丹江口水库目前为初期规模,库容相对较小,要满足初期综合利用任务要求,除了中下游采取杜家台和民垸配合分洪外,还要求在洪水调度上,采取扩大下游允许泄量、预报预泄、补偿调节、分期拟定防洪库容等方式。
根据洪水调度原则及调度方式和分期洪水所确定的夏、秋预留防洪库容,6月21日~8月20日按夏季洪水确定防洪库容,包括预泄库容在内的防洪库容78.0亿m3,相应防洪限制水位149.0m;8月21日~9月30日按秋季洪水确定防洪库容,按设计洪水需要防洪库容56.0亿m3(包括预泄库容),相应防洪限制水位152.5m。10月1日起,允许逐步充蓄至157.0m,同时为满足防洪要求,不管汛前水位抬高程度如何,从5月1日起库水位强迫均匀消落,6月21日必须消落至149m。
丹江口水库洪水调度任务是以解决汉江流域近百年最大洪水(1935年)作为防洪标准。当1935年洪水重现时,经水库调蓄,中下游民垸分洪,杜家台分洪工程配合运用,保证汉江中下游防洪安全。但防洪调度过程中产生弃水量,进而影响发电,其损失并没有获得补偿。(www.xing528.com)
2.电力税负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采用生产性增值税,购置防洪、发电等设备的资本性支出无法抵扣,水力发电行业特性决定了增值税进项抵扣很少,存在没有抵扣的“隐形进项税”,造成增值税实际税负很高。不论与税制改革前相比,还是与火力发电行业相比,丹江口水电站增值税税负都存在过高的事实,与“公平税负”的基本原则不相符。
(1)与税制改革前相比,丹江口水电站增值税税负增加。1994年税制改革以前,电力行业缴纳产品税,发电环节无论水电、火电均按厂供电量0.01元/(kW·h)计征产品税,供电环节为销售收入的10%,其中发电环节产品税的67%,供电环节产品税的20%可用来还贷。1994年税制改革后,对电力行业改征增值税,税率为17%,且增值税不能用于还贷。改革后丹江口水电站税负成倍提高。
以丹江口水电站为例:2002~2006年共销售电量162.55亿kW·h,实现销售收入23.22亿元。若按产品税计算,应缴产品税1.63亿元,税收占销售收入的7%;按17%的增值税计算,在抵扣进项税额后,应缴增值税3.88亿元,税收占销售收入的16.72%,税改后的税负是税改前的2.38倍,5年共多缴增值税2.26亿元。由此可见,税制改革不仅没有使丹江口水电站享受到“公平税负”的利益,反而增加了税收负担(见表5.22)。
表5.22 税改前后产品税、增值税税负对比表 单位:万元
(2)与火电行业相比,丹江口水电站增值税税负较高。电力行业在税制改革前后名义税率差别不大,但在整个电力系统内水电与火电在改革前后实际税负差距很大,主要是水电行业进项抵扣少,使其实际税率接近17%的名义税率。由于火电可以抵扣占其成本60%的燃煤、燃油等原材料,其实际税收负担仅为6%~10%,这样,水电比火电实际税负要高出7%~10%。从整个电力行业看,水电企业税负水平高于火电企业。
(3)水电行业增值税税收政策不一致。在水电系统内,由于国家的增值税税收政策不一致,使得各水电企业增值税实际税负水平也有高有低。比如二滩电站、三峡电站、小浪底电站享受增值税税负超过8%的部分实行先征后返的优惠政策,而其他水电企业享受不到该项政策。另外,我国对小水电企业一直持扶持态度,对其按小规模纳税人税率征收,即享受6%的税率。像丹江口水电站这些水电企业,既不能享受到小规模纳税人的低税率,又没有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实际税率接近17%,比二滩电站、三峡电站、小浪底电站高9%,比小水电企业高11%。
国家电力改革的方向是“厂网分开、竞价上网”,在税负不公平、电价结构不合理的条件下,丹江口水电站在电力市场竞争中必然处于劣势,必将影响企业的发展。
(4)大坝加高部分设备资产的进项税抵扣有待落实。2007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选择中部地区26个老工业基地城市的部分行业试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汉江集团属于试点范围。但由于南水北调中线水源工程体制未确定,丹江口水利枢纽工程大坝加高部分资产的进项税抵扣可能无法得到落实。
3.上网电价存在的问题
(1)丹江口水电站上网电价偏低,迫切需要调整。2005年至今上网电价一直为0.1687元/(kW·h),发电收入难以弥补日益增加的发电成本,造成设备老化现象严重,设备运营效率较低,致使企业资金紧缺,近年来依靠大量银行贷款维持生产运营。由于受资金所限,目前仅对部分机组进行了改造,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发展。
(2)因国家开征水资源费,建议在上网电价中反映和消化。按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试行)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水力发电用水按实际发电量0.003元/(kW·h)征收水资源费,该水电项目多年的发电量在20亿~40亿kW·h之间。以此计算,每年需要缴纳600万~1200万元的水资源费,加重企业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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