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哈丁在1968年发表著名的“公共地悲剧”的文章以来,有关公共地资源的管理引起了广泛关注。主要是因为公共地资源具有以下的特点:①物理和制度措施将受益者排除十分昂贵,即非排他性;②一个利用者使用资源将减少其他人的资源可利用量,即消耗性。公共地资源的非排他性和消耗性造成了其开发利用的窘境,即在资源开发利用中,理性的人们只是考虑其短期利益而不是长期利益。当缺乏有效的制度限制进入和明晰产权时,就可能发生“免费搭车”的情况:过度开发利用资源而不顾及对其他人的不利影响,以及缺乏维持和改善公共地资源的投入。
“公共地悲剧”说明了公共地资源总是得不到关怀的必然的悲剧性结果,即亚里士多德所说的“凡是属于最多数人的公共事物常常是最少受人照顾的事物,人们关怀着自己的所有,而忽视公共的事物;对于公共的一切,他至多只留心到其中对他个人多少有些相关的事物。对此,人们提出了若干方案:或以强有力的中央集权,或以彻底的私有化来解决“公共地悲剧”。(www.xing528.com)
准公益性水电项目是典型的公共资源,在其成为稀缺性资源的今天,加强政府对准公益性水电项目的管理至关重要。为了避免“公共地悲剧”的发生,政府必须加强其社会管理职能,实现对公共资源的有效管理。不仅要注意到准公益性水电项目的公共性特征,还要注意到准公益性水电项目的排他性特征,若只强调准公益性水电项目的公共资源属性及非排他性特征,忽视排他性特征,就不能对准公益性水电项目的保护管理发生影响力,对准公益性水电项目公益性支出难以起到限制性作用,势必会发生在产权经济学中经常提到的“公共地悲剧”现象。在准公益性水电项目成为稀缺资源的现代社会,对其管理应在强调保障人类基本生活生存权利的基础上,充分注意和肯定准公益性水电项目的排他性特征和准公益性水电项目对水资源权、责、利的对称性,克服对准公益性水电项目非排他性的虚假认识,方可推动和促进人们在管理保护准公益性水电项目中的责任,提高人们对准公益性水电项目重要性的实质性认识和重视,以利于准公益性水电项目管理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其管理制度的有力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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