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澳大利亚宪法,自然资源由各州负责,水利管理主要由各州自治,联邦和地方政府参与管理。
澳大利亚联邦政府没有专管有关水资源事务的独立法定机构,与水资源管理有关的联邦机构主要有国家发展部、基础工业与能源部、参议院的水资源常务理事会、联邦水土保持常务委员会、澳大利亚水资源理事会。
澳大利亚各州水资源机构的职权范围是灌溉、供水、水资源评价、防洪、治河等,是州水资源管理的中心机构和行使法定水资源管理权力的机构。州以下水管理机构负责具体水事务。
澳大利亚公益性水利设施的投资偿还和公益性效益补偿的特征如下:
防洪工程建设没有直接的经济效益,投资无法偿还,所需投资主要依靠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拨款,一般情况下,联邦政府拨款占总投资的40%,州政府占40%,余下20%由地方出资(见图3.2)。
图3.2 澳大利亚防洪工程投资补偿示意图
防洪工程维护费用联邦政府一般不承担,由州和地方政府负责。管理维护费一般采取由工程所在地区按每公顷土地面积均摊的原则筹集。(www.xing528.com)
灌溉工程所需水库、堰和配水工程的建设费用,主要由州政府拨款,有时联邦政府给予一定的补助,一般无需使用者偿还。个别州如昆士兰的某些灌区,用户需承担部分工程建设费用和建设费用的部分利息。灌溉工程的运行和维修费用一般需要使用者支付。部分州的运行和维修费用也由州政府补贴(见图3.3)。
图3.3 澳大利亚灌溉工程投资补偿示意图
大城市水管理局对供水和下水道工程要求偿还工程投资和利息,投资资金来源依靠政府财政拨款、银行贷款、使用者收费、税收等,依靠向使用者收取水费偿还部分投资,不能偿还的部分最终由政府承担。可见,在城市供水这一有明显经济效益的水利投资领域,也不可能完全依靠向使用者收取费用来偿还投资,部分公益性效益部分需要政府通过财政拨款和增加税收来解决(见图3.4)。
图3.4 澳大利亚城市供水工程投资补偿示意图
澳大利亚公益性水利设施和水利项目中公益性效益的补偿,主要依靠州政府的财政资金和征税解决。这一点与美国的情况基本一致,不一致的是澳大利亚补偿的主体主要是州政府,而美国基本上由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共同承担。澳大利亚地方政府在公益性效益的补偿上承担主要责任的原因,是由澳大利亚宪法所决定的,按照宪法规定,自然资源的开发与利用由各州负责,所以水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基本上是各州自治。
长期以来,澳大利亚的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均由政府负责投资建设和生产经营。但近几年来,澳政府进行了工程项目建设和经营体制的两项改革:①将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制,国家将股权出卖给私人或国外业主经营。通过变卖股权,国家赢得更多资金,进行新的基础设施建设,从而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②实行BOT(建设—经营—转让)的方式,即由私人企业和财团充当业主,进行项目筹资建设,经营一段时间后,移交给政府,政府只是提供部分优惠贷款及必要的保证条件,而最终赢得了一项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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