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加拿大水电项目财政补偿政策研究成果

加拿大水电项目财政补偿政策研究成果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随着1900年人口向干旱地区迁移,加拿大的灌溉事业才开始起步,灌区主要集中在阿尔伯塔省和萨斯喀彻温省。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加拿大的水土保持工作逐渐被重视起来。加拿大实施了一项与工业界合作的研究计划,其目的是研究低成本的制造工艺、设计和标准化。加拿大防洪工程经费中央政府负担37.5%,省政府负担37.5%,地方负担25%。对于政府的投资部分,省政府每年按照每公顷11.86加元征收水费,部分补偿政府投资。

加拿大水电项目财政补偿政策研究成果

加拿大地域广阔,人口集中于与美国交界的狭长地带,洪水问题比较突出。随着1900年人口向干旱地区迁移,加拿大的灌溉事业才开始起步,灌区主要集中在阿尔伯塔省和萨斯喀彻温省。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加拿大的水土保持工作逐渐被重视起来。近年来,联邦政府与各省合作制定了许多水土保持计划,鼓励土地综合利用。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和逐步重视人们的生活水平和生活环境,水利投资中公益性部分占有相当大比重。

加拿大水资源开发利用由联邦政府和省政府共同承担,对影响通航和国际活动的水体,由联邦政府管辖,西北和育空水体两地区、跨省工程和国家公园由联邦政府直接管辖,内陆水体主要由省负责。

根据加拿大宪法规定,加拿大的电力工业主要由省组织经营,在大多数省份,发电、输电和配电是由几个大的省属电力公司负责。加拿大发展水电的资金主要是靠发行债券和售电收入,其他还有回收固定资产折旧和分期偿还延期开支等。加拿大各省,有相当的独立性,但水电开发和电网常跨省(区)界,主要由4个省的水电公司控制,由政府所属省水电公司兴建大型水电工程在加拿大未来的水电开发中将起主导作用在技术开发方面,不少国家和国际组织,如欧洲委员会等,都通过实施示范工程来积极鼓励新能源的研究与发展。加拿大实施了一项与工业界合作的研究计划,其目的是研究低成本的制造工艺、设计和标准化。

加拿大至今基本上仍由国有企业开发水电,这些国有企业即为项目业主或投资责任方。例如加拿大魁北克水电公司、安大略水电公司都是政府为它们先颁布了专门的法律然后成立起来的企业。它们成立几十年来,按照专项法律规定经营,从开发水电起家、发展、壮大,至今都已拥有装机容量约3000万kW、年收入约50亿美元的实力。它们由政府任命董事会成员后,经营、发展就全权交给董事会了,再由董事会组织选举或指定的公司总裁(总经理)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一般水电项目虽报政府批准,但审查重点只是环保、安全和对社会的影响等。正因为职责分明,它们从选点开始,一直到投产经营,实现了对工程造价的全过程管理,承担投资责任和风险,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

另外,经过多年市场经济的发展,他们已拥有发育的市场和完善的各种独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社会服务体系和自己企业庞大的统计数据库、信息管理系统,并且在竞争中磨炼出一大批有丰富经验的项目管理人员,确保了投资责任制的落实。

加拿大防洪工程经费中央政府负担37.5%,省政府负担37.5%,地方负担25%。部分特别工程,可根据协议具体规定各级政府的分担比例,如1983年马尼托巴省的雷德河环形堤等3项防洪工程和苏里斯镇处理厂,在610万加元的总投资中,联邦政府分担投资的25%,省政府分担75%(见图3.1)。

各省兴建的防洪工程,投资由省和地方政府分担,一般一事一议,由省分担工程投资的绝大部分投资,地方和受益人群分担投资的少部分。如在马尼托巴省的吉姆利分洪工程,总投资137万加元,省分担该工程排水部分的全部费用和防洪费的90%,地方分担10%的防洪费。

非工程防洪措施费用一般由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各分担一半。

防洪工程投资属公益性投资,联邦政府、省政府和地方政府投资为财政拨款,不回收投资。即防洪工程投资全部为财政无偿投资,工程的公益性效益全部由政府财政资金补偿。

图3.1 加拿大防洪投资来源示意图

灌溉及排涝工程的公益性补偿办法不同时期、不同省份、不同规模项目并不完全相同,总的情况是大型项目或工程中的主要投资由联邦或(和)省政府承担,农民自己承担少部分投资,政府投资中的一部分通过收取低价水费或从受益地区人群中征收少量税收进行回收,不能回收的部分即为政府对灌溉排涝公众中公益性效益的补偿部分。(www.xing528.com)

1.政府和联邦政府财政对公益性效益补偿份额逐渐增大

政府对公益性水利设施的投资补偿主要体现在项目建设时的投资分摊上,对于由政府修建的灌溉工程,不管在哪个时期、哪个省份和何种规模的项目,只能通过低价水费收取部分投资,不能收回部分即可视为政府对水利设施公益性效益的补偿部分。

1935年,联邦政府通过草原农场复兴法(PFRA),对草原各省和大型蓄水灌溉设施给予技术和财政援助,缓解草原各省连年干旱问题,从此,联邦政府开始分担灌溉投资。20世纪60年代,联邦政府和各省实施农业复兴发展法计划,联邦政府在灌溉排涝工程投资中承担37.5%的份额,省负担37.5%的投资并提供全部技术支持,余下的25%由地方承担。后来联邦和省在供水和灌溉工程投资中基本承担相同的份额,或者是联邦政府负担水资源工程和输水工程,省负担配水。

2.各省灌溉排涝工程的公益性补偿比例并不完全相同

政府以及联邦和省政府的投资分担比例在各省之间并不完全相同,使得各省的灌溉和排涝工程所得到的公益性补偿不完全相同。如在阿尔伯塔省,大型输水和蓄水系统以及灌溉渠首工程的改建和重建由省通过储蓄信托基金会提供资金,其他工程和研究工作完全由省政府承担。萨斯喀彻温省的灌溉工程由联邦和省各负担一半。

3.大型灌溉排涝工程的公益性效益由政府部分补偿

通常做法是大型灌溉和排涝工程如水源工程、输水系统由政府部门负责兴建和维护,小型工程如田间工程和一些土壤改良工程由农民自己投资兴建。政府投资的工程每年收取低价水费补偿工程的部分投资,不能补偿的投资部分即为政府对公益性效益的补偿部分。如阿尔伯塔省主要的田间以外的灌溉工程,投资由政府承担84%,余下的16%和田间工程投资由农民自己承担。对于政府的投资部分,省政府每年按照每公顷11.86加元征收水费,部分补偿政府投资。

私人灌溉工程灌溉面积占全国总灌溉面积的44.5%左右,各省私人灌溉工程的使用费相差较大,有的省给予私人工程一定数额的补助。

农田地下排水系统一般归私人所有并由私人经营管理,有时能获得省政府的援助。

从以上的分析中不难发现,加拿大水利设施中公益性效益的政府补偿力度比较大。属于联邦的防洪工程投资基本上由政府无偿投资,属于各省的防洪工程投资受益人群分担一小部分外,其余全部由政府无偿投资。在非私有灌溉排涝工程投资中,除少部分投资需要农民自己承担外,绝大部分也由政府无偿投资。

在防洪、灌溉排涝的政府无偿投资中,联邦政府投资所占比例较大,如联邦防洪工程投资中联邦政府承担总投资的37.5%,非工程防洪设施费用联邦政府承担50%,在非私有的灌溉排涝工程投资中,联邦政府承担接近一半的资金。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