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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水电工程贷款比例40%,利率8.2%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1982年1月1日起,日本对于必须给予贷款的水电工程规定贷款比例为40%,利率为8.2%。日本水利水电工程的投资经投资分摊后偿还。详细情况见表3.1。1985年日本还建立了一个可选择的利息补贴制度。

日本水电工程贷款比例40%,利率8.2%

日本的水资源开发公团,主要承包日本六条重要水系的大部分工程的设计和施工,电源开发公司和大私营电力公司负责开发几条河流或某条河流上的几个梯级,电源开发公司还特别负责经济技术难度较大、规模较大的工程。日本对水电的开发建设主要采取了以下的优惠政策。

1.投资政策

根据不同工程实施投资分摊政策。水电项目建设资金投资主体主要是国家、地方政府、农民和项目业主,国家和地方政府仅对水利公益事业进行大量投入,而水利非公益事业推向市场,由项目业主负担,政府提供一定的补助。水利资金投入以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资金注入占据主导地位,并且水利投资一直在各类公益事业中占据首位。

2.融资政策

实施多元化融资。主要融资渠道有:各级政府财政拨入、向银行贷款、向社会发行债券、自筹和接受捐赠款项等。

从1982年1月1日起,日本对于必须给予贷款的水电工程规定贷款比例为40%,利率为8.2%。贷款范围在1600亿日元以内,偿还期限为25年,分期均衡偿还。国营电力企业开发水电的规模一般是中小工程,其资金来源为贷款、发行债券等。其中,对水电开发可实施长期低息贷款。

3.补偿政策

实施分摊补偿政策。水电工程的运行管理费用的补偿一般由国家和地方政府负担一半以上(50%~80%),农民负担一部分(20%~50%)。属于国家直接管理的工程,国家负担50%,县负担25%,农民负担25%。对于水利工程的折旧,专门用于水利工程的更新改造。(www.xing528.com)

日本的水利水电工程各项投资,是本着“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分别由各种渠道解决的。根据不同工程实施投资分摊政策。水电项目建设资金投资主体主要是国家、地方政府、农民和项目业主,国家和地方政府仅对水利公益事业进行大量投入,而水利非公益事业推向市场,由项目业主负担,政府提供一定的补助。水利资金投入以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资金注入占据主导地位,并且水利投资一直在各类公益事业中占据首位。

在治河工程、水土保持工程方面,工程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和地方政府拨款。在坝工建设及灌溉排水工程方面,工程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拨款以及国家贷款,在工业和生活供水工程方面,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银行贷款、债券和股票。日本水利水电工程的投资经投资分摊后偿还。国家贷款实行优惠利率,比一般贷款低3%~4%。详细情况见表3.1。

表3.1 公益性工程资金来源及受益人群偿还条件

摘自《1991年水利经济考察团赴日考察资料》,转引自《国外水利投资与回收政策》。

日本水电开发给予鼓励和补贴,日本经济可开发的大型水电工程现接近开发完毕,政府为了鼓励对水能资源的进一步开发制定了相应的优惠政策,对各电力公司采取了促进开发扶持奖励的方针,从1980年起根据发电规模实行不同的建设补贴率,如2万~5万kW的补贴率为5%,0.5万~2万kW的补贴率为10%。0.5万kW以下的补贴率为15%~20%。对经济性差的坝址,从有效利用资源的角度考虑应及早开发的,再增加5%的补助费。地区水电开发,向当地电力公司售电,各电力公司可按售电量多少向用户征收电源开发促进税,并上缴通产省。该税创立于1974年,主要是为了解决原子能电站和水电站的选址问题。1985年日本还建立了一个可选择的利息补贴制度。根据该制度,在电站建设费用达最高时,可接受补贴以偿还建设贷款的利息。

4.宽松的市场环境

日本于1995年对《电气事业法》进行了修订,旨在解决十大电力公司分区垄断情况下造成的装备先进而负荷率低和电价高的问题。为了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日本放松了对自发电的管制,鼓励开展竞争。日本政府还简化了对电力建设项目的审批、过程检查和定检周期等规定,以加强企业职责,提高效益,降低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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