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50年代,我国在黄河、长江流域规划和部分工程的规划设计中,对投资费用分摊问题进行了初步尝试,提出了一些方法和建议,对水利水电建设起到了一定作用。1955年7月,时任国务院副总理邓子恢在《关于根治黄河水害,发展黄河水利的综合利用报告》中明确提出,刘家峡水电站投资2/3由电力负担,1/3由水利负担。1958年,长江流域规划办公室对丹江口水利枢纽工程进行了投资费用分摊,提出了按替代方案投资比例分摊总投资费用,分摊结果表明,水电分摊50%,防洪和灌溉分摊50%。
60年代和70年代,国民经济建设基本不讲经济效益,因此对投资费用分摊问题的研究探索也停止了。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工程项目的经济评价开始走上正轨。国务院以国发〔1985〕117号文件,批转国家经委《关于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明确指出,在开展综合利用时,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国家计委编制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要求对水电工程项目,按有关部门的子项目分别计算效益和费用,评价其经济效果。(www.xing528.com)
投资费用分摊对于有效地解决工程建设资金的来源问题,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准公益性水电项目,加快准公益性水电项目的发展,使其处于良性运营的状态都达到了很好的效果。因此,近些年来,在准公益性水电项目的投资分摊方面也作了一些有益的尝试,如黄河水利委员会勘测设计院,根据黄河小浪底工程的开发任务,并适当考虑效益大小等因素,测算了投资费用分摊结果:防洪、减淤和防凌分摊40%,灌溉、供水分摊33%,发电分摊27%。
进行多目标工程的投资分摊和效益补偿,主要是为了确定各目标的投资效果,正确地反映各目标的经济效益,使水资源能获得最大限度的开发利用,达到国民经济效益最大的目的。为了促进水(能)资源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发展,合理论证河流开发的任务与主次,研究各目标工程功能与规模的合理性、经济性,分析各目标工程的投入与产出,真正发挥投资效果,研究和建立水电工程投资费用分摊和效益补偿的约束机制,制定相关政策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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