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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综艺节目研发的产品化视角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综艺节目以节目模式为其版权核心利益,每一期节目都可以作为一般产品,而综艺节目所衍生出来的其他形式,包括电影、电视剧、衍生综艺等都是一种期望产品、扩大产品的体现。我国一线卫视如湖南卫视、江苏卫视、浙江卫视,具备雄厚的经济实力,其王牌节目大都来自版权购买。如浙江卫视的现象级节目《中国好声音》,湖南卫视的《爸爸去哪儿》等节目。

电视综艺节目研发的产品化视角

萧盈盈 张佳鑫

随着市场经济和传媒领域资本化运作的深入,电视节目越来越成为一种文化产品。综艺节目作为电视节目中市场化程度较高的类型,同样也是一种凝聚着创意和智力的内容产品。

节目研发,区别于节目策划,后者是电视节目研发中一个具体、微观的环节;而前者,顾名思义,是节目的研究、设计与开发,处于整个电视节目产业链的上游。真正的节目研发不仅仅只是一个创意的实现,更重要的是,它是以产品化的视角,全面、立体地服务于节目的生产、制作、交易、营销与传播过程,是实现节目产业价值链的基础。

今天,国内电视行业逐渐意识到节目研发的战略意义,无论是各级电视台还是民营制作公司、视频网站都纷纷成立了自己的核心研发部门,一方面不断学习、研究和追踪世界最新综艺节目动态,借鉴或引进最新的节目样式,另一方面努力开发创新,力求在节目的内容形式上注入更多的价值与创意。但与此同时,纵观当下纷繁芜杂的综艺节目市场,仍然存在原创乏力、克隆成风、版权纠纷或是“拿来主义”等诸多问题,其本质上都是上游研发环节薄弱的表现。因此,强调节目研发对于整个电视产业的迫切性和必要性,同时对节目研发的观念与模式进行深入和系统的探讨,也是电视理论研究者对于实践发展的必要回应。

产品,是能够持续性满足需求并且获取注意的东西。任何事物都可以成为产品,有形的如衣服、食物、房子、汽车等,无形的如服务、教育、体验等。产品化是将某样东西变成产品,使其满足人的需求,争取人的注意,并释放商业价值,这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并且伴随人的主观能动性。今天,产品成为商品进入到销售环节,在产品经济不断深化的过程中,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内容也都在逐渐强化自身的产品属性。

科特勒在其著作《市场管理:分析、计划、执行与控制》中提出了产品的五层次结构说,包括核心利益(core benefit)、一般产品(generic product)、期望产品(expected product)、扩大产品(augmented product)和潜在产品(potential product)。综艺节目以节目模式为其版权核心利益,每一期节目都可以作为一般产品,而综艺节目所衍生出来的其他形式,包括电影电视剧、衍生综艺等都是一种期望产品、扩大产品的体现。而在综艺节目中被发掘、打造的艺人明星,则是一种潜在产品的外化。

对于中国电视来说,早期电视业实行事业性质和“行政买单”运行模式,政府提供电视业的几乎全部经济来源,商品化、市场化程度非常低。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经济动机上升为文化行为的主导动机”[1]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主导思想支配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也为商业文化的生长、发展提供了空间和合法性。电视业也逐渐被覆盖和纳入这一不可抗拒的大潮流,成为文化产业。对收视率的追求,让人们“看到了置入文化生产的经济逻辑”[2]。其中,综艺节目由于娱乐功能显著,与电视剧一同成为产业化程度较高的节目品类。优质的综艺节目甚至具备独立的IP价值,衍生出广告、电影、电视剧等多种变现方式,成为极具市场价值的内容产品,引来了资本市场的积极关注。2016年,《奔跑吧兄弟》第四季广告招标额高达13.36亿元,2017年的新一季纯网综艺《奇葩说》也获得了近4亿的广告金额。同时,各类综艺产品极大丰富,仅2016年播出的综艺节目就有数百档,2017年上线的节目中立项的有100多档。在优胜劣汰的激烈竞争中,电视台或者制作公司就像一个工厂,包含着各个工种和环节,合力制造出一档档综艺节目。

研发,顾名思义,是指研究与开发。通常意义上的研发,主要针对科学技术领域,是各种研究机构、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新知识,创造性地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和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活动。研发大致可以分为理论研发、技术研发与产品研发。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诸多领域对创新性孜孜以求,比如内容行业、节目制作业。节目研发,区别于简单的节目策划,是一项系统性活动,是整个电视节目产业链中最前端的上游行为,与节目制作、节目营销共同构成整个电视节目的生产线。节目研发包括市场调研、受众分析、制订计划、确定方案、样片制作、风险评估等各个环节。

节目研发不是节目策划,不单纯是创意显现,它是一个系统化的过程,不仅涉及内容维度的考量,而且也有对市场维度的规划,包含着严谨细致的流程,甚至在节目工业不断完善的过程中,会逐渐形成一套完整、成熟的体系。节目策划与设计其实是节目研发当中的一项,倾向于从内容角度出发,展开头脑风暴、迸发与集合创意,探讨好的节目模式;研发除了创意呈现之外,更需要从产业的角度,运用市场思维来宏观把控。

现阶段的节目研发还未有成熟的体系,依旧以节目策划的概念为基石,主要目的依旧是寻求新颖的节目理念和形式,依旧倾向于内容维度。我们将当前国内节目研发的行为总结为以下四种模式:版权购买、复制抄袭、部分模仿、独立研发,本质上四种形态创意发挥的程度有所区分,从照搬模式到独立创作,研发的主观能动性在逐步增强。

这种形态的综艺节目主要途径是通过国际电视节,如戛纳电视节等看片会,与节目制作方合作,名正言顺地进行版权购买。这一过程可以算作是研发的一种,只不过它更类似于观摩、筛选和采购,在观摩的过程中结合国内节目市场情况和国内受众的习惯、特点、喜好,选择合适的节目方案,再双方洽谈。通过合法的版权购买,签订详细的合作协议,在节目制作过程中,会根据版权方授予的“Bible(节目制作宝典)”执行,原节目方甚至会派遣核心制作人担当顾问一职。

我国一线卫视如湖南卫视、江苏卫视、浙江卫视,具备雄厚的经济实力,其王牌节目大都来自版权购买。如浙江卫视的现象级节目《中国好声音》,湖南卫视的《爸爸去哪儿》等节目。

近几年,版权购买在国内综艺节目市场已成常态,一方面,被选择的节目通常在国际市场上已经被证明有足够的收视率保证,相对规避了一部分未知风险;但另一方面,国外的热门节目大多被国内各大电视台瓜分收购,面临着买无可买的情形。此外,版权购买对国内节目的自主创新能力也形成了一定的制约,惰性滋生,“买模式”“买版权”越来越成为一种过度依赖的习惯,甚至成为一种“军备竞赛”,财大气粗的制作公司、电视台无视市场动态、观众反馈,采购模式以量取胜,导致越来越多的版权节目未能取得预期的火爆表现,不得不说,这对资金、人力都是一种浪费。

复制抄袭的综艺节目又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一档节目的概念、形式都是抄袭已有的节目,既有对国外,尤其是欧美、日韩优质综艺节目的照搬,同时也有国内节目之间的相互模仿。相比版权购买的名正言顺,国内综艺节目市场中存在着大量的复制抄袭。

例如在2012年,湖南卫视《我们约会吧》起诉江苏卫视《非诚勿扰》侵权,原因是湖南卫视的《我们约会吧》版权购买自英国节目Take Me Out,而节目形式极为雷同的《非诚勿扰》显然属于模仿行为。然而无论是收视率,还是话题度,后者都远高于前者。甚至到2014年,《我们约会吧》因收视低迷而停播,《非诚勿扰》却依旧活跃在江苏卫视黄金档。当年的侵权起诉也因难以界定实质抄袭而不了了之。

另一种复制则更常见于国内节目的同质化互仿。一档节目的火爆,必然会引起数十档节目的争相学习。这种模仿并非照抄式跟进,而是对概念、类型的延展。比如曾经风靡于直播平台的综艺节目Super Liar将“狼人杀”游戏节目化,随之而来是熊猫直播推出了Panda Kill,而真正将其做出影响力的当属米未传媒打造的《饭局的诱惑》。这三档节目本质上都是对“狼人杀”游戏的视觉化,但《饭局的诱惑》在吸收其他节目经验的基础上,将“12人局”设定为“9人局”,更加短小精悍,同时加入了前半段的微访谈环节,因而更具可看性和综艺感。(www.xing528.com)

可以说,复制模式既不需要花费不菲的版权费用,又省去了创意生产的过程,投入产出比在目前市场中是非常诱人的。这就使得一些从业者利用法律漏洞,怀着不被追求责任或者起诉的侥幸心理,在职业道德的灰色地带游走,这实际上对节目研发的整体生态是不利的。在我国目前相关法律还不完善的前提下,抄袭现象无法杜绝,更多时候甚至成为一种行业“潜规则”。

这种类型不同于照搬复制,它并非是对某个节目模式的全局性模仿,而是对概念、类型的跟进,其重要表现是吸收某个节目最亮眼的形式和环节,或者针对某个创意点发散延展,在借鉴的过程中逐渐生长为一种全新的形态。

腾讯视频《见字如面》、中央电视台《朗读者》作为2016年“文化类综艺”的代表,实际上也是对英国Letters Live(《名人朗读会》)的部分借鉴和模仿。2005年大热的《超级女声》也正是借鉴了American Idol的“选秀”概念;东方卫视的《金星秀》《80后脱口秀》其实就是对美国Saturday Night Live脱口秀形式的本土化改造;芒果TV的《完美假期》实际上是对老牌真人秀Big Brother的创意延展。实际上,电视节目之间在节目元素上互渗与移植是较为常见的情形,内容层面并不存在一个明显的概念边界,因而非常容易形成互相借鉴的模糊形态。偷师国外节目的新颖模式、亮点环节加以本土化改造已成当下节目研发的常态。

相比于前三种形态,独立研发的节目从概念到形式都力求创新、独立创作,在摒弃国外版权引进的同时,也避免不同程度的抄袭和复制,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在内容层面有极大的发挥空间。

由米未传媒制作的《奇葩说》可以说是打响了中国网络综艺第一炮,开创了“网综新纪元”。综观国内外节目,其形式独具一格,将“辩论”与脱口秀相结合,且专注于时下年轻人的态度和观点,成为一档成功的爆款;《欢乐喜剧人》《笑傲江湖》等喜剧类节目,根植于国人喜闻乐见的相声小品等喜剧形式,以及相继出现的各种喜剧综艺,都非常“中国化”。《中国好歌曲》是灿星在制作完《中国好声音》之后,独立研发完成的新节目,不仅收视表现优异,赢得了观众口碑,而且还将模式成功输出国外。

独立研发节目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但同时也能够激发一个团队的创造力,强化执行力。从市场角度而言,前三种都有生存空间,相比之下,独立研发的项目价值积累与释放缓慢,但对于整个行业而言,独立创新研发的模式不仅代表着宝贵的职业精神与操守,而且也是保护激发我国内容原创能力、构建成熟节目研发生态的必要形态。

近几年,传统的电视台纷纷建立起自己的研发机构,如上海文广新闻传媒集团成立了集团直属、功能强大的发展研究部,湖南卫视将创新研发中心作为核心研发部门,中央电视台研究室也把节目本体研究和开发作为研究方向之一。新兴的视频网站同样设立了自身的研发机构,如爱奇艺的版权研究中心等。虽然这些机构名称不尽相同,但功能都不约而同地指向节目的研发与创新。

但这些大大小小、数不胜数的研发机构的成立,依然没能解释研发什么和怎样研发的核心问题,这些前赴后继、跨越新旧媒体的研发部门,到底应该发挥何种作用,担当何种职能,依旧缺少一个明确的解答。这并非一个平台、一家公司的疑虑,而是整个行业的困惑。所以,当从业人员携带着疑虑和困惑,去进行所谓的“研发”时,很大程度上是在“摸着石头过河”,对于整个电视行业来说,节目研发的概念仍然处于较为初级的阶段。那么应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

首先,应树立明确的研发观念,加强研发意识。节目研发,不仅仅是内容维度的创意策划,更需要用产业的眼光、产品的思维去制作、管理一档综艺节目。相比于一个节目的编导团队,研发者更应该借助大数据分析进行广泛的市场调研和竞品评估、风险控制、样片制作等。节目研发的目的不仅仅在于创造出一档好节目,更是高效率、低风险地制作一档好节目。创意并非研发工作的唯一内容,最重要的问题是如何从现有市场、受众的角度去思考,如何从国内外节目模式的海洋里挖掘适合中国综艺市场的节目,如何从综艺节目的发展规律中预判爆款节目的品相,等等。

同时,“唯爆款论”所裹挟的功利主义与良性的研发观念背道而驰,整个行业都应该警惕和避免。研发需要投入时间和精力,研发过程也必然伴随着大量的数据研究、市场分析、受众调研,还需要方方面面的讨论和检验,所以耐心是节目研发最宝贵的品质,急功近利的心态绝对无法制作出品相优异、受人欢迎的节目,综艺节目同样也需要“匠人”精神。

其次,应构建独立开放的研发格局,加强交流与合作,摒弃“闭门造车”现象,同时带动整个行业的均衡健康发展。在整个行业中,尤其是研发环节,领先部队应该加强与落后部队的合作,互补互通,例如三线卫视可以学习积累一二线卫视较为先进的研发理念,一线卫视也可以针对三线卫视的受众和市场制作节目。

再次,应建立专业的研发机构。对于整个综艺节目行业而言,建立专业的研发机构是大势所趋。专业的研发机构具备专业的市场调研、受众反馈以及专业的数据分析能力,节目研发面向国内外的最新动态,面向全行业的受众,其体量不容小觑,多数制作公司其实并没有真正承担起研发的职责。此时,专业的研发人员可以直接提供咨询顾问、数据分析、风险评估等服务,从而使制作公司能更好地发挥自己的特长。对于一个成熟的行业而言,分工细化是一种必然趋势,节目研发和节目制作本身就是两个维度的行为,专业研发机构的存在势必能够促进综艺节目产业链的完善。

最后,要加强法律层面的研发保障。综艺节目是一种产品,节目研发即相当于产品研发,研发成果理应受到法律保护。尤其在综艺节目模式上,中国法律存在着较大的空白,国内外节目版权交易频繁,且抄袭复制屡见不鲜,加强节目模式版权保护势在必行。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中针对节目模式的原创认定、侵权标准都缺位,这是节目研发模式难以保障的症结所在,应该尽快建立起原创认定、侵权判断、责任赔偿等一套完整的衡量标准。

[作者萧盈盈系中国传媒大学文化发展研究院副教授;张佳鑫系中国传媒大学2015级硕士研究生]

[1] 姚文放.当代审美文化批判[M].济南:山东文艺出版社,1999:221.

[2] 布尔迪厄.关于电视[M].许钧,译.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20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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