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作战指挥机构是为适应作战需要,以统帅部机关或以参战主要作战力量的指挥员和指挥机关为主体建立起来的指挥实体。在现代高技术战争条件下,作战指挥变得空前复杂,遂行联合作战任务,必须要有一个组织严密、结构合理、功能健全的指挥机构来承担指挥任务。指挥机构的基本形式是指挥所。根据联合战役纲要的基本要求,联合作战指挥机构通常应建立基本指挥所、预备指挥所和后方指挥所,视情建立前进指挥所。
(1)联合作战指挥体系。根据联合作战的力量、编成和任务,联合作战指挥机构的体系通常可以构建成以下两种结构。
结构一:三级指挥体制。即联合作战指挥所——军种作战集团指挥部——军团指挥所。其中,联合作战指挥所通常由战区、各军种指挥员及其指挥机关和有关人员共同组成,也可由上级机关派员参加。联合作战指挥所是联合作战行动的最高指挥机构,直接接受统帅部领导并负责对联合作战行动的组织与实施。作战军种作战集团指挥部包括陆、海、空、火箭军部队作战集团,通常由陆、海、空、火箭军部队军种指挥员及其指挥机关组成,接受联合作战指挥所指挥,负责该军种火力打击作战行动的组织与实施。军团指挥所通常由本军种的各作战军团指挥员及其指挥机关组成,负责本军团的火力打击作战行动的具体组织与实施。
结构二:二级指挥体制。即联合作战指挥部——军种作战集团指挥所。联合作战指挥所通常由战区、军种指挥员及其指挥机关组成,可直接指挥陆军、海军、空军和火箭军部队军团的联合作战。联合作战军种作战集团指挥所接受联合作战指挥所指挥,负责本军种各军团的火力打击作战行动的具体组织与实施。
(2)联合作战指挥机构编成。在确定联合作战指挥机构的部门和人员构成时,应当从作战指挥的需要出发,着眼于满足和提高指挥机构的整体功能,按照联合、精干、高效的要求,实行跨军种横向编组。
1.人员构成
从人员构成要素看,联合作战指挥人员主要包括联合作战指挥员、联合作战指挥机关人员、联合作战指挥的技术保障人员。为了能顺利地、更好地完成联合作战任务,增加指挥机构的联合程度,实施联合作战指挥的正职、副职指挥员以及参谋长应来自不同军种。例如,美军就明确规定,联合司令部的司令官、副司令官和参谋长,应来自不同军种。太平洋总部司令官为海军军官,副司令官和参谋长则分别由陆军和空军军官担任。
联合作战指挥员:主要包括司令员、政治委员、副司令员、副政治委员和地方党政领导,并应根据上级指示由上述指挥人员组成党的前线委员会,他们对参加联合作战的各种武装力量实施一元化领导,负有作战决策和作战指挥的重大任务,在联合作战指挥所中处于核心地位,起着主导和支配作用。司令员、政委是联合作战指挥所的最高指挥员,其人选可由统帅部派遣任命,也可由上级指定,由某大军区司令员、政委担任,或由有关军种司令员、政委担任;副司令员、副政委、地方党政领导可以担任副指挥员,协助司令员、政委指挥,可由军种指挥员、重要参战力量的兵种指挥员和战区省市党政领导担任。
联合作战指挥机关人员:主要指各级指挥机构内的工作人员,包括参谋人员以及各部门(中心)的负责人员。其主要职责:一是辅助指挥员决策;二是参与计划组织工作;三是协助指挥员实施控制协调。联合作战指挥机构应注重人员构成的合成性,各军兵种参谋人员的比例可根据各军兵种参战力量的多少或在作战中担负的任务重要程度而定,以确保联合作战指挥的顺利实施。联合作战参谋长是联合作战指挥所的具体组织者和领导者。联合作战指挥员的命令、指示通过参谋长组织指挥机关人员传达到部队,并监督执行。联合作战参谋长和副参谋长可来自不同的军种。作战中应周密组织指挥机关协助指挥员决策,及时提出报告和建议,做好各项具体的组织、指挥与协调工作,使指挥员的决策得以实现。
联合作战指挥技术保障人员:为保障指挥活动不间断地进行,联合作战指挥机构内还应编配一定的具有各种技能的指挥保障人员,如通信、机要人员、图文复制员、计算机操作员、气象员、测绘员、设备维修人员、警戒人员等,遂行指挥保障任务。
2.部门构成
联合作战指挥所的编组,应当根据指挥任务和可能的条件合理确定。基本指挥所通常由指挥中心、情报中心、通信中心、信息作战中心、火力中心等构成。(www.xing528.com)
(1)指挥中心:主要负责掌握、研究作战双方的综合情况,提出联合作战的综合报告和建议;拟制联合作战行动总体计划和作战保障计划,拟制、传达首长的联合作战命令、指示;指挥与协调参战各作战集团火力突击行动等。
(2)情报中心:主要负责掌握、分析、判断综合敌情;接收、搜集和及时处理所获取的情报和各种与作战有关的信息,提出报告和建议;拟制联合作战侦察计划和指示,协调参战诸作战集团及民兵、人民群众的侦察行动;协同其他部门计划和协调信息作战行动。
(3)通信中心:主要负责了解敌方通信装备及通信干扰装备情况及使用特点,掌握各作战集团通信部队遂行任务的能力,提出联合作战通信保障建议;拟制联合作战通信保障计划、指示,协调通信保障和警报、报知通信;协同其他部门计划和协调信息作战行动。
(4)信息作战中心:主要负责了解敌方信息作战的编制装备、运用特点和信息系统的技术特点,掌握联合作战各作战集团部队遂行信息作战的能力和地方可资利用的信息作战力量,提出信息作战建议;拟制联合作战信息作战计划、指示;统一协调联合作战诸作战集团的信息作战行动。
(5)火力中心:主要负责了解敌方远程火力的编制装备和运用特点,掌握其火力状况和遂行任务的能力;提出联合作战火力报告和建议;拟制联合作战火力计划、指示;适时协调联合作战中各作战集团部队的火力打击行动,监视打击效果。
3.联合作战指挥关系
联合作战的指挥关系,可分为隶属关系、指导关系和控制关系。
(1)隶属关系:是联合作战指挥的基本关系。联合作战通常按隶属关系实施按级指挥。联合作战指挥所接受统帅部或授权机构的指挥,统一指挥编成内各作战集团的火力打击行动。联合作战各军种作战集团指挥所,接受联合作战指挥所指挥并负责指挥编成内作战力量的火力打击行动。联合作战军团指挥所接受本军种作战集团指挥所的指挥,负责指挥本军团的火力打击行动。在需要实施越级指挥时,统帅部、联合作战指挥所可直接实施超越一级或二级的指挥。
(2)指导关系:联合作战各级作战指挥机构,可依据上级的命令、指示,统一领导辖区内后方勤务工作、技术工作和战场管制,指导作战地区范围内的非编成内作战力量的行动。
(3)控制关系:联合作战各级作战指挥机构,按照预定计划或上级授权,对支援配合其火力打击行动的部队实施作战控制。这种控制是一种有限的指挥权,仅仅对部队的作战行动实施控制。
总之,联合作战指挥机构主要负责综合情况的掌握和分析判断、总体作战行动计划的制订和各作战集团之间协同动作的组织、联合作战指令的下达,以及作战集团之间火力突击作战行动上的协调控制。在联合作战的宏观和整体上辅助联合作战指挥员实施指挥对于各作战集团的火力突击作战能力、行动构想和力量使用,通常应由参战各作战集团指挥机构直接向联合作战指挥员提出报告建议,并通过各作战集团指挥机构对参战军种部队的火力突击行动实施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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