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军认为,“联合作战是结合两种以上军种之能力,并使之综合发挥的作战。”并认为,在未来战争中,必须将诸军兵种的各种战斗力有机地结合为一个整体,确立共同的作战目标,才能确保赢得战争的主动权和最终的胜利。因此,近年来,日军对联合作战给予越来越高的重视。
1.联合作战的基本原则
日军认为,组织实施各军兵种部队参加的联合作战极其复杂,要想有效地达成统一目标,各部队必须根据统一的作战原则,实施一体化行动。日军实施联合作战的主要原则如下。
1)明确指挥关系
预先明确指挥关系,是组织指挥诸军兵种联合作战的关键。日军实施联合作战时的指挥关系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统一指挥。又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编成联合作战部队,由联合作战部队指挥官实施指挥;二是按配属关系编成作战部队,即将其他军种的部队配属给另一军种部队,由该军种部队的指挥官任指挥。
(2)协同指挥。除了预先赋予各军种部队以任务外,还要赋予协同部队指挥官以必要的控制权或协调权以及协同时的必要标准。根据实际情况,还要规定支援与被支援的关系。
(3)制订周密计划,实施密切协同
预先制订周密的计划,是协调行动一致,达成联合作战目标的前提。日军在制订联合作战计划时,通常强调以下原则。一是联合作战计划要简明,灵活,留有余地,便于组织实施。二是联合作战部队等的指挥官要充分尊重其下属军兵种指挥官的意见,并尽量在制订计划时予以考虑,在计划中予以反映。三是在制订计划阶段,为有效达成任务目标,对各部队各自的能力及其整体综合能力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赋予各部队与其能力相符的任务。四是在作战实施阶段,指挥官要及时报告和传递有关情报,根据战局的变化,采取正确的指挥方法。此时,要尊重各部队指挥官的自主性,避免过多地干预。但必要时,必须实施强有力的控制和指导。五是在计划和实施的整个过程中,各部队的指挥官必须向联合作战部队指挥官适时准确地提出关于部队的状况,特别是其能力及部队运用上应注意事项的报告以及意见和建议,积极与其他部队指挥官进行协调,相互沟通,相互了解。六是在实施联合作战时,有关各部队的指挥官,要始终注意同其他军种部队之间的相互支援和协同,尽量按上级的要求完成所担负的任务。七是在按支援和被支援的关系实施协同时,彼此要始终保持紧密的联系和密切的协调。支援部队必须详细了解被支援部队的要求,考虑本部队的实际能力、与其他任务的关系等,尽量以被支援部队所希望的手段、方法,实施有效的支援;被支援部队要尽量详细、具体地向支援部队指挥官提出要求支援的内容,包括目的、时间、地点、兵力、应达到的效果等,并与支援部队指挥官及时通报有关问题。
2)确保通信联络畅通
在联合作战中,确保各参战部队间的通信联络畅通,是搞好协同、圆满完成作战任务的保障,尤其是不同军种部队之间的通信联络畅通更为重要。日军规定,最初建立通信联络的责任,必须按以下准则予以划分:一是上级将其他军兵种部队划归其指挥的部队指挥官,须迅速与该部队的指挥官建立联系;二是支援部队的指挥官对被支援部队的指挥官建立通信联系;三是远离基地或驻地行动的部队指挥官,必须就人事、行政管理、后勤补给等有关问题,与基地或驻地的指挥官建立联系;四是运动中的部队指挥官,通常要与驻止间的有关部队指挥官就某些必要事项建立联系;五是运动中或驻止间的有关部队指挥官,必须相互积极地建立和保持通信联系。
3)明确人事、行政管理及后勤补给责任
在实施联合作战时,预先明确区分联合作战部队及其各组成部队的人事、行政管理及后勤补给责任,是赢得联合作战胜利的保障。日军实施联合作战时,通常按以下原则和要求区分其责任:一是通常将联合作战部队的人事、行政管理及后勤补给交给各组成部队,由各军种的业务系统实施;二是各军种参谋长或其指定的部队指挥官,按照防卫厅长宫对联合作战部队等的组成部队下达命令,或根据有关部队指挥官的请求,实施人事、行政管理及后勤补给;三是联合作战部队的指挥官在实施联合作战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必要时对各组成部队等的人事、行政管理及后勤补给进行必要控制。在作战行动中出现特殊情况时,可命令各部队相互间进行后勤支援;四是联合作战部队的各组成部队指挥官,接受本军种的上级部队指挥官的指示实施人事、行政管理及后勤补给。但是,对有可能影响联合作战的重要问题,必须迅速、及时地向联合作战部队指挥官报告。
2.联合作战的主要作战样式
日军联合作战有多种作战样式,其中包括空地作战、防空作战、空降作战、两栖作战、海上运输、空中运输等。
1)空地作战
空地作战是指陆军部队与空军部队在有组织的联合下进行的协同作战,主要包括直接航空支援、战场空中遮断以及与地面作战有关的航空侦察。
在实施空地作战时,陆军部队与空军部队的关系为协同关系。陆军部队通常每个军区设立空地作战指挥控制机构,以便使地空联合作战中的陆军部队作战同航空支援行动协调一致。空军部队为对陆军作战实施航空支援,通常在航空方面队司令官的指挥下设立空地作战指挥控制机构,向陆军相关部队派出所需人员。(www.xing528.com)
陆军部队空地作战指挥控制机构的一般权责:一是统筹组织所属各部队就直接航空支援和航空侦察提出申请,并按轻重缓急向空军部队的空地作战指挥控制机构提出;二是陆军部队将其获取的情报资料及时传递给空军部队的空地作战指挥控制机构。空军部队的空地作战指挥控制机构的一般权责:一是计划和运用为支援陆军部队而由航空方面队等分配的航空兵力;二是与陆军部队的空地作战指挥控制机构就直接航空支援和航空侦察进行协调;三是把敌我双方空中和地面情况及气象方面的情报资料及时传递给陆军部队的空地作战指挥控制机构。
2)防空作战
防空作战是指通过击落或排除入侵的敌机等,保卫己方的防护对象,使防卫行动更容易实施的作战。日军的防空作战主要包括:空军部队负责的全境防空与陆军部队负责的区域防空。陆军部队在协助空军部队实施全境防空的同时,在实施区域防空时也将得到空军部队的协助。全境防空的指挥关系为协同关系,除由航空总队司令统一指挥外,各军种部队之间要进行密切协调。战场区域防空的指挥关系也为协同关系,具体由陆军防空战斗部队指挥官与空军防空部队指挥官进行协调。
3)空降作战
空降作战是指为实现特定的战略目的或战术目的,由空降部队在空军部队的协助下进行空中机动,在敌人控制或威胁的地区降落或着陆的作战。
空降作战中空降部队与空军部队之间的指挥关系,通常为协同关系,在必要时给予特定指挥官以控制权或协调权。空降部队的指挥官负责空降作战的计划和实施。根据情况,有时设立单一指挥官。实施空降作战时,陆军部队通常设立实施联合作战所必需的协调机构,由空军部队派出必要的参谋人员予以协助。
实施空降作战中,各军种的责任和权限区分是:一是陆军部队负责空降部队的作战准备和着陆后实施地面作战;二是空军部队负责陆军空降部队的空运、掩护及与空降部队行动有关的直接航空支援、航空侦察、航空补给等;三是空运部队的指挥官,负责决定、变更本部队的起飞时间及空运航线;四是空降部队的指挥官负责决定、变更着陆的时间及地点。
当设单一指挥官时,上述事项由该指挥官全权负责。
4)两栖作战
两栖作战是指陆、海、空三军对预期敌人进行真正抵抗的海岸等,主要从海上发起的攻击行动。这种行动,通常在以下场合实施:一是为配合正在实施的地面作战,企图从海岸发起新的地面进攻作战;二是企图夺回被敌占领的岛屿等;三是企图破坏或夺回敌人占领的海岸附近的重要设施等。
实施两栖作战时,通常由海军部队的指挥官负责指挥联合作战部队,有时也以陆军部队为主,配置海、空军部队对其实施支援。任务完成后,是否解除联合作战部队,由指挥官决定。空军的航空兵部队是否编入两栖作战部队,根据实施情况决定。在不编入时,空军须向该部队派出必要的参谋人员以助联络协调。在陆军部队司令官或海军联合舰队司令官的指挥下编组两栖作战部队时,按照联合作战部队司令部的编成原则,由其他军兵种的部队向上述各司令部派出必要的参谋人员予以协助。
联合作战部队指挥官根据上级命令或自行下达开始拟定两栖作战计划的命令,并指导两栖作战。当两栖部队即为联合作战部队时,该命令由防卫厅长官下达。海军部队指挥官在拟订作战计划阶段,负责作战计划制订时的协调工作。两栖作战部队指挥官从上级指定的时间开始,对作战负全责,并拥有对两栖作战部队行使作战指挥的权限。登陆部队和空军部队的各指挥官,分别在指定的时间归属两栖作战部队指挥官的指挥,对登陆部队的指挥开始时间,通常规定为该部队指挥官乘船时起。
5)海上运输
海上运输是指根据作战要求,由负责海上任务的部队将陆军部队或装备物品等通过海上运输运送到友军控制的海岸或港口的作战行动。日军的海上运输,主要在以下场合实施:为战略展开而进行的运输;作战期间的增援或补给。日军认为,海上作战运输的指挥关系,通常为协同关系。必要时,给予特定指挥官以控制权或协调权。任务区分是:陆军指定乘船部队,与海军协调进行装载或卸载,并负责出发地区和登陆地区的警戒以及对乘船部队的后勤支援等;海军除与陆军协调上述行动外,还要负责海上运输和护航。当出发地区位于海军基地所辖范围时,海军还应负责警戒和后勤支援等。
6)空中运输
空中运输是指空军部队根据作战要求,使用运输机等运送陆军部队或装备品等。日军的空中运输,主要在以下场合实施:为部队机动展开而进行的运输;作战中需紧急运送人员、装备、作战物资等。空中运输的指挥关系为协同关系。其任务区分是:陆军负责指定乘机部队,与空军协调装载和卸载,并负责出发地区和着陆地区的警戒和后勤支援等;空军除与陆军协调上述行动外,还要负责空中运输和空中护航。当出发地区和着陆地区位于空军基地所辖范围时,空军还应负责警戒和后勤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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