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各国环境行政执法机关在环境犯罪案件的移送与司法承接上有许多相似之处,如各国都对环境行政执法机关设置了向司法机关报告和移送环境犯罪的职责,环境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都需要进行各种方式的合作。整体来看,西方国家由于法治较为成熟,且采取统一的行政刑法立法模式,对行政违法案件大多通过司法途径进行审查,所采取的“‘专门化’或‘单一化’的调查模式使得调查机关责权利清晰,这些都确保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运转比较顺畅”[38]。由于法律制度不同,犯罪体系有别,境外国家和地区的环境犯罪移送承接的衔接上也有不同之处。如许多国家的行政执法机关享有环境犯罪调查权。我国权力架构中环保部门就没有这种权力,犯罪调查权属于侦查权,国家只赋予了公安机关和监察机关这种权力。美国环保部门甚至有调查和起诉环境犯罪的权力,其他国家也没有。由于各国环境犯罪的内涵和外延、环境行政执法机关的职能、司法体制等不同,一国无原则地移植他国法律制度显然不切实际。下列比较成熟又能够在我国适用的制度值得我国借鉴:
(一)监督制约制度
如在德国和法国,检察官既全程监督环境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环节,也对环境犯罪案件初查进行监控,预审法官还对正式侦查过程进行监督,在这种监督制约下,行政自由裁量的空间大大缩小,可以保证环境犯罪案件的处理公开透明。
(二)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制度
如美国和法国,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发现涉嫌犯罪的线索时会在第一时间通知检察官,并移交相关证据。检察官在环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中决定案件的走向。如意大利的行政机构和警察发现环境犯罪后也应当立即向公诉机关报告,公诉机关可以指导环境犯罪案件的侦查、取证工作。所有欧洲国家都强调了公诉机关在环境犯罪调查中的领导地位和作用[39]。在我国,检察权属于司法权,一般处于被动司法状态。行政权一般有内部循环的惯性且易膨胀。为了保护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很多情况下行政权会将该移交的案件进行内部消化。除非发生了重大环境事件,否则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进行监控的情况不多。我国监察法实施后,检察机关应当继续提前介入环境犯罪的查处工作。(www.xing528.com)
(三)环境警察制度
如德国已经建立了拥有抓捕环境罪犯权力的环境警察,专门处理环境犯罪和污染案件,并配备了非常现代化的执法设备。俄罗斯已经建立了生态警察,在我国环境破坏十分严重,国家大力推行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的今天,可以借鉴德国、俄罗斯等国的做法设置环境警察。实践中,我国许多地方如河北[40]、北京、陕西、山西、湖北、福建、四川、广东等地已陆续组建了生态环境保护警察队伍。下一步应当从国家法律、制度层面保障环保警察组建有法、有据。
(四)互联网平台信息公开制度
执法现代化应当依赖现代化的媒介。互联网平台信息公开制度已经成为监控行政执法的重要手段。国家可以通过网络信息平台公布一系列环境执法(包括环境刑事执法)的相关数据[41],探寻环境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共享执法证据,进而提高执法、司法效率。法国构建行政执法信息系统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我国近些年来也在不断提升行政执法现代化,信息共享制度已经逐步建立。司法层面,我国已建立了官方的中国裁判文书网,网站的建立实现了司法的公开、透明,将审判工作上升到了新的台阶[42]。但是,我国目前尚未建立专门的行政执法信息发布平台,行政执法机关如何办案、裁决案件是否依法进行等都有待公开、透明和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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