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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衔接机制及经验启示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环境刑事司法权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为主行使,环境行政执法机关辅之以前述机关解决环境刑事责任追究中的专业问题。一般环境违法行为由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机关按照环境行政法规定进行处罚,环境犯罪行为由司法机关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定罪量刑。由于各国政治体制、司法体制不同,环保机关移送犯罪与司法机关承接犯罪的衔接机制也不尽相同。囿于篇幅,本书只选取几个环境犯罪追诉衔接比较典型的国家和地区进行介绍。

域外衔接机制及经验启示

我国的权力架构中,行政权与司法权是性质完全不同的权力,环境行政执法部门和刑事司法机构的权力秉承“井水不犯河水”的行事规则。我国环境刑事司法权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为主行使,环境行政执法机关辅之以前述机关解决环境刑事责任追究中的专业问题。环境犯罪基本属于行政犯范畴,依赖于环境行政法而存在。环境违法行为与环境犯罪行为虽然本质相同,但危害性不同。环境犯罪是严重破坏环境资源的行为,与环境违法行为的边界就是是否严重危害社会,达到刑法规定的标准。一般环境违法行为由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机关按照环境行政法规定进行处罚,环境犯罪行为由司法机关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定罪量刑。环境行政执法机关发现环境犯罪案件时需要与司法机关衔接共同解决,解决起来相对复杂。在国外,有些环境违法行为和环境犯罪行为的界限不是特别明确,加之其行政执法权和刑事司法权的行使也不像中国这么泾渭分明,所以,国外环境行政执法机关发现环境犯罪时处理方式相对简单,不一定将案件移送刑事司法机关,环保执法机关有可能对环境犯罪直接行使侦查权。如美国,环境保护部门享有刑事调查权,欧盟一些国家也有一种行政机关和侦查机关“联合调查”方式,按照刑事程序法的规定,侦查机关起主导作用,行政执法主体听从调遣,目的在于使行政程序中获得的证据能够进入刑事诉讼程序[1]。由于各国政治体制、司法体制不同,环保机关移送犯罪与司法机关承接犯罪的衔接机制也不尽相同。囿于篇幅,本书只选取几个环境犯罪追诉衔接比较典型的国家和地区进行介绍。(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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