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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执法中刑案移送与司法衔接的研究成果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我国设立监察委员会后,原来由检察机关行使的查处职务犯罪的权力发生了变化,许多法律、法规、规章均需要修改。我国目前正在大力制裁行政犯罪,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犯罪数量也大幅增加。

环境行政执法中刑案移送与司法衔接的研究成果

(一)立法抽象模糊导致环境犯罪是否构罪难以判断

法律的特征之一是高度概括和抽象,刑法更是如此。尽管刑法对某些犯罪设置了叙明罪状,对犯罪构成作了比较详细的描述,但较之于社会生活中发生的形形色色的刑事案件仍然难以一一对应。因此,不同机关、不同部门、不同个体由于立场、水平等原因对于法条的认知结果可能不一样。对于环境犯罪来说,有些犯罪的认定较为容易,如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等行为犯,只需实施行为即可构成犯罪,无需判断结果、因果关系等问题。盗伐林木罪和滥伐林木罪等也只需判断数量即可确定是否构罪。但对于污染类环境犯罪来说,污染环境罪的犯罪标准是“严重污染环境”,比较抽象。至于何为严重污染环境,法律本身没有规定,《2017污染解释》对之进行了明确,但其中存在模糊的问题,如第1条第10项将“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和第18项“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都是不确定的标准。“生态环境严重损害”到底是指什么样的损害?“其他情形”到底包括哪些情形?环境行政执法机关在移送案件涉及这两个标准时就需要进行判定,而环境行政执法机关要作出与司法机关一致的判断难度大。

污染环境犯罪行为的定罪标准本身就是一个难以确定的问题,污染后果既可以是人身、财产的损失,且这种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还可以是污染行为本身带来的生态环境损害(包括生态修复费用)及危险。间接损失中,《2017污染解释》第1条第9项规定“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就可以构成犯罪,实践中存在操作困难。根据该解释第17条的规定,公私财产损失包括的费用范围非常广,既有直接的财产毁损、减少的经济损失,也包括“为防止污染扩大、消除污染而采取必要合理措施所产生的费用,以及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费用”等间接损失。存在的问题是,如果污染本身造成的财产损失很少,但消除污染、应急监测等产生的费用特别大,是否需要移送定罪就值得商榷。大气污染案件中,由于造成的污染很快就会烟消云散,及时取样不太可能,如果重做大气污染侦查实验又会造成二次污染,所以要认定污染达到犯罪的程度难度非常大。

污染犯罪认定中还有许多直接影响定罪的概念需要厘清,如污染的水域是否系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的物质是否属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倾倒、处置地是否属于暗管[65]、渗坑,等等。如对于危险废物,我国有专门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最新版为2020年11月5日由生态环境部联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环保部门在对涉嫌的危险废物进行检测时一般采取名录优先原则,但公安机关要求证明系危险废物才受理案件,而证明危险废物需要一系列客观证据,这些证据的获取难度很大,且环保证明与司法证明差别较大。要解决这些问题,环境行政执法机关需花费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此外,对于有些案件事实,仅靠环境行政执法机关的能力和水平无法准确作出判断。所以,法律的模糊性和污染类环境犯罪判断的高度专业性导致环境行政执法机关对犯罪的判断不准,进而可能造成该移送而不能移送的情况出现。此外,污染环境犯罪方面的主观明知包括上线人员、下线人员、施工人员以及其他人员的明知有时也难以认定,要生态环境执法人员与司法人员准确认定犯罪有时有一定难度。

(二)国家机构改革导致操作规则修改滞后 (www.xing528.com)

目前,我国正在大力进行国家机构改革。机构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机构改革后,之前法律授权的职能以及权力责任配置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需要修改法律法规以适应改革后机构职能变化。而修改法律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目前国家还只修改了《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尚有许多相关法律法规有待修改。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如果法律没有修改到位,国家机关的职能行使可能会产生一些乱象。这也是国家要正视的问题。如我国设立监察委员会后,原来由检察机关行使的查处职务犯罪的权力发生了变化,许多法律、法规、规章均需要修改。目前虽然已经修改了《刑事诉讼法》,但相关事项如何对接仍然不太明确。监察委员会设立后,我国之前制定的衔接建设性意见如《行政移送规定》《移送意见》《衔接意见》《受理规定》《2013工作意见》《工作办法》等规定的监督内容几乎全部与监察委员会挂钩,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责就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些矛盾的解决还要假以时日。

(三)国家没有制定相关衔接性法律所致

对于环境犯罪案件乃至所有行政犯罪案件的移送,我国至今没有一部专门的衔接性法律。尽管《行政处罚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作了部分规定,但也都是只语片言,根本无法满足行政机关移送犯罪、司法机关承接犯罪的需要。相关机构共同制定的《行政移送规定》《移送意见》《衔接意见》《受理规定》《2013工作意见》《工作办法》等行政法规、规章、建设性意见位阶太低,约束力不强。我国目前正在大力制裁行政犯罪,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犯罪数量也大幅增加。法律的缺失带来了移送承接难题,因此有必要从法律层面制定一部行政犯罪移送承接方面的法律(法律名称可以叫作《行政犯罪交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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