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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处分法与违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方式研究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监察法》颁布实施后,行政处分与政纪处分已经被政务处分替代。《政务处分法》为国家对公职人员进行政务处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根据《监察法》《政务处分法》的规定,政务处分是指监察机关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违法失职公职人员进行的处分。《政务处分法》第6条规定,监察机关对违法公职人员的政务处分有下列六种方式,即“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政务处分法与违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方式研究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颁布实施之前,我国对国家公职人员违法失职行为有行政处分与政纪处分两种方式。行政处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隶属关系给予有违法失职行为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一种惩戒措施。政纪处分并非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除了包括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之外,还包括对事业单位、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公职人员的处分。《监察法》颁布实施后,行政处分与政纪处分已经被政务处分替代。2018年6月6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发布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条例》。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政务处分法》(2020年7月1日开始实施)。《政务处分法》为国家对公职人员进行政务处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其中第2条界定了该法的适用范围:“适用于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本法第二章、第三章适用于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根据《监察法》《政务处分法》的规定,政务处分是指监察机关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违法失职公职人员进行的处分。《政务处分法》第6条规定,监察机关对违法公职人员的政务处分有下列六种方式,即“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于生态环保机关工作人员在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中发现涉嫌环境犯罪案件有案不移该移送不移送、以罚代刑等违法违纪行为、承接案件的刑事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存在有案不接、懈怠立案和侦查等司法渎职和失职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进行《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政务处分。(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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