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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执法中刑案移送与司法承接的衔接机制研究及解决方案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人民法院审理环境犯罪案件判处刑事责任时,就应当既参考刑事解释,也要参考民事解释。环境司法解释适用中,目前存在的问题是刑事司法解释对环境行政执法是否具有效力。司法解释的发布机关是最高司法机关,我国一般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些情况下公安机关参与制定司法解释,但环保机关没有也不能参与制定司法解释。

环境行政执法中刑案移送与司法承接的衔接机制研究及解决方案

环境犯罪的移送承接过程中需要以《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为依据。由于法律规定比较抽象,司法机关一般都会立足于自己的职权对这些法律实施中的问题进行具有可操作性的解释。环境司法领域,环境行政、民事、刑事司法解释屡见不鲜,尤其在刑法司法领域,没有哪一类犯罪的司法解释有环境犯罪这样健全,仅污染类环境犯罪,2006年~2016年10年间司法机关就先后公布实施了三个司法解释:①2006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②201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2013污染解释》;③2016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又出台了《2017污染解释》。这些司法解释为污染环境犯罪的刑事司法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司法依据,并且产生了非常好的效果,激活了刑法条文,使纸上的法变成了行动上的法。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统计,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以及环境监管失职罪前10年共处理不到20起,2013年司法解释发布后就处理了104件,之后每年呈上升趋势,2014年处理了988件,2015年处理了1961件,2016年处理了1886件,2017年为2281件。环境犯罪的审理不仅涉及刑事方面的问题,也涉及附带民事方面的问题,刑事责任中的非刑罚处理方法有判处赔偿损失、责令赔偿损失等有关民事责任问题。我国环境民事司法领域对环境民事责任适用已经发布了几个相关的司法解释:①2015年1月发布的《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进行修正);②2015年6月公布的《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进行修正)③2017年12月发布的《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环境司法解释的衔接,既要求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释时将刑事解释与民事解释对接,也要求人民法院对环境犯罪案件适用民事性质的非刑罚处理方法时同时参考刑事解释和民事解释。如现有司法解释中,环境民事侵权解释对生态环境修复义务进行明确规定,但并未释明“公私财产损失”“生态环境损害”的范围,而刑事污染解释进行了详细的说明。人民法院审理环境犯罪案件判处刑事责任时,就应当既参考刑事解释,也要参考民事解释。

环境司法解释适用中,目前存在的问题是刑事司法解释对环境行政执法是否具有效力。这种情况属于跨域法律规则适用问题,情况比较复杂。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

1.在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机关对移送中的相关问题没有解释的情况下,可否适用有规定的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司法解释的发布机关是最高司法机关,我国一般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些情况下公安机关参与制定司法解释,但环保机关没有也不能参与制定司法解释。环境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中是否应当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判断涉嫌环境犯罪,学界观点有否定说和肯定说。否定说认为,“伴随司法权(审判权、检察权)和行政权而产生的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在性质上属于对法律的具体应用之解释,地位与立法权和立法解释不同,不能当然具备与立法解释相同的普遍法律效力,而只能与其对应的司法权(审判权、检察权)和行政权所适用的效力范围相同”[69]。肯定说认为司法解释可以适用于行政执法,理由是[70]:其一,法律解释权是属于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性质的权力,体现了国家意志,在依法行政的环境下,法律解释应当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其二,法律解释具有行政法渊源的标准和特征;其三,法律解释具有当然的普遍约束力;其四,法律解释的本质在于解决规范冲突、立法抽象、滞后等法律适用问题,唯有遵循有权解释,方能解决执法、司法中的各种问题。本书赞同肯定说,理由如下:其一,司法解释的主体是行使国家司法权的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其发布的司法解释适用于全国发生的所有相关案件,在法律适用中具有普遍约束力;其二,司法解释的本质就是细化法律,诠释法律的深层内涵,解决法律适用中的具体问题。司法机关作为国家专门适用法律的机关,对法律的文本蕴含的价值、意义、范围、内容等理解最为深刻,其代表国家解释法律最为权威、公平、公正和科学。司法解释既然适用于所有司法系统中涉案的案件和当事人,适用于行政机关处理相关法律问题也是理所当然;其三,行政机关引用司法解释解决行政执法中遇到的相关法律问题实际上是预先帮助司法机关按照司法解释处理前置性问题;其四,虽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第45条的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但全国人大常委会每次会议要解决的重大议题很多,不可能对所有法律适用中大大小小的问题都进行解释。因此目前通行的做法还是最高司法机关对司法适用中的法律问题、最高行政机关对行政执法中的问题分别进行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若允许行政机关按照自己的意志对刑事、民事诉讼适用中的法律问题发布相关解释,行政机关将其作为行政执法的根据,在行政相对人不服提起诉讼,或者案件移送到司法机关进行处理后,刑事司法机关最终依然会根据司法解释理解和适用法律。所以,司法解释的效力虽然只及于本部门本系统,但对最终可能交由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统一适用司法解释无疑是最佳方法。目前还存在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是,由于国家机构改革出现的一个新问题是监察机关行使职务犯罪调查权后,今后会出现相应的监察解释。监察解释能否适用于行政机关就是一个同样棘手的问题,我们建议统一适用于行政机关。(www.xing528.com)

2.刑事司法解释没有对相关概念术语及程序进行规定,但有关生态环境行政部门对诸如何为不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规避监管方式排放的具体情形有哪些等进行了明确的情况下,刑事司法机关是否可以将其适用生态环境机关的规定?当然可以适用。因为环境犯罪的一个主要特征是其具有行政从属性。许多概念术语的把握自然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专门机关的规定来操作,这样不仅遵循了生态环境执法的专业性、技术性,而且可以节省立法资源,提高刑事司法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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