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检衔接机制又称环境行政执法与检察工作衔接机制,是指在检察机关行使检察监督、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支持公诉等职能时,环境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配合、协助检察机关做好相关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2019年2月12日发布的《2018-2022检察改革工作规划》中就规定了要“健全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行使行政执法权的机关工作协调机制”。《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第3款[27]、《检察规定》、《工作办法》等法律、文件对环境行政执法与检察工作衔接机制已经进行了规定,实施中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应当对环境行政执法中刑事案件的移送和承接进行法律监督。检察机关与环境行政执法机关除了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关系外,二者还应当有工作衔接关系。监察委员会设立前,环境行政执法中若发现有涉嫌环境监管失职等职务犯罪行为,环境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这类环境职务犯罪移送给检察机关进行审查,决定立案与否。监察委员会设置后,环境行政执法机关对发现的涉嫌环境犯罪、环境渎职犯罪案件直接移送给公安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不会将案件移送给检察机关。但是,检察机关在对环境犯罪行使检察监督、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支持公诉等职能时,需要与环境行政执法机关进行工作上的衔接,共同解决环境犯罪检察工作中遇到的犯罪事实认定、环境科学技术与证据等问题。环境行政与检察衔接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工作需要衔接:其一,作为证人出具证人证言帮助认定犯罪事实。环境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是最先查办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人员,最先了解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情况。公安机关在收集证据材料时可能会将环境行政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对之进行取证。检察机关在审查涉嫌环境犯罪案件材料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以及支持公诉过程中需要对证人进行取证,对证人证言进行核实,此时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配合检察机关的检察起诉工作。其二,帮助检察机关甄别环境科学技术中的专门问题。环境犯罪往往涉及对疑难事实的确定。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具有检察工作人员所不具备的环境科学知识与技术。环境监测、环境检测、环境鉴定等专业技术、专门知识都需要环境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协助判断。[28]某种意义上,这种工作上的协助相当于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就环境科学知识与技术为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答疑解惑,帮助其判断案情、认定证据。由于环境犯罪的特殊性,环境行政执法与检察工作衔接机制的构建必不可少,有时环境行政执法机关的支持协助还可能成为解决涉嫌环境犯罪起诉工作的关键。(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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