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领域应急处理机制主要适用于突发环境事件。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24]。我国行政意义上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已经基本建立。近些年来,我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度、方案。2007年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6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4年12月进行了修改);2006年1月国务院制定了《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6年3月原环境保护部印发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2011年3月24日原环保部将其修改为《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2010年9月原环境保护部印发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为了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原环境保护部2013年8月2日还印发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工作办法》第27条也规定了应急快速响应机制:“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应当相互依托‘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110’报警服务平台,建立完善接处警的快速响应和联合调查机制……”《2013工作意见》也要求环境保护机关与公安机关建立紧急案件联合调查机制:“遇到重大环境污染等紧急情况,环境保护、公安部门要及时启动相应的调查程序,分工协作,防止证据灭失。”[25]这些法律、法规、制度、意见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解决机制进行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突发环境事件往往影响大,造成的人身、财产后果严重,既涉及行政违法,也可能涉及刑事犯罪。完善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不仅包括行政权的应急,也包括司法权的应急,因此既需要构建一般的行政应急机制,也需要建立专门的司法应急机制。
突发环境事件司法应急机制是指对突然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司法介入后进行紧急处理,避免事件进一步扩大或事态加重,使损失最大化减少的机制。本书界定的突发环境事件司法应急机制仅指突发环境事件中可能涉嫌构成环境犯罪,需要刑事司法机关紧急介入对涉嫌环境犯罪的人和事进行处理的工作方式。司法应急机制需要在当地政法委的组织、指挥下,公安、监察、检察机关同步跟进,协同处理如下主要问题:是否系人为因素导致突发环境案件发生;人为因素是否涉嫌构成犯罪;人为因素构成犯罪的情况下需要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存在渎职犯罪;存在渎职犯罪情况下的司法措施;等等。突发环境事件司法紧急机制既需要环境行政执法机关的配合协助,也需要司法机关之间的协作互助。尤其在发生突发性重大环境事件的情况下,司法、行政快速联动机制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各地既要重视构建一般的行政应急机制,也需要构建专门的司法应急机制。当然,在发生重大环境事件时,行政、司法应急机制一般会联动解决问题。(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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