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地域侦查协作包括“移案”侦查协作和“非移案侦查协作”。环境犯罪较之于其他犯罪案件的侦查协作难度更大。“生态环境整体性”[14]的独特属性使得无论环境污染类犯罪案件还是破坏自然资源类犯罪案件都可能跨地域实施。行政主体的环境执法、司法主体的环境刑事司法因环境、司法管辖权的配置表现出极强的地域分割性。跨地域案件不仅环境犯罪侦查困难,环境行政执法同样困难。要解决环境犯罪侦查协作问题,首先必须解决环境犯罪侦查的管辖权。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5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由于查处环境犯罪可能会影响当地经济的发展,所以跨地域环境犯罪案件查处可能会碰到地域之间对该案是否均同意查处等问题。若一地查处案件非常积极,另一地则消极懈怠,则环境犯罪侦查的协作机制就难以建立。发生跨地域环境犯罪案件的情况下,专案侦查小组是解决侦查问题的最佳途径。专案侦查小组应当由不同地域的共同上级环保部门、公安部门协调,从相关各地环境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中抽调人员共同成立专案侦查小组。侦查小组共同商定后制定侦查方案,互相分工,互相协助共同完成侦查工作。为了圆满地解决跨区域联合侦查问题,有些地方已经制定了联合执法工作意见,如2014年4月21日,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建立行政边界地区环境执法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鲁环发〔2014〕42号)。该意见确定了建立行政边界地区环境执法联动工作机制的基本原则包括共防共治、属地管理、预防为主、改革创新等原则,规定环境执法联动工作的内容包括自查自纠、信息共享、联合检查检测、协调应急处置、妥善处理纠纷、联合开展后督察;也建立了联合会商、案件移交移送、联合应急处置、学习交流等制度等。湖南也提出要“强化综合执法体系。整合组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市州生态环境局可根据实际对市州辖区生态环境执法机构进行整合,组建跨区域、跨流域生态环境执法机构”[15]。不同地域通过联动工作,可以比较全面地解决案件查处中比较棘手的问题,也可以互相协助做好调查取证工作。(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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