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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执法中的联合调查机制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联合调查机制是指对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调查由环境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机关等单位联合进行的工作方式。根据《工作办法》第27条的规定,相关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启动相应的调查程序,分工协作,及时固定、收集证据,以防证据灭失。《工作办法》没有明确何种情况下需要开展联合调查。建立环境犯罪联合调查机制的目的在于调查取证,查清涉嫌环境犯罪案件事实存在与否。

环境行政执法中的联合调查机制

联合调查机制是指对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调查由环境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机关等单位联合进行的工作方式。这种调查机制是查处环境犯罪最有效的方法,能适应环境犯罪证据、因果关系复杂性调查的需要。如2017年,仅北京市环保和公安联合开展执法查处环境违法案件就达到179起[11]。联合调查机制通常采取联合执法的措施,公安机关控制当事人,锁定涉嫌刑事犯罪的证据,生态环保机关当天提供监测数据,公安将监测数据作为证据进行立案。启动联合调查机制需要明确以下工作要点:

(一)联合调查的主体

主体是环境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机关等单位,主要是环境行政执法机关和公安机关。这些单位分工不同,但在环境犯罪追诉问题上目标一致,可以通过分工合作的方式解决犯罪案件的调查难题。

(二)联合调查的目的

目的是防止证据灭失。根据《工作办法》第27条的规定,相关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启动相应的调查程序,分工协作,及时固定、收集证据,以防证据灭失。[12]

(三)联合调查的工作重点 (www.xing528.com)

工作重点是调查证据、采取强制措施。《工作办法》第28条规定了环境行政执法机关和公安机关的调查重点:“环保部门应当重点查明排污者严重污染环境的事实,污染物的排放方式,及时收集、提取、监测、固定污染物种类、浓度、数量、排放去向等。公安机关应当注意控制现场,重点查明相关责任人身份、岗位信息,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采取相应强制措施。”这些工作重点都是基于环境行政执法职责和公安侦查职责划定,符合实际调查需要。

(四)联合调查案件的范围

一般视环境犯罪调查需要而定。《工作办法》没有明确何种情况下需要开展联合调查。实践中看,并非每一个涉嫌环境犯罪的案件都需要进行联合调查,但在法律法规意见中明确联合调查范围有利于联合调查程序的启动。如何规定可以借鉴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等12个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建立查处违法违规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长效工作机制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7〕31号)的规定[13]确定环境犯罪的联合调查范围。本书认为,下列情况可以进行启动环境犯罪联合调查机制:其一,涉嫌重大、疑难环境犯罪的案件;其二,可能会引起群体性事件或者暴力阻挠的涉嫌环境犯罪的案件;其三,突发性案件中涉嫌环境犯罪证据难以保存,需要各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同时做好取证等查处工作的案件;其四,牵涉面广,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嫌环境犯罪的案件;其五,其他认为有必要启动联合调查涉嫌环境犯罪的案件。

(五)联合调查的要求

都应规范制作调查笔录,留存现场摄像或者照片以保存证据。联合调查机制是我国处理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重要工作机制。今后在适用中应当强化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机关的指导下进行规范调查、依法调查和有序调查,不要为了调查而调查,更不能为了追究涉嫌环境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而进行非法调查取证。联合调查机制的调查方式多种多样,既包括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联合调查,也包括司法机关之间的联合调查,既包括县内、市内、省内行政、司法联合调查;也包括本省与外省行政、司法之间的联合调查。建立环境犯罪联合调查机制的目的在于调查取证,查清涉嫌环境犯罪案件事实存在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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