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席会议是指环境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就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承接中的问题以及阶段性工作定期召开会议,协商协调解决方案的工作方式。联席会议应当明确需要议定的事项,确定牵头部门及联络人。一般来说联席会议的每个参与单位都要确定一个联络人,每召开一次会议要确定一个主要联络人,主要联络人负责本次会议的会务工作,与其他联络人一起积极沟通信息,协调工作事项和案例。通常来说,联席会议解决哪个环节的问题就应当由负责该环节的部门牵头组织,主要联络人也应该由该部门人员担任,如要解决涉嫌环境犯罪侦查中的证据问题,就需要由公安机关牵头负责组织联席会议,侦查人员作为主要联络人。根据《工作办法》第23条的规定,联席会议的内容包括“通报衔接工作情况,研究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部门衔接的对策,协调解决环境执法问题,开展部门联合培训”。
具体来说联席会议制度包括以下内容:①通报办案情况,交流工作经验。公布、公开执法和司法相关信息是“联席会议制度的应有之义”[10]。环境行政执法机关主要通报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情况,公安机关、监察机关、检察机关主要通报对环境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调查、批捕、公诉等情况,人民法院参加联席会议时应当通报涉嫌环境犯罪判决的情况。这些机关应当就环境犯罪有关的各自业务知识交流工作经验,进行培训,不断提升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业务水平。②对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中碰到的具体问题进行研究。如环境监测、环境检测、环境鉴定是当前我国环境行政执法、刑事司法中的疑难问题。环境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监察机关、检察机关乃至审判机关应当对此难题展开深入讨论,围绕这些取证中的难题提出解决意见。联席会议还可以就某个案件处理中的存疑问题展开讨论,如某个环境犯罪案件中定罪标准难以把握时可以召开联席工作会议,某个污染环境犯罪案件取证难以解决时也可以召开联席工作会议,共同研究破解难题的途径。③制定和完善涉嫌环境犯罪追究中的线性工作机制。环境犯罪的追究工作是一个由行政、司法机关组成的各负其责、各司其职的系统性工作,各自职责既独立又合作,互相依赖性很强。联席工作会议可以对环境犯罪建立相关追究机制,制定具体的办案流程和监督机制。④要解决履职中存在的问题。针对目前环境犯罪移送承接中存在的互相推诿、工作懈怠、有案不移、移案不接、久拖不决、案件处理信息不畅、程序、文书瑕疵等问题,联系工作会议应当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建立相关的问责机制。(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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