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环境犯罪案件移送承接监督制度方面,2015年7月中央深改组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环境保护督查方案(试行)》,明确要建立环保督查机制,加强对环保执法工作的监管。环保督查机制建立以后,全国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被破坏了的环境修复工作、环境保护的整改工作都有所改善。为了“规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压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中国”[112],2019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又印发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中央生态环保督察机制建立实施后,生态环境行政机关移送污染环境犯罪刑事案件的数量大增,移送承接效果更为显著。此外,随着我国环保体制的改革和国家职能的重新划分,我国构建了全新的国家权力监督体系。环境保护职能机构重新设置自然资源部和生态环境部及其下属环境行政管理部门。权力监督机构除了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2018年国家设立了监察委员会。各级监察委员会成为监督我国国家公职人员违纪违法犯罪的强有力的监督部门。操作层面,为了保障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案件办理的衔接性,国家监察委员会和高检院联合制定下发了《国家监察委员会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衔接办法》。监督机制多管齐下,有效保证了环境犯罪移送工作有序进行。
【注释】
[1]参见[日]我妻荣等:《新法律学辞典》,董璠舆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81页。
[2]参见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中国卓越出版公司1990年版,第265页。
[3]侯艳芳:《环境资源犯罪常规性治理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120页。
[4]柯坚:“当代环境问题的法律回应——从部门性反应、部门化应对到跨部门协同的演进”,载《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5期。
[5]参见李和仁:“形成打击经济犯罪的合力——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工作机制座谈会述要”,载《人民检察》2003年第12期。
[6]蔡守秋:“关于建立环境法院(庭)的构想”,载《东方法学》2009年第5期。
[7]如山东省原环境保护厅2013年8月14日印发了《全省环境保护部门调查与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工作程序》(录环办[2013]27号),对涉嫌污染环境犯罪的立案调查部门、调查要求、移送部门、移送条件、公安机关提前介入、移送的材料、移送的期限、配合机制、渎职后果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
[8]孙洪坤、张毅:“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程序失灵研究”,载《政法学刊》2017年第3期。
[9]王灿发主编:《中国环境行政执法手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6页。
[10]王灿发主编:《中国环境行政执法手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8~22页。
[11]该条内容是:“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12]贺思源:“论我国环境执法机构的重构”,载《学术界》2007年第1期。该文主张应当根据权威独立原则、依法设置原则、精干效能原则制定综合性的环境管理体制法,科学划分统管部门与分管部门的执法权限,建立环境保护综合协调机构和咨询机构,设置区域性和流域性执法机构并实行垂直监管。这些主张有些已经在我国机构改革中得到了实现。
[13]参见赵星:“我国环境行政执法对刑事司法的消极影响与应对”,载《政法论坛》2013年第2期。
[14]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将国土资源部的职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职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城乡规划管理职责,水利部的水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农业部的草原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国家林业局的森林、湿地等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国家海洋局的职责,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的职责整合,组建自然资源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将环境保护部的职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职责,国土资源部的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职责,水利部的编制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流域水环境保护职责,农业部的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职责,国家海洋局的海洋环境保护职责,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的南水北调工程项目区环境保护职责整合,组建生态环境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15]参见《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第(二十五)。
[16]参见《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第(二十四)。
[17]8个方面的犯罪是指走私废物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现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环境监管失职罪以及其他涉及环境的犯罪。
[18]参见郄建荣:“环保部:福建一公司非法倾倒危废235吨公安部挂牌督办”,载http://news.ifeng.com/a/20171112/53190113_0.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1月28日。
[19]环境犯罪与非罪的界限系环境刑事实体法研究的范畴,不是本书研究的主要内容,故在此一笔带过。如何区分环境犯罪与非罪的界限,可参见有关学者环境刑法方面的著作。
[20]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学(新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41页。
[21]参见杨诚、单民主编:《中外刑事公诉制度》,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96页。
[22]参见刘艳红、周佑勇:《行政刑法的一般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79~180页。
[23]环境犯罪被害人是指因合法权益遭受环境犯罪侵害的自然人和法人。其特征主要有:难以证明自身受到的损害,被害原因较为复杂,被害结果具有累积性,被害人具有群体性特征等。参见郑志:《环境犯罪被害人的法律保护》,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8年版,第22~26页。
[24]参见2011年5月30日环境保护部办公厅《环境行政处罚证据指南》。
[25]是指集散控制系统,简称DCS,其主要特征是集中管理和分散控制。
[26]全称General Execution-driven Multiprocessor Simulator,是一种多核模拟器,它接触商业化的虚拟机在全系统的环境下负责解释程序的执行。
[27]《环境行政处罚证据指南》上规定的是“鉴定结论”,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48条已经将“鉴定结论”这类证据修改为“鉴定意见”。
[28]王旭光:“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的问题与司法对策”,载《中国司法鉴定》2016年第1期。
[29]参见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2015)泰姜环刑初字第00001-1号刑事判决书。
[30]现为“鉴定意见”,笔者注。
[31]别涛:“环境犯罪案件移送的程序规则”,载《中国环境报》2002年7月13日,第3版。
[32]2018年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19条。
[33]如长沙市公安局就设立了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支队,负责掌握全市食品药品环境犯罪动态,分析研究犯罪信息和规律,并拟定预防、打击对策;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食品药品环境犯罪案件的侦办工作;侦办上级领导交办以及社会高度关注的食品药品环境案件;参与区域性食品药品环境安全集中专项整治行动;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行政监管和联合执法。参见http://csga.changsha.gov.cn/webjjcluster/artcledetail.jsp?article_sid=6592,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12月20日。
[34]学界对公安机关行使立案侦查权的权力性质是行政权还是司法权存在争执。一种观点认为刑事侦查权是刑事司法权,认为侦查权与审判权、检察权同为司法权。参见王国枢:《刑事诉讼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31页;瞿丰、吴秋玫:“侦查权若干问题研究”,载《公安大学学报》2002年第5期;等等。另一种观点认为侦查权是行政权,因为侦查权追求效率,维护社会公益,运行方式、目的、侦查主体的组织结构等方面与行政权相似,与司法权的运行相差甚远。参见陈永生:“论侦查权的性质与特征”,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年第2期;但伟、姜涛:“论侦查权的性质”,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3年第5期;等等。还有一种观点认为侦查权是带有司法化特征的行政权。参见樊崇义、刘辰:“侦查权属性与侦查监督展望”,载《人民检察》2016年第Z1期;等等。本书认为,将侦查权认定为带有司法化特征的行政权更符合权力行使机关的定位。因为公安机关的法律性质就是行政机关,若将侦查权的属性认定为司法权,则意味着行政机关既行使行政权,也行使司法权,显然与公安机关的行政职能定位不符。但是刑事侦查权确实带有司法化特征,所以与一般行政权又有所不同。
[35]如四川环境保护厅、四川省公安厅共同制定了《四川省污染环境犯罪案件移送标准及证据要求》(以下简称《证据要求》),非常详细地罗列了环境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环境犯罪需要移送的证据,解决了环境监管领域的“两法衔接”难题。如该《证据要求》对于《2017污染解释》中第1条第7项“致使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的”构罪标准的证明,就需要询问比例、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涉及危险废物的需提供固体废物的危险性鉴别意见或依据、环境监测报告、应急处置部门等单位的陈述材料、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材料。
[36][美]约翰·F.黑斯克因斯:“环境犯罪侦查”,宫万路译,载《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1997年第5期。
[37]如河北省公安厅治安局于2013年1月至8月,共立案污染环境类刑事案件185起,破案122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83人,刑事拘留124人,逮捕42人。其中,28起案件已侦查终结,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参见马竞、周宵鹏:“河北成立全国首支环保警察队伍”,载《法制日报》2013年9月20日,第1版。
[38]河北环境安全保卫总队成立以后的2017年,河北省共破获环境资源类案件4400起,抓获犯罪嫌疑人7859名,查处治安案件1.3万起、治安拘留1.3万人。参见刘子阳、董凡超:“环保警察是如何执法的”,载《法制日报》2018年6月6日,第3版。
[39]周仕兴、唐婉婉:“‘生态卫士’守护绿水青山——广西浦北县首创生态安全执法改革纪实”,载《光明日报》2018年11月3日,第7版。
[40]刘子阳、董凡超:“环保警察是如何执法的”,载《法制日报》2018年6月6日,第3版。
[41]警察“八大件”是指手枪、弹夹、手铐、伸缩警棍、防暴喷雾器、电筒、对讲机、巡查记事本。
[42]参见马竞、周宵鹏:“河北成立全国首支环保警察队伍”,载《法制日报》2013年9月20日,第1版。
[43]周仕兴、唐婉婉:“‘生态卫士’守护绿水青山——广西浦北县首创生态安全执法改革纪实”,载《光明日报》2018年11月3日,第7版。
[44]陈志荣:“论环境犯罪侦查之完善——以紫金矿业污染案为视角”,载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生态安全与环境风险防范法治建设——2011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第三册),第931~934页。
[45]元庆彦:“独立设置‘环保警察’促环境监察执法”,载《中国环境监察》2016年第5期。
[46]有学者将刑事侦查措施分为常规性侦查措施、紧急性侦查措施、基础性侦查措施、技术性侦查措施、秘密性侦查措施和特殊性侦查措施等。参见马海舰:《侦查措施新论》,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1~1387页。
[47]详见蒋兰香:《环境犯罪基本理论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蒋兰香:《污染型环境犯罪因果关系证明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
[48]王伟:“环境污染犯罪侦查研究”,载《环境研究与监测》2018年第2期。
[49]参见司法部、原环境保护部2015年发布的《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50]柴云乐:“环境污染犯罪刑事责任追究过程中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补充路径之选择与适用”,载《法大研究生》2017年第1期。
[51]该方法发布后,1994年农业部发布的《水域污染事故渔业资源损失计算方法》被宣布同时废止。
[52]该意见规定了操作性比较强的附录《环境污染损害数额计算推荐办法》。
[53]参见王金南等:“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环境监察执法的一把‘钢尺’”,载《环境保护》2015年第14期。
[54]蔡长春:“中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步入正轨”,载《法制日报》2016年12月8日。
[55]张晓娜:“司法部:全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突破百家”,载《民主与法制时报》2019年1月17日,第1版。(www.xing528.com)
[56]有些民事、行政审判意见中也有类似规定。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山东省人民政府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就明确规定,“经开庭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污染损害和生态破坏的证据,但有证据证明存在程序不合法、结果不真实等情形除外”。
[57]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编著:《环境行政执法精要》,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45页。
[58]参见信春鹰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学习读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第105页。
[5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100条规定:“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委托环境监测机构提供监测数据。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接受委托,如实提供有关监测数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87条规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委托环境监测机构提供监测数据。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接受委托,如实提供有关监测数据。”
[60]该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有关行业、专业等各类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要求。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61]李海娜:“浅谈环境监测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作用及发展措施”,载《居舍》2018年第5期。
[62]据笔者对183份公司实施的污染环境罪刑事判决书进行统计,其中有47份判决书将省级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对监测报告的认可意见作为刑事证据以强化监测报告的证明力。
[63]参见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2013)馆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书。
[64]参见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邯市刑终字第52号二审刑事裁定书。
[65]参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18)川0116刑初624号刑事判决书。
[66]据笔者对183份公司实施的污染环境罪刑事判决书进行统计,其中有131份判决书将监测报告作为核心证据,占案件总数的72%。
[67]参见殷福才等:“地方环境违法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探讨——以安徽省为例”,载《环境保护》2016年第7期。
[68]张爱花:“浅谈环境监测与执法中的证据收集”,载《绿色科技》2011年第12期。
[69]马璐平、史娱菲、马常清:“环境检测的作用与改进措施探究”,载《环境与发展》2020年第2期。
[70]陈志荣:“论环境犯罪侦查之完善——以紫金矿业污染案为视角”,载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生态安全与环境风险防范法治建设——2011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第三册)》,第933~934页。
[71][美]约翰·F.黑斯克因斯:“环境犯罪侦查”,宫万路译,载《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1997年第5期。
[72]欧汉华等:“汕头环保警察不一般”,载http://static.nfapp.southcn.com/content/201806/08/c1225839.html,访问日期:2019年10月30日。
[73]王伟:“环境污染犯罪侦查研究”,载《环境研究与监测》2018年第2期。
[74]赵旭光:“生态环境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中的证据问题及解决”,载《证据科学》2017年第5期。
[75]2011年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环境行政处罚证据指南》对刑事诉讼收集证据具有指引作用。此外,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局提供的对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取证指引也可以给公安机关收集环境犯罪的证据提供帮助。参见傅忆文等:“环境污染案件取证全面指引、问题全面梳理”,载https://www.sohu.com/a/138688205_480606,访问日期:2018年8月7日。
[76]任惠华、殷福杰:“论危害环境犯罪案件的侦查——以证据调查为中心”,载《犯罪研究》2008年第3期。
[77]该复函的主要内容是:“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数据与其他有关证据共同构成证据链,可以应用于环境行政法。”
[78]该复函的主要内容是:“现场监测可视为对企业在线监测设备进行的比对监测。若同一时段的现场监测数据与经过有效性审核的在线监测数据不一致,现场监测数据符合法定的监测标准和监测方法的,以该现场监测数据作为优先证据使用。”
[79]我国陕西凤翔血铅中毒事故中因果关系的调查就运用了企业的自我监控记录。陕西凤翔县到8月19日止共检测出851名儿童血铅超标。环保部门环境监测组对事发地唯一的铅锌冶炼企业——陕西东岭冶炼有限公司的监测数据显示,废水、废气、固水淬渣排放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根据企业自检记录表明,2008年7月到2009年7月,有三次废水、废气铅排放超标记录,最大超标倍数为2.82倍。企业年铅排放总量为1.11吨。同时,本次调查监测结果显示,周边土壤中铅的平均值与2008年环保验收监测数据相比呈现上升趋势,但均符合国家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公路旁空气环境铅浓度比远离道路区域明显偏高。监测组认为,陕西东岭冶炼有限公司是造成这次儿童血铅超标的主要成因,也不排除还有其他方面的因素。详细内容参见http://news.qq.com/a/20090815/001452.htm,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12月20日。
[80]对于环境风险和危险的控制,已有环境保护部2010年9月286日发布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国务院办公厅2014年12月29日印发的《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4月16日发布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部令第34号)等相关文件。这些文件对预案的编制、应急中责任的划分、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事后恢复、信息公开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81]具体采取的措施包括,对紫金山金矿采取限产措施,要求紫金山金矿在确保环保安全的情况下维持低位生产运行,以减轻金铜矿区环保安全压力,并全面加强紫金山金铜矿区环境安全隐患排查,集中全部力量加快处理铜湿法厂污水渗漏事故进度,全力以赴做好抗击台风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安全度汛。参见朱达俊:“中国重大环境案例回顾:紫金矿业水污染案”,载《环境保护与循环经济》2013年第2期。
[82]《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1款之规定。
[83]《工作办法》第18条之规定。
[84]《工作办法》第19条之规定。
[85]孙洪坤、张毅:“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程序失灵研究”,载《政法学刊》2017年第3期。该文认为,公安机关的反向移送包括两种情况:其一,对于环境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环境犯罪的案件公安机关经过侦查与审查发现不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不需要进行刑事处罚的案件,应当移送回原环境行政机关;其二,公安机关主动根据犯罪线索受理并侦查的涉嫌环境犯罪的案件,发现该行为虽然违法但不构成犯罪时,应移送给有管辖权的环境行政执法机关进行行政处罚。本书认为这两种情况不能称之为移送。第一种情况实则为将案件退回环境行政执法机关,第二种情况属于协调案件的处理问题。
[86]《2013污染解释》和《2017污染解释》某种程度上也降低了污染类环境犯罪的构罪标准。因为这两个司法解释采取了从严解释的原则,有几个“严重污染环境”标准被解释为行为犯,如《2017污染解释》第1条第1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第5项“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第7项“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等。
[87]参见袁春湘:“我国环境司法的现状、问题及相关建议”,载《中国审判》2013年第5期。
[88]参见高皋:“2009年刑事审判情况一览——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的权威数据分析”,载《法制资讯》2010年第4期。
[89]参见袁春湘:“2002年~2011年全国法院审理环境案件的情况分析”,载《法制资讯》2012年第12期。
[90]司法机关对破坏资源环境犯罪案件的制裁呈常规化趋势,一直比较平稳,没有大起大落的态势,故本书没有进行统计和分析。
[91]此处环境犯罪包括1997年刑法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和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颁布后的污染环境罪。
[92]表中数据系笔者根据《中国环境年鉴》发布的数据进行的统计。2013年前,由于环境保护部门发布的数据不一,不同研究人员统计出来的犯罪数据有不一致的地方。如有学者统计的环境行政处罚数2007年为101 325起,2008年度为89 820起,与笔者统计有一定的差异。参见颜九红:“论环境污染行为之刑事责任阙如”,载《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09年第4期。
[93]表中2016年~2018年行政处罚数据分别来自原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原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在2017年~2019年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94]郄建荣:“去年涉嫌环境犯罪移送案件数量大增”,载《法制日报》2014年6月13日,第6版。
[95]参见郄建荣:“专家:环保执法不要过多地依赖行政方法,要尊重企业的合法权益”,载https://www.sohu.com/a/209703157_367809,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2月10日。
[96]全年数据生态环境保护部没有发布,故没有统计。
[97]数据来自晋江市生态环境局法规科的统计。
[98]数据来自2016年11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沈跃跃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所作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99]数据来自福建省检察院第八检察部的统计。
[100]数据来自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7月发布的我国首部《中国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
[101]数据来自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7月发布的《中国环境资源审判(2016-2017)》(白皮书)。
[102]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有其特质,有些案件污染发生后,废水、废气和噪声的状态可能处于随时变化之中。有时环境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赶赴现场取证时,环境污染现象还可能已“时过境迁”,无法取证了。所以,及时取证是环境犯罪取证的基本要求,这就需要现代化的执法装备。
[103]参见刘艺:“湖南环境执法移动装备县市区全覆盖”,载华声在线,http://hunan.voc.com.cn/article/201712/201712050737506208.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12月20日。这些移动执法箱使用特制材料制造,防撞击;设备装有无线网卡,可直接将现场收集的情况上传到环保部的后台,确保及时、公正、有效。移动执法装备成为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有力武器。
[104]据笔者对183个公司实施的污染环境罪进行统计,环境鉴定意见和环境监测(检测)报告、危险废物认定意见书等证据已经成为认定污染环境罪的核心证据。有72%的案件中有监测报告,有32%的案件中有环境鉴定意见,有27%的案件中危险废物认定意见书。有些犯罪证据链条中这几个证据都进行了运用,有些只运用了其中的一个或两个。
[105]参见刘子阳、董凡超:“环保警察是如何执法的”,载《法制日报》2018年6月6日,第3版。
[106]据正义网的消息,2015年1月至2018年5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破坏环境资源类案件7860件10057人,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涉嫌破坏环境资源类案件7872件9712人。载http://news.sina.com.cn/c/2018-06-25/doc-iheirxyf 5521875.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3月23日。
[107]检察机关对污染环境犯罪的惩治采取“零容忍”态度,批捕率很高,如据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机关工作人员统计,湖南省检察机关近几年对这类犯罪的逮捕率达到了74%~79%。相对不捕率远低于存疑不捕率,从严把关批捕条件。据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统计,福建省检察系统仅2018年就受理提请审查逮捕污染环境刑事犯罪639件974人,批准逮捕521件759人,受理移送审查起诉1560件2336人,提起公诉1210件1760人。
[108]数据系笔者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各种新闻发布会和检察机关相关材料公布的数据统计。
[109]2018年污染环境罪移送、审判数量回落原因多种,既有大力治理环境污染、环保督察力度加大原因,也与企业自觉控制污染以及经济整体下行导致企业生产行为减少、隐秘的地方保护主义等有关。参见王峰:“2018年污染环境罪数量下跌背后:隐秘的地方保护”,载《21世纪经济报道》2019年1月17日,第20版。
[110]数据来自喻海松、马剑:“从32件到1691件——《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情况分析”,载《中国环境报》2016年4月6日,第5版。当时环境污染案件实则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件。
[111]表2-5、表2-6中笔者统计的数据与焦艳鹏教授统计有一定的差异。焦艳鹏教授统计数据2013年为49件,2014年为801件,2015年为714件,2016年为775件,2017年为1211件,2018年为954件。参见焦艳鹏:“我国污染环境犯罪刑法惩治全景透视”,载《环境保护》2019年第6期。
[112]《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第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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