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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执法中移送和承接能力不断提升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环境行政执法能力和刑事司法取证能力不断提高环境行政执法机关发现涉嫌环境犯罪的案件后,首要的任务就是做好证据收集、固定的工作。检察机关对涉嫌环境犯罪移送承接的监督成效有目共睹,成效十分显著。2013年我国发布污染环境罪司法解释后,环境保护部门移送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件大增。

环境行政执法中移送和承接能力不断提升

(一)环境行政执法能力和刑事司法取证能力不断提高

环境行政执法机关发现涉嫌环境犯罪的案件后,首要的任务就是做好证据收集、固定的工作。环境犯罪取证难度大,时间性强[102],需要较为良好的取证工具去对污染水质、气味、残留等细节进行甄别。近些年来,随着国家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我国加大了对环境保护执法设施的投入,全面改善了执法条件。如湖南已经实现了环境执法移动装备县市区全覆盖,环境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通过便携式执法记录仪、手持终端PDA以及移动执法箱,可以快速地完成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资料上传、文书打印等工作。[103]这种先进的环保执法设施有效保证了环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及时、准确地取证。

(二)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制度从不完善逐步走向完善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制度是污染环境犯罪中运用最为广泛的一种制度[104]。我国通过出台一批规范环境鉴定评估工作的规章、文件,不断完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提出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作为三大传统司法鉴定“法医、物证、声像资料”之外的第一项鉴定类别。2011年5月30日,环境保护部出台《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污染鉴定意见》)、《环境污染损害数额计算推荐方法》。其中,《污染鉴定意见》厘定了全面完整的环境污染损害的评估范围,即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生态环境资源损害、应急处置费用、调查评估费用、污染修复费用、事故影响损害和其他应当纳入评估范围内的损害。2012年,我国正式开始启动环境污染鉴定评估制度,重点开展案例研究和试点工作,提高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能力,将环境污染鉴定评估制度和鉴定评估队伍逐步纳入国家司法鉴定体系。对案件所涉的环境污染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2013污染解释》第11条规定:“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2017污染解释》第14条对前述规定又进行了完善:“依据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或者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提出了要规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2016年1月8日司法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等。实践中,我国不断加大环境司法鉴定评估队伍建设,培养了一大批具有专业素养的环境司法鉴定评估专门人才。通过采取这些举措,涉嫌环境犯罪案件中需要进行专业性环境司法鉴定与评估的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解决,这为环境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公安机关承接环境犯罪后的侦查工作提供了人员和技术的支持。目前,环境鉴定和环境评估工作通行的做法是坚持“两条腿走路”:“一条腿”是有资质的部门直接进行鉴定,“另一条腿”是环保部门指定一些机构进行鉴定。随着环境污染案件不断增加,环境损害鉴定今后定当会更加规范。

(三)环境司法专门化效果显著

环境刑事侦查方面,我国许多地方已经设置了环保警察队伍,专门负责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环保警察的出现“有效解决了以往环保执法难、执法软问题”[105]。环保警察专司查处环境违法犯罪职责,专业性强,环境犯罪证据获取、固定、判断比较娴熟,设施装备先进,查获案件的能力较之于一般环境行政执法人员要强很多。某种程度上,环保警察以及环境审判的专门化有效地提升了环境行政执法和环境刑事司法的水平,可以使环境犯罪交接过程更为顺畅。

环境刑事检察方面,检察机关在环境司法追诉中担当国家政策的司法决策者,庭前程序的主导者,环境行政、公安、审判机关之间的联络者等角色。检察机关不仅承担了对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承接工作的监督工作[106],而且负责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逮捕、起诉工作[107]。检察机关对涉嫌环境犯罪移送承接的监督成效有目共睹,成效十分显著。对涉嫌环境犯罪的起诉工作也卓有成效(见表2-3)。

表2-3 2013年~2018年全国检察系统批捕等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案件情况[108]

环境刑事审判方面,我国运用刑事手段制裁环境犯罪的力度不断加强。我国对环境犯罪的刑事审判同样经历了从少到多的过程。以污染环境罪为例,2011年前,1997年《刑法》第338条规定的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由于构罪标准高,我国审判机关判决的污染环境犯罪数极少。1998年至2010年,环境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污染环境犯罪数总共只有51起,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数自然更少(见表2-4)。2013年我国发布污染环境罪司法解释后,环境保护部门移送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件大增。2013年达到了706件,超过了前十年总数之和。2014年开始增速更为迅猛,2017年达到峰值,2018年有所回落[109]。(www.xing528.com)

污染环境罪的追诉,从审判机关刑事判决数的变化也可见一斑。表2-4至表2-6为审判机关从1998年至2018年之间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污染环境罪判决的基本情况。

表2-4 1998年~2010年间部分年份污染环境刑事案件审判数[110](单位:件)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颁布实施。《刑法修正案(八)》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定罪标准由“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由于当时最高司法机关并未出台具体的司法解释明确什么是“严重污染环境”,故环境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污染环境犯罪、审判机关审污染环境犯罪的案件并不多。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判决信息,2019年5月18日,以“污染环境、刑事案件、一审、判决书”为关键词进行搜索(表2-6搜索条件同),2011年~2013年我国以污染环境罪定罪量刑的一审判决总共只有39件(见表2-5)。《刑法修正案(八)》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至年底施行了8个月,但各地人民法院居然没有审判一起污染环境。2012年人民法院也只审判了一起污染环境案,而且判决结果为无罪。2013年6月,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2013污染解释》,2013年污染环境犯罪审判数开始大量增加,上升到38件。

表2-5 2011年~2013年污染环境刑事判决情况统计表(单位:件)

2013年污染环境罪司法解释颁布实施后,我国环境犯罪不论是移送数还是审判数成急剧上升趋势。从2014年开始,以污染环境为案由的一审判决继续大量增加。尤其2016年12月23公布、2017年1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2017污染解释》在2013年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又进行了完善,法院判决效果更为明显。2014年~2018年5年间,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共作出了7088件一审刑事判决(见表2-6),仅2014年一年,我国一审刑事判决数就上升为前三年一审刑事判决总数的23倍。2014年开始,我国刑事审判中公司污染环境犯罪的判决开始大量增加,2017年达到了创纪录的135件。

表2-6 2014年~2018年污染环境刑事判决情况统计表[111](单位:件)

近年来,全国各级法院通过建立环境资源审判庭、环境资源审判合议庭等机构,大力推进环境司法专门化,环境刑事审判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对生态文明建设、绿色发展和环境保护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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