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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执法中刑案移送与司法承接机制研究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09条的规定,能够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的司法机关有两个,一是公安机关,二是检察机关。对环境违法行为处以行政拘留时,公安机关依据的是《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受理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后进行审查、作出立案与否的决定、侦查等一系列职权时,公安机关依据的是《刑事诉讼法》。监察机关承接环境监管渎职失职案件主要在监督环节,故放在后面章节进行探讨。

环境行政执法中刑案移送与司法承接机制研究

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09条的规定,能够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的司法机关有两个,一是公安机关,二是检察机关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实施后,我国权力体制和监督体制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尤其是原来行使国家公职人员犯罪侦查职能的国家检察机关反贪局、反渎局的工作职能改革后被赋予了国家监察委,检察机关只“对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32]行使立案侦查权,不再对其他国家公职人员犯罪行使立案侦查权。根据《监察法》第18条的规定,监察机关对一般公职人员犯罪行使监督、调查职权。从权力分置的原则看,将国家公职人员犯罪的侦查调查权与起诉权授予不同国家机关是科学的。

基于我国刑事程序立法的现有法律框架,以下两个机关对环境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环境犯罪案件享有环境犯罪案件承接权:①公安机关承接一般环境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内部基本都由刑事侦查机关负责接手移送过来的环境犯罪案件,有些地方的公安机关专门设立了环境警察大队或者环境警察支队[33],专门负责环境犯罪的侦查工作。需要注意的是,公安机关在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中担当双重角色:一是对环境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环境犯罪的案件受理后进行审查,决定立案或者不予立案;二是环境行政执法机关对已经进行了罚款等行政处罚的环境违法案件认为其需要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将环境违法案件移送给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处罚。在这两种不同角色中,公安机关行使权力时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同。对环境违法行为处以行政拘留时,公安机关依据的是《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受理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后进行审查、作出立案与否的决定、侦查等一系列职权时,公安机关依据的是《刑事诉讼法》。[34]②监察机关承接环境监管渎职失职案件。监察机关承接环境监管渎职失职案件主要在监督环节,故放在后面章节进行探讨。本节主要研究公安机关承接的一般环境犯罪案件。(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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